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胡某离婚纠纷案
——应用示范文本实现家事纠纷一次性实质化解
【基本案情】杨某与胡某于2009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双方婚后到新疆乌鲁木齐务工并定居,杨某在工地务工,妻子胡某在超市当收银员。双方因聚少离多、杨某收入不稳定等问题经常争吵,两人已分居两年多,前期经社区、街道工作人员多次调和,依旧无法共同生活。杨某遂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应用情况】
杨某来到水磨沟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申请立案。诉讼服务导诉员通过问诉求、查材料,了解到杨某仅携带了结婚证和身份证,遂将其引导至“要素式文书模板专区”,向示范文本引导员介绍了杨某的情况。引导员拿出一份离婚纠纷民事起诉状示范文本,耐心地向杨某解释:“离婚纠纷不仅涉及解除婚姻关系、孩子抚养权,还关联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的分割,以及子女抚养费、探望权等问题,不考虑这些问题,可能引发后续诉讼。”杨某在引导员悉心释明后,表明希望在本案中将离婚涉及的问题一次性解决。随后,引导员指导杨某填写、勾选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等,并提示其补充工资流水、债务凭证等对应证据。在引导员协助下,杨某仅用10分钟就完成起诉状的填写。案件材料提交至立案窗口,法官通过提取起诉状中的要素内容,半小时内完成立案,并根据案件性质转入“速调快审”通道。经征得当事人同意,法院立即将案件移送至特邀调解员开展先行调解。
次日,双方来到法院调解。调解员先向胡某送达起诉状副本,并询问双方是否有和好可能。胡某明确表示,双方历经多次调和,早已无法共同生活,夫妻关系确已破裂,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对离婚涉及的其他问题,胡某表示不清楚怎么开展答辩,调解员遂引导胡某填写要素式答辩状。调解员通过梳理起诉状与答辩状中的要素信息,明确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探望权的行使无异议,争议焦点主要为子女抚养费和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调解员根据双方提交的要素信息和证据材料,结合杨某在工地收入不稳定、胡某收入较稳定、孩子目前有实习收入且即将年满18周岁等事实耐心调和,引导双方就抚养费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针对杨某主张的债务,调解员则向双方释明该债务缺乏具体凭证,且形成于婚前,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杨某与胡某自愿离婚;孩子由胡某自行抚养。从立案到结案,该案仅耗时24小时,一场离婚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