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 登录 | 注册

作者共发了6篇帖子。

【资料库】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问题研究”(民事诉讼法相关)

3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15 23:38

韩波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地位确定要件阐析


文|韩波

(全文刊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25年第4期)

目  录


一、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一)诉讼权利受限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具有当事人地位

(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所在程序格局是三方对峙格局而非两立对峙格局

(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参加诉讼行为是围绕其应否承担责任而发生的

(四)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当事人资格是分层的而非单一的

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地位确定要件的文义解释及困扰(一)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参加诉讼资格要件阐析(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结果承受要件资格阐析(三)文义解释未尽的困扰三、实质性解纷维度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地位确定的深度考量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15 23:38
在诉讼实务中,对如何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地位的问题见解纷繁。2024年12月23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 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指导意见》)对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提出新要求。为此,很有必要就如何判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地位展开法解释学分析。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15 23:38
一、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实体权利,只是参加到诉讼中,以维护自己利益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59条的规定,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宜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阐释。


(一)诉讼权利受限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具有当事人地位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对诉讼参加人中当事人诉讼地位的规定,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第三人是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一个种类。寻其立法原意,也是如此。1991年《民事诉讼法》颁行不久后的专家解读中,就认为《民事诉讼法》之所以删去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第三人规定的“成为诉讼当事人”,是因为这是不言而喻的事。不光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也是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未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权上诉。尽管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权利受到限制,但是,不能否定其当事人地位,应该以当事人原理分析其诉讼地位。


(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所在程序格局是三方对峙格局而非两立对峙格局


两立对峙关系格局与三方对峙关系格局较为恰当地描述了当事人关系的程序格局。在多人诉讼中,两立对峙格局中多人之所以被归入一方当事人,是因为他们具有同向诉讼动机,大体会实施同向诉讼行为,便于归纳争议焦点,高效展开诉讼。有时,多数当事人之间会出现三个方向的诉讼动机,当事人会从不同方向提出诉讼主张、举证、质证、发表辩论意见。正是三方对峙格局形塑了三方诉讼与双方诉讼中差别明显的诉讼参加人诉讼行为方式。近年来,对不真正连带责任、补充责任诉讼实现中的当事人诉讼地位众说纷纭。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将三方诉讼行为纳入两立对峙格局容易混淆争点、难以有序推进诉讼、大概率会降低诉讼效率和当事人诉讼满意度等风险未受充分关注。


(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参加诉讼行为是围绕其应否承担责任而发生的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同诉讼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诉讼可能涉及他的实体权利。仅依利害关系文义,似可推导出“诉讼可能涉及他的实体权利”。可是,《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2款第二句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当事人诉讼地位与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在语义上实质相通。可否将此句理解为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才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如是理解,就意味着判决结果确定前,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没有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那么,这就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依法应享有的诉讼参加权形成冲突。究其立法原意,这句规定的本义是,如果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要判决他承担民事责任或承担实体义务的话,他应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承担当事人的诉讼义务。理解这句规定,关键在于意识到被缺省的指向参诉资格的“要”字。“要”意味着人民法院对本诉之外第三方承担责任可能性的预见。同时,这句规定还包含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能进行权利主张的意涵。由性质观之,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中的第三人可分为权利实现型第三人与责任续追型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责任续追型第三人。


(四)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当事人资格是分层的而非单一的


从程序启动效力、程序运行保障效力、诉讼结果确定效力等构成的审判效力层阶观之,当事人资格有三层意义:一为起诉、应诉、参加诉讼资格;二为审理程序中的诉讼行为实施资格;三为诉讼结果承受资格。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退出机制,因此,分析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当事人资格只需审理其参加诉讼资格与诉讼结果承受资格。当事人适格常被认为其指称的是民事主体的诉讼结果承受资格。这种与实体法适用要求高度一致的当事人适格界定也将其语用范围限定在实体裁断场域。如果将诉讼结果承受资格等同于诉外第三方参加诉讼资格,会产生限制其公正审判获得权的实际效应。在分析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当事人资格时,宜区分参加诉讼资格与诉讼结果承受资格。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15 23:38
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地位确定要件的文义解释及困扰


(一)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参加诉讼资格要件阐析


1.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诉讼标的要件。在成文法传统法域、判例法传统法域、混合法传统法域,因为裁判依据体系特征、审判方法等原因,诉讼标的识别理据差异悬殊。我国民事诉讼实务中多层样态的诉讼标的识别方法会影响到“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要件的判断。我国内地属于成文法传统法域,诉讼标的识别方法应紧密关联实体法。对于一般案件,运用特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识别诉讼标的并进而判断诉外第三方是否对此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基本可行。对于复杂案件,运用这种诉讼标的识别方法难以妥适判断的,宜以本质思维审慎决定。


2. 案件处理结果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交互释义。利害,指利益和损害。与包含事理关联的直接利害关系不同,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理解为某情况会影响行为人获益、受损状况,行为人与该当法律规制的该情况之间的关联方式。经过审理,才能确定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否能转化为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案件处理结果是对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进行梳理、审验、核查、分析、判断后对确有争议的特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作出的权威性结论。与案件处理结果反映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实质性、实在性、实然性、确定性、客观性不同,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表象性、预期性、应然性、或然性、主观性。上述区别的发生原因主要是法院和当事人对法律依据与案件事实的认知并不一定完全一致。仅就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字面意思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似乎可以提出权利主张,但是,结合《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2款第二句规定分析,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而言,案件处理结果只有承担责任或不承担责任两种结果,利害关系也只涉及有责任、无责任、减责、免责。“利”只是不付出或少付出的消极利益。因此,就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参加诉讼资格,只需判断诉外第三方是否可能承担案涉民事责任。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15 23:39
(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结果承受要件资格阐析


