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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治理智慧財產權惡意訴訟典型案例

4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12 23:27
三、涉「導軌」實用新型專利惡意訴訟案——(2022)最高法知民終2586號
  基本案情
  廣東某新材料公司向中山市某製品廠提供包含「一種導軌」實用新型專利完整技術方案的圖紙,要求其按照圖紙生產樣品,併購買該樣品。隨後廣東某新材料公司對中山市某製品廠及其投資人李某提起專利侵權訴訟。在訴訟中,廣東某新材料公司還向中山市某製品廠的客戶發送侵權警告函,稱中山市某製品廠涉嫌侵犯其專利權,提示客戶勿購買侵權產品。法院認為,被訴專利侵權行為系經過專利權人的允許實施,不屬於未經許可的侵權行為,判決駁回廣東某新材料公司的訴訟請求。廣東某新材料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駁回上訴。
  該案結案後,中山市某製品廠、李某認為廣東某新材料公司的惡意取證行為構成惡意訴訟和商業詆毀,起訴要求其賠償訴訟中的合理支出並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
  裁判結果
  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一審判決廣東某新材料公司分別賠償中山市某製品廠、李某經濟損失30000元及85000元。各方當事人均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廣東某新材料公司的行為明顯超出了正當維權的合理限度,具有通過訴訟干擾、影響、壓制競爭對手的非法目的,主觀上具有較為明顯的惡意,並且造成中山市某製品廠、李某因此支出律師費的損失,其行為構成惡意訴訟。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12 23:28
典型意義
  審慎,是法院處理案件與當事人行使權利均應遵循的要求。該案二審判決指出,於法院而言,「在適用誠信原則判斷當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濫用起訴權時,應當審慎嚴格把握適用條件」;於當事人而言,「應當善意、審慎地行使自己的權利,不得損害他人和社會公共利益」。
  該案二審綜合考慮廣東某新材料公司「在沒有證據表明中山市某製品廠已經侵權或即將侵權的情況下」誘導其製造、銷售相關產品並以該產品作為侵權證據提起訴訟,「在該案侵權事實明顯難以成立的情況下」主張高額賠償金並申請財產保全,「在侵權訴訟尚未結案前,明知其取證行為存在重大缺陷、存在較大敗訴風險的情況下」仍然向中山市某製品廠的客戶發布侵權警告函等情況,認定廣東某新材料公司具有惡意。
  可見,在該案中,廣東某新材料公司並未審慎地行使權利;而法院在判斷其提起訴訟是否具有惡意時,始終考慮其系在「何種情況」下作出了「何種行為」,體現了對惡意訴訟適用條件的審慎把握。
  應當說,該案既是對當事人「審慎」行權的倡導,又為法院「審慎」認定惡意訴訟提供了範例:對當事人進行某種具體行為的評價,需結合其當時所處的具體情境,「認善有依,定惡有據」。
  該案源於專利權人的誘導取證行為,其裁判要旨明確:「專利權利人在沒有其他證據證明他人已經侵權或者即將侵權的情況下,通過主動提供技術方案誘導實施侵權行為,並據此提起侵權訴訟,干擾、影響他人的正常經營的,可以認定其構成惡意提起智慧財產權訴訟。」
  當事人取證,應「取之於正途,用之於正事」。該案所涉專利的名稱是「一種導軌」,期待該案例能讓有關市場主體引以為戒,將相關訴訟行為「導入正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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