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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庫】最高人民法院「法律適用」公眾號「實踐法學筆談」欄目(民事訴訟法相關)

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16 07:03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習近平文化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著力建設具有強大凝聚力和引領力的社會主義意識形態,著力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法律適用》微信公眾號在推送紙質期刊文章外,特開設「實踐法學筆談」欄目,為務實管用的實踐法學研究成果提供更為廣闊的展示舞台。

《法律適用》是最高人民法院主辦的期刊,主要刊登理論與實務專家對於法律適用問題的短篇評論,值得參考。
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16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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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16 07:16
杜濤:債權人代位權訴訟中相對人向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認定——以法答網第17批精選答問問題2為中心


杜濤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裁判庭一級法官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協同推進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各環節改革。債權人代位權訴訟制度作為《民法典》第535-537條規定的債權保全制度,在打擊債務人「逃廢債」,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完善我國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方面,具有重要意義。《民法典》第535-537條分別就代位權行使要件、代位保存權、代位權法律效果等內容作出規定,但在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中,相對人能否向債務人履行債務,民法典及司法解釋均未明確,本文主要探討代位權起訴行為是否發生限制相對人向債務人履行的效力問題。

啊啊是谁都对

一、代位權起訴行為保全效力的觀點分歧


       當前,我國理論界對代位權起訴行為是否具有限制相對人向債務人履行債務之效力存在著較大分歧。概括而言,主要包括「債權保全效力說」「債權自由處分說」兩種觀點。

      「債權保全效力說」認為,債權人以相對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後即發生債權保全效力,相對人不得擅自向債務人履行債務。[1]如需履行,相對人應直接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提存。基於代位權訴訟對訴爭債權具有保全效力,在提起代位權訴訟後,相對人擅自向債務人履行行為,不得對抗債權人。[2]

      「債權自由處分說」則認為,僅債權人的代位權起訴行為本身並不產生對標的債權的保全效力,故在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後,如該債權標的上並無其他權利負擔時,相對人向債務人的履行行為有效。[3]該觀點認為,一方面,根據民事訴訟法理論,訴訟保全一般應以當事人申請並提供擔保為前提,只有在債權人提供擔保的情形下方可對債務人採取保全措施,債權人的代位權起訴行為本身並未要求債權人提供擔保,如賦予代位權起訴行為以保全效力則有失公平。[4]另一方面,保全查封行為屬於要式化的公權力行為,一般應以書面的保全查封裁定作為形式要件,既是保障交易安全之需要,也一定程度限制了公權力的任意行使。代位權訴訟行為本身沒有保全查封裁定等司法文書作為形式背書,缺乏保全效力的程序正當性。[5]

啊啊是谁都对

二、賦予代位權起訴類似行為保全效力的考量因素


在制度功能上,代位權訴訟與訴訟保全措施有著密切關係。[6]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最終目標是實現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訴訟保全措施則是債權人為實現其債權採取的必要手段,兩種制度共同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實現。筆者認為,債權人代位權起訴行為產生程序法上的債權保全效力,但不具有實在法上的優先受償權能。即在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後,應限制相對人向債務人履行債務,相對人擅自向債務人的履行行為不能對抗債權人。賦予代位權起訴行為類似行為保全效力具有理論基礎與實踐價值。

1.符合代位權訴訟制度的立法目的

我國在立法之初確定債權人代位訴訟制度的本意在於解決實踐中存在的「三角債」及賴帳問題,切實保障債權人債權的實現。[7]基於此,債權人代債務人對相對人提起訴訟的本意是為了及時保全債務人對相對人的債權,以實現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民法典將代位權訴訟置於「合同編」中的「合同的保全」一章,更加凸顯了代位權訴訟制度債權保全效力。若對相對人在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後向債務人擅自履行債務持放任態度,代位權訴訟的訴訟客體(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的債權債務)因履行完畢而消滅,必然使得債權人本可通過代位權訴訟途徑得以實現其合法債權的目的落空,迫使債權人不得不另行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嚴重挫傷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實現債權的積極主動性,不僅無法快速便捷實現債權,加大債權人提起訴訟的經濟成本,更浪費有限的司法資源,與代位權訴訟制度的立法目的相悖。

 2.債權轉讓理論可資借鑑

儘管代位權訴訟制度與債權轉讓制度在債權人享有的權利來源與權利性質上有著本質不同,[8]但兩種制度在對義務人(代位權訴訟制度中的相對人、債權轉讓制度中的債務人)的權利限制方面具有法理上的相通性。根據債權轉讓理論,在債權轉讓人依法轉讓其債權並向債務人通知後,債務人應當向債權受讓人履行債務,不得再向原債權人履行。債務人仍向原債權人清償的,不能對抗債權受讓人,該履行行為對債權受讓人不發生清償的法律效力,但債權轉讓未通知債務人的,債務人向原債權人的清償有效。即在債權人將債權轉讓事宜通知債務人後,便發生限制債務人向原債權人履行的法律效力。借鑑該債權轉讓理論,在代位權訴訟制度中,當債權人的起訴狀副本向作為被告的相對人送達之後,即產生類似債權轉讓通知的限制給付效力。[9]據此,債權人代位權訴訟的債權保全效力,應當自人民法院向相對人送達起訴狀副本之日起發生。

