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六 白某與某航運公司船舶碰撞損害責任糾紛案——「示範文本+先行調解」實質化解重大涉外海事糾紛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2日,利比里亞某航運公司所屬外輪與一艘中國籍漁船在某海域發生碰撞,造成中國籍漁船翻扣、多名船員遇難,船舶及船上設備嚴重損毀。事故發生後,外輪未施救即駛離現場。漁船所有權人白某向大連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航運公司賠償船舶碰撞損失等共計779.41萬元。
【起訴狀、答辯狀示範文本應用情況】
立案階段,白某提交的起訴狀部分內容不夠準確,部分請求超出船舶碰撞糾紛索賠範圍,立案法官指導白某使用船舶碰撞損害責任糾紛起訴狀示範文本,對照「訴訟請求」一欄列明的常見損失項目,逐項梳理船舶價值損失、船上財產損失等損失項目、索賠金額、計算方式和相應證據。白某根據示範文本提示補充主張了漁汛損失等原先忽略但具有法律依據的索賠事項,放棄了漁業互保賠償金、精神損失費等無關請求。對於雙方當事人已協商解決的救助費、人身傷亡損失,則明確表示不存在爭議。白某感慨道:「示範文本如同一張索賠地圖,讓我清楚知道哪些損失可主張、哪些證據需補強,有效避免了訴請的重複、遺漏和盲目主張。」
立案後,經當事人同意,法院依託水上「一站式」多元解紛中心,委託遼寧海事局的海事調查官開展先行調解。調解初期,某航運公司代理人認為白某主張嚴重偏離實際,雙方對立情緒強烈。為縮小分歧,指導法官引導某航運公司使用答辯狀示範文本梳理答辯事項。調解員對照雙方提交的訴辯狀,明確爭議焦點為責任比例劃分和船舶價值損失、船上財物損失、漁汛損失等損失金額認定。海事調查官在對雙方責任比例作出認定的基礎上,根據財產購置憑證、歷史收益記錄等證據,結合市場規律與行業實際,核算出船舶價值損失、船上財物損失和漁汛損失等合理損失金額為498萬元。雙方對事故責任比例和各項損失數額均表示認可。
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某航運公司支付白某498萬元賠償金,某航運公司自動履行賠償義務。某航運公司的代理人在另一起碰撞糾紛中,主動使用起訴狀示範文本,請求法院開展「一站式」調解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