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结果承受要件资格,需判断诉外第三方是否应当承担案涉责任、承担何种责任以及责任方式、责任范围。在确定诉外第三方是否具有承受本案诉讼结果的当事人资格时,需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民事实体法依法判断。于此之际,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中共计146次使用第三人概念。这些民事活动第三人(可简称民事第三人)与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并非完全对应关系。在三方关系语境中,从《民法典》民事第三人规定中至少可归纳出行为人之间两方面的关联方式:一方面是三方法律行为关联。这种关联可见于《民法典》第149条、第150条等规定。以《民法典》第149条为例,该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如果受欺诈人主张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同时也主张损害赔偿,欺诈行为人参加诉讼不仅有助于查明受欺诈人的相对方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也便于依法确定责任。另一方面是三方法律效果关联。有学者认为,可从被追偿风险、先决关系、既判力拘束、程序保障层面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进行类型化。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地位判断应该兼顾实体裁判依据关联和程序效果关联。这种程序法与实体法结合的研究视角值得肯定。不过,《民法典》总则编的委托代理,物权编的动产交付,合同编的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以及典型合同分编中的买卖合同、委托合同等章节和侵权责任编的一般规定等章节对于三方行为人行为模式法律效果的规定的复杂性已经远远越出追偿关系、先决关系的关系类型框架,比如,独立于先决关系的关联权利关系。尽管如此,依据《民法典》及相关民事实体法中的责任规定,通常可较为直接地确定诉外第三方是否应当承受本案诉讼结果中的民事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方式与范围。


(三)文义解释未尽的困扰


上述三方权利义务关系纠纷的最佳诉讼实现方式就是第三人参加之诉与本诉的合并。以《民法典》第522条对利他合同规定的诉讼实现方式为例,该规定受称许的功用之一就是减少多余诉讼。这样的诉讼,如何安排相关人的诉讼地位呢?解决此问题,先得明确采用哪种诉讼标的识别方法、识别依据。在诉讼标的实体识别方法、程序识别方法、统合识别方法中,实体识别方法运用根基最为深厚。以实体识别方法为例,采用此识别方法,可以将一体性的三方合同法律关系作为识别依据来判断第三方利益合同纠纷的诉讼标的,也可以将民事受益第三人、债权人各自与债务人以及他们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上的请求权作为识别依据。如果将此种纠纷中的诉讼标的理解为一体性的三方合同法律关系,而民事受益第三人只想起诉债务人,就会发生诉讼标的确定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冲突。据此程序效果检视结论,宜根据民事受益第三人的诉讼目的,通过其据以起诉的法律关系中的请求权来确定诉讼标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向第三人给付时,债权人只是有权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为给付,而无权请求债务人向自己为给付。相应地,债权人也不能请求债务人向自己继续履行,但其可以就因债务人违约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主张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在上述情形中,债权人有必要参加到民事受益第三人与债务人的诉讼中。因债权人充分行使辩论权,程序保障充实,对其发生的确定判决既判力也具备了正当化根据;关联争议合并审判,也可避免诉累。


切需审酌的是,对于民事受益第三人对债务人的诉讼中的给付请求权而言,将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出的向第三人为给付的请求权理解为独立请求权颇显牵强,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不仅不能视为对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也无法纳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参加之诉,因为债权人在主张权利,而不是实施无责、免责、减责抗辩。从文义解释角度分析,此种情形以及类似情形下,不能通过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实现诉的合并。在通过法定途径修改《民事诉讼法》,删改第59条第2款第二句之前,三方权利义务规定诉讼实现与诉讼参加制度供给已显现紧张关系。令人困扰的是,尽管分段诉讼弊大于利,一些有参加必要性的诉外第三方却不能根据现行规定参加诉讼。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15 23:39
三、实质性解纷维度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地位确定的深度考量


根据《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指导意见》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或者该第三人未提出申请,但该第三人参加诉讼有利于查明事实、一揽子解决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该条指导意见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对第三人制度在实质性解纷过程中重要作用的高度肯定。高质效实现《民法典》三方权利义务关系规定与实质化解三方纠纷也需要增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实施力度。在诉外第三方符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资格要件时,法院更为主动地通知参加可以链接“信息孤岛”、突破沟通屏障,化解复杂纠纷的瓶颈问题。不过,不能忽视的是,民事诉讼目的构造中各项功能性目的不应是松散的不规则的自由组合,而应是以实现程序保障目的为基准,交融于该目的,以权利义务确定、发现真实为其直接目的,以秩序维持、纠纷解决、权利保障为其间接目的。在当事人维度,程序运行保障效力表现为有权参加诉讼的行为人能够参加诉讼、无权参加诉讼的人不得进入诉讼。当前民事诉讼中,仍需依法判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资格与诉讼结果承受资格,如果没有可归责于其的法律依据、合同依据,不可贸然地追加诉外第三方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同时,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证人的区分应予以严格把握,上述意见中“有利于查明事实”的尺度宜理解为其是以第三人符合参加诉讼资格为前提的。


虽然我们可以从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规定推出实际存在“损害阻止型第三人”,但《民事诉讼法》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无论“损害阻止型第三人”还是关联权利第三人都是目前迫切需要的第三人类型,然而,“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的限定是明确的。没有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就没有实质性的当事人诉讼地位,目的解释、价值解释也不能逾越现行规定的“文义射程”。(责任编辑:邓永民)

内容转换:

回复帖子
内容:
用户名: 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验证码:
看不清?换一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