3.有利於當事人利益衡平

代位權訴訟制度涉及債權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三方權利義務關係的博弈,如何有效平衡各方當事人利益是考量代位權起訴行為是否具有債權保全效力的重要因素。債權人在代位權制度中的最大利益是最便捷地實現其自身債權,債務人、相對人分別作為兩債權債務關係中的義務人,負有按約清償各自債務的義務,債權人、債務人在實現各自債權的過程中不得侵害相對人及他人的合法權益。從代位權行使的法律效果看,在債權人接受相對人的直接履行後,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的兩筆債權債務關係均在給付範圍內相應消滅。換言之,代位權訴訟的債權保全效力有利於兩筆債權同時實現,這與我國民法典關於「代位權訴訟發生向債權人直接清償效力」的規則相契合,也未侵害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實現了三方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

在相對人履行債務的主觀預期上,當債權人以相對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後,相對人應預知到債權人勝訴的後果為其直接向債權人履行,故其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後停止向債務人履行債務。在沒有徵得法院或債權人同意其履行前,相對人應負有忍受義務,如相對人擅自向債務人履行,由此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相對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啊啊是谁都对

三、結語


我國代位權訴訟制度兼具債權保全、債務清償兩大功能,相對人未經債權人同意不能向債務人履行債務,通過賦予代位權起訴行為債權保全效力,確保債權人對債務人、債務人對相對人兩筆債權債務在履行範圍內同時清償。相對人在收到代位權訴訟起訴狀副本後,擅自向債務人履行的,應受代位權訴訟保全效力的限制,該履行行為不得對抗債權人。基於上述理由,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第十七批法答網精選問答(民法典合同編通則專題)問題2給出了傾向性意見,即「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後,相對人未經債權人同意,不能向債務人履行債務。」這一答疑意見及時回應了實踐需求,對準確適用法律,有效統一案件裁判尺度,保障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4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16 07:16
任慧: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不以生效法律文書確認債權為前提——以法答網第17批精選答問問題3為中心



任慧

江蘇省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四庭副庭長,四級高級法官



張軍院長2025年3月8日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時強調,要「依法平等保護國有、民營、外資等各種所有制企業產權和自主經營權,促推法治經濟、信用經濟建設。」民法典確立的債權人撤銷權制度作為債的保全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打擊惡意「逃廢債」、維護交易秩序、依法保護市場主體產權方面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為確保債權人撤銷權制度功能經由司法實踐釋放更充分效能,法答網精選答問(第17批)已就問題3「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是否應以生效的法律文書確認其債權為前提」作出解答,即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不以生效裁判文書確認債權為前提。本文對相關理由闡述如下。

啊啊是谁都对

一、現行法律並未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須以生效法律文書確認債權為前提


作為合同相對性原則的重大突破,民法典規定債權人撤銷權必須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行使,並未規定債權人提起撤銷權訴訟須以生效法律文書確認債權為前提。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22條之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債權人撤銷權糾紛案件的審查標準應與其他民事案件一致。在立案審查階段,債權人為證明其具有提起撤銷權訴訟的原告資格,會向法院提交相應證據。法院對於債權人提供的起訴證據僅限於形式審查,需符合外觀主義的證明標準,比如,債權人主張與債務人之間存在借貸關係的,需提供交付借款的轉帳憑證或借條借據;又如,債權人主張與債務人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係的,需提供交易合同或供貨憑證等等,即債權人提供的起訴證據足以令法院相信其行使撤銷權在事實上存在一定可能性即可。債權人的債權已為生效法律文書所確認,僅僅是確定債權人身份的形式之一而非唯一,法院經審查認為債權人舉證不足以證明其具有撤銷權訴訟原告主體資格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之後任何時候,只要債權人能夠完成原告資格的初步證明,都可以再次提起撤銷權訴訟。[1]
啊啊是谁都对

二、以生效法律文書確認債權作為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前提不利於立法目的的實現


首先,民法典賦予債權人通過訴訟直接否定債務人損害債權行為的效力,旨在防止債務人通過無償轉讓、低價處分財產等手段逃避債務。因此,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強調緊迫性和預防性,需要通過「一步到位」的訴訟程序同時實現債權確認和行為撤銷的雙重效果。如果要求債權人必須先通過生效法律文書確認債權,可能會給債務人提供轉移財產的時間窗口,導致撤銷權制度的目的落空。

