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7】
艾某与托某离婚纠纷案
——要素式起诉状助力破解外籍当事人诉状“书写难”
【基本案情】
艾某为菲律宾籍,与丹麦籍的托某在天津市武清区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婚后双方共同居住在武清区多年,后因感情不和等原因分居,女儿一直跟随母亲生活。现艾某诉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托某支付离婚经济补偿、婚生女抚养费。
【起诉状示范文本应用情况】
艾某来到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申请立案。诉讼服务人员了解到其作为外籍人士,使用中文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拿着离婚纠纷起诉状示范文本,向其解释:“要素式起诉状简单明了、内容清晰,您使用这种起诉状可以避免复杂的中文表述,避免语言障碍给诉讼带来的不便。”在诉讼服务人员耐心解释后,艾某当场进行填写,在示范文本上勾选填写基本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并根据要素式起诉状中的内容依次补充护照、居住证明、结婚证明、出生证明、共同财产证据等相应材料。在立案窗口,法官对照当事人提交的要素式起诉状,快速审核主体资格、管辖依据等,仅用10分钟就完成了立案。艾某表示:“要素式起诉状能让我规范准确填写必要信息,减少了我的翻译工作量,节省了时间和费用。诉状中还有许多我之前没有想到的要点,能帮助我一次性解决矛盾,避免因为不熟悉中国法律遗漏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