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涉“成品罐”实用新型专利恶意诉讼案——(2023)最高法知民终2044号
基本案情
金某公司以灵某公司侵害其名称为“一种混合装置”的专利权为由,在灵某公司上市过程中提起侵权之诉,请求灵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300万元。灵某公司因要承担上市审核中的诉讼信息披露义务,暂停了上市进程。
在起诉前,金某公司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但评价报告的初步结论为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金某公司未主动向法院提交该报告。
灵某公司反诉金某公司利用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对其上市过程施加不利影响,并提出相应的赔偿请求。
裁判结果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金某公司赔偿灵某公司合理开支40万元,在《中国资本市场服务平台》发布公开声明,消除影响。金某公司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不稳定的权利基础、隐匿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不诚信之举、较为容易的侵权判断、明显畸高的索赔金额、难谓巧合的起诉时机等因素综合起来,足以表明金某公司提起本案专利侵权之诉并非为了正当维权,而是意在通过该诉讼拖延灵某公司的上市进程、损害灵某公司权益,应认定其构成恶意诉讼,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