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六 白某与某航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示范文本+先行调解”实质化解重大涉外海事纠纷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2日,利比里亚某航运公司所属外轮与一艘中国籍渔船在某海域发生碰撞,造成中国籍渔船翻扣、多名船员遇难,船舶及船上设备严重损毁。事故发生后,外轮未施救即驶离现场。渔船所有权人白某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航运公司赔偿船舶碰撞损失等共计779.41万元。
【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应用情况】
立案阶段,白某提交的起诉状部分内容不够准确,部分请求超出船舶碰撞纠纷索赔范围,立案法官指导白某使用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起诉状示范文本,对照“诉讼请求”一栏列明的常见损失项目,逐项梳理船舶价值损失、船上财产损失等损失项目、索赔金额、计算方式和相应证据。白某根据示范文本提示补充主张了渔汛损失等原先忽略但具有法律依据的索赔事项,放弃了渔业互保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无关请求。对于双方当事人已协商解决的救助费、人身伤亡损失,则明确表示不存在争议。白某感慨道:“示范文本如同一张索赔地图,让我清楚知道哪些损失可主张、哪些证据需补强,有效避免了诉请的重复、遗漏和盲目主张。”
立案后,经当事人同意,法院依托水上“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委托辽宁海事局的海事调查官开展先行调解。调解初期,某航运公司代理人认为白某主张严重偏离实际,双方对立情绪强烈。为缩小分歧,指导法官引导某航运公司使用答辩状示范文本梳理答辩事项。调解员对照双方提交的诉辩状,明确争议焦点为责任比例划分和船舶价值损失、船上财物损失、渔汛损失等损失金额认定。海事调查官在对双方责任比例作出认定的基础上,根据财产购置凭证、历史收益记录等证据,结合市场规律与行业实际,核算出船舶价值损失、船上财物损失和渔汛损失等合理损失金额为498万元。双方对事故责任比例和各项损失数额均表示认可。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航运公司支付白某498万元赔偿金,某航运公司自动履行赔偿义务。某航运公司的代理人在另一起碰撞纠纷中,主动使用起诉状示范文本,请求法院开展“一站式”调解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