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涉「導軌」實用新型專利惡意訴訟案——(2022)最高法知民終2586號
基本案情
廣東某新材料公司向中山市某製品廠提供包含「一種導軌」實用新型專利完整技術方案的圖紙,要求其按照圖紙生產樣品,併購買該樣品。隨後廣東某新材料公司對中山市某製品廠及其投資人李某提起專利侵權訴訟。在訴訟中,廣東某新材料公司還向中山市某製品廠的客戶發送侵權警告函,稱中山市某製品廠涉嫌侵犯其專利權,提示客戶勿購買侵權產品。法院認為,被訴專利侵權行為系經過專利權人的允許實施,不屬於未經許可的侵權行為,判決駁回廣東某新材料公司的訴訟請求。廣東某新材料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駁回上訴。
該案結案後,中山市某製品廠、李某認為廣東某新材料公司的惡意取證行為構成惡意訴訟和商業詆毀,起訴要求其賠償訴訟中的合理支出並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
裁判結果
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一審判決廣東某新材料公司分別賠償中山市某製品廠、李某經濟損失30000元及85000元。各方當事人均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廣東某新材料公司的行為明顯超出了正當維權的合理限度,具有通過訴訟干擾、影響、壓制競爭對手的非法目的,主觀上具有較為明顯的惡意,並且造成中山市某製品廠、李某因此支出律師費的損失,其行為構成惡意訴訟。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