Settings | Sign in | Sign up

The author has 3 posts.

【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治理智慧財產權惡意訴訟典型案例

Floor 2 啊啊是谁都对 12/12/25 23:26

一、涉「行車記錄儀」專利惡意訴訟案——(2023)最高法知民終869號

  基本案情
  順某公司、雄某公司均是案外人博某公司的代工生產商,雄某公司在為博某公司代工生產行車記錄儀產品的過程中,為博某公司完成了涉案6件專利對應的設計方案和技術方案,並將6件專利以雄某公司和八某公司共同的實際控制人許某或八某公司監事陳某的名義提出專利申請並獲得授權。後涉案6件專利一併轉讓給八某公司。在博某公司改由順某公司代工生產行車記錄儀產品後,八某公司依據涉案6件專利,先後3次以順某公司為被告提起18件專利侵權訴訟,但無一勝訴。
  訴訟期間,博某公司曾向順某公司發送採購訂單,順某公司拒絕了該訂單。八某公司在部分訴訟中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法院應申請凍結了順某公司的財產。
  涉案6件專利中,2件因為八某公司生產、博某公司在專利申請日前銷售專利產品喪失新穎性而被宣告無效;2件因為標註了博某公司使用的在先註冊商標,與在先權利相衝突而被宣告無效;剩餘2件經無效宣告程序被維持有效。八某公司依據被維持有效的2件專利提起的專利侵權訴訟中,因雄某公司在知道博某公司將交由順某公司生產加工的情況下,將設計圖交付博某公司並與博某公司達成從博某公司其他項目中獲益的合意,而被認定博某公司和順某公司有權使用該2件專利。
  順某公司向法院訴稱:八某公司、雄某公司、許某的行為屬於惡意訴訟,請求判令其連帶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12萬元。
啊啊是谁都对 12/12/25 23:26
裁判結果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八某公司賠償順某公司經濟損失30萬元。順某公司和八某公司均提起上訴。順某公司上訴主張改判八某公司等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最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法庭審理後作出二審判決認為,涉案6件專利所涉及的技術方案和設計方案均系雄某公司為博某公司所作的設計。八某公司明知其中4件專利應被宣告無效的事實,明知博某公司和順某公司有權使用另2件專利對應的設計方案,卻在博某公司選擇順某公司作為代工生產商之後,針對順某公司提起專利侵權訴訟,意在利用司法程序打擊競爭對手,具有明顯的主觀惡意,屬於濫用權利的行為。博某公司曾向順某公司發送採購訂單,此時八某公司已對順某公司提起訴訟,順某公司拒絕博某公司的訂單,與八某公司的起訴行為明顯存在因果關係。由於訂單記載的價格和產品數量較為明確,可以據此計算順某公司遭受的預期利益損失。加上順某公司因財產保全被占用資金的利息、在有關訴訟中支出的律師費、交通費等,上述損失已經超出了順某公司二審主張的100萬元,故對其賠償請求金額予以支持。最終,二審判決改判八某公司等賠償順某公司經濟損失100萬元。
啊啊是谁都对 12/12/25 23:26
典型意義
  損失,從字面意義上來理解,一是「損」,二是「失」。對於惡意訴訟的被起訴人,既要看到其受損的一面,比如律師費等合理開支;又要看到其失去的一面,比如因財產保全被占用資金的利息、因規避法律風險而主動放棄的商業機會等。通俗而言,就是既要看到其「本來不該有卻有了的支出」,又要看到其「本來該得卻沒得到的收入」。
  在惡意訴訟案件中,起訴人的付出成本之低與被起訴人的損失程度之高「嚴重失衡」,這一點令被起訴人「深惡痛絕」卻又「深感無力」。由於惡意訴訟者的動機可能是阻撓他人發展,因此,即便法院判其敗訴、令其賠償一定數額,只要這個數額不足以覆蓋被起訴人的損失,某種意義上就可以說,惡意訴訟者的目的或多或少得逞了。
  而該案最大的典型意義,就在於給惡意訴訟的賠償責任「劃範圍」,即「全面賠償原則」。這一原則的確立有其理論基礎,即「因惡意提起智慧財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屬於一般侵權行為」;這一原則的適用有其具體標準,即「審查原告主張的損害賠償與侵權行為之間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該案二審判決指出:「惡意訴訟發生後,被起訴人因擔心侵權行為擴大,出於規避法律風險的行為主動放棄商業機會,拒絕客戶的合同或訂單,由此遭受的合理的預期利益損失與惡意訴訟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被起訴人有權要求起訴人賠償。」
  盡最大努力實現起訴人賠償範圍與被起訴人損失範圍的「重合」,不能讓惡意起訴人「輸了案子,贏了里子」,更不能讓被起訴人「勝了官司,敗了公司」。在治理惡意訴訟的司法歷程中,該案具有典型意義。

Content converter:

Reply the post
Content:
User: You are currently anonymous.
Captcha:
Unclear? Try another o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