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8】
李某与张某、刘某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
——示范文本促推“总对总”诉调对接提质增效
【基本案情】
张某、刘某系夫妻,二人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保证保险合同》。因张某、刘某未按期偿还借款,保险公司向银行支付了理赔款。后保险公司将债权及相关权益转让给李某,并通知张某、刘某。李某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刘某支付理赔款、保险费、违约金及律师费。
【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应用情况】
李某的代理律师此前曾在“总对总”单位的调解组织推荐下应用了示范文本,觉得十分方便,因此本案直接按照上次经验填写了起诉状示范文本。到法院立案时,代理律师拿出已填写好的要素式起诉状,立案人员发现其填写规范、要素完整,高效完成立案,全程用时不足十分钟。
立案后,法院根据当事人意愿,委托“总对总”单位的调解组织进行先行调解。调解当天,刘某代表夫妻二人前来调解。调解中,刘某只是笼统表示不认可李某的主张,认为诉请金额过高。调解员指导刘某填写要素式答辩状。在填写过程中,刘某逐渐厘清思路,表示认可理赔款,但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保险费、律师费有异议,并提交了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等证据。因双方就赔付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调解未成功。调解员在调解结案报告中记录了相关情况供法官参考。案件转入速裁团队,法官以要素式诉辩状为基础,参考调解结案报告,将争议焦点细化为保险费、违约金、律师费的合理性及计算方式,并组织双方进一步提交证据、发表意见。庭审过程中,法官再次组织双方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某、刘某半年内给付李某理赔款及违约金,李某放弃保险费和律师费的主张。刘某感叹:“我第一次打官司,也不懂法,答辩状示范文本让我知道了怎么回应对方,参加诉讼心里更有底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