其次,雖然理論界和實務界對於債權人撤銷權性質的爭議由來已久,但無論是趨於主流觀點的折中說即債權人撤銷權是形成權與請求權的複合,[2]還是較早時期的形成權說,都認為債權人撤銷權具有形成權屬性。基於債權人撤銷權的形成權屬性,民法典對債權人撤銷權的存續規定了除斥期間。而通過另案訴訟、申請仲裁亦或是賦強公證確認債權都必然產生時間成本,因此,將取得確認債權的生效法律文書設置為債權人提起撤銷權訴訟的前提條件,有可能會導致債權人在除斥期間屆滿後仍未獲得生效法律文書,從而喪失本可獲得司法救濟的機會。

最後,客觀現實紛繁複雜,不能排除債務人為損害將來債權預先作出詐害行為的情況發生。比如,多名連帶保證人為借款人的借款提供連帶保證,在借款到期前,借款人下落不明或已被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明顯無償債能力,其中一名連帶保證人無償或低價處分個人財產,勢必影響借款到期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保證人追償權的實現,[3]應當允許有履行能力的保證人及時提起債權人撤銷權訴訟。故,將取得確認追償權的生效法律文書設置為保證人提起撤銷權訴訟的前提條件,限縮了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範圍,與平等保護債權的制度價值相背離。

啊啊是谁都对

三、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不以生效法律文書確認債權為前提,撤銷權訴訟可參照適用


作為債的兩種保全方法,雖然債權人代位權與撤銷權在制度功能、行使要件、法律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別,[4] 但立法目的均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防止債務人通過消極或積極行為不當減少責任財產,確保債務清償能力,維護債權實現的公平性。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有效,是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或撤銷權的實質要件,屬於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或撤銷權訴訟勝訴的必要非充分條件,故代位權訴訟或撤銷權訴訟應對債權人與債務人的權利義務關係進行審查和確認。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合同編通則解釋》)第40條第2款關於「不以生效法律文書確認債權作為債權人代位權行使條件」的規定,可在債權人撤銷權訴訟中參照適用。
啊啊是谁都对

四、在不違反管轄規定的情況下,債權人撤銷權訴訟可以合併審理主債權訴訟


司法實踐中,債權人在取得主債權執行依據的前後均可以提起撤銷權訴訟。[5]《合同編通則解釋》第44條規定在撤銷權訴訟中應以債務人和相對人為共同被告,第46條對撤銷權的法律效果以及債權人實現己方債權的路徑進行了細化,第46條第2款進一步明確撤銷權訴訟與主債權訴訟合併審理的條件。這意味著當法院對主債權訴訟和債權人撤銷權訴訟均享有管轄權的情況下,債權人通過一次訴訟,即可獲得其與債務人的訴訟以及撤銷權訴訟的兩項生效法律文書,在大幅降低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成本的同時,實現了糾紛的一次性解決。按照文義解釋,既然《合同編通則解釋》第46條第2款對於主債權訴訟和債權人撤銷權訴訟合併審理的條件作出規定,那麼應視為《合同編通則解釋》已確立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不以生效法律文書確認債權為前提的程序規則。

5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16 09:12
法答網精選問題探討 | 任慧:權利行使存在競合情況下當事人撤訴的訴訟時效後果研究——以法答網第20批精選答問問題1為中心
啊啊是谁都对

任慧

江蘇省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四庭副庭長,四級高級法官 


訴訟時效制度的根本宗旨並非單純懲罰「權利睡眠者」,而是在於維護社會交易安全和穩定既存的法律秩序、便利證據收集和法院查清事實、促進權利人積極行使權利。[1] 訴訟時效中斷制度是實現這一根本宗旨的重要調節閥和精細化工具,中斷制度的核心功能為當權利人積極主張權利時,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歸零」,時效期間重新開始計算。這給了權利人一個新的、完整的時效期間來尋求法律救濟,防止僅僅因為時間的流逝(尤其是在權利人並未懈怠的情況下)而賦予義務人拒絕給付的權利。民法典延續了原《民法通則》第140條將「提起訴訟」作為時效中斷事由的規定,但對於撤訴是否維持時效中斷效力以及請求權競合情況下撤訴對於訴訟時效產生的後果,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訴訟時效規定》)並無明確規定,法答網精選問答(第20批)問題1已就該問題作出解答,因客觀現實較為複雜,有必要就該問題作進一步闡釋。

  
     
啊啊是谁都对

一、如果權利人提起訴訟後撤回起訴,而起訴狀副本已送達對方當事人的,應認定訴訟時效中斷


《訴訟時效規定》第10條明確了作為時效中斷事由之一的「提起訴訟」如何認定問題。「提起訴訟」與「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雖同為時效中斷事由,但二者產生時效中斷效果的時間節點存在明顯區別。「提起訴訟」系權利人請求公權力機關通過公權力救濟自己權利的方式之一,該請求對象為法院,而「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系私力救濟,請求對象為義務人,根據到達主義的基本法理,「提起訴訟」的意思表示到達法院即產生時效中斷效果,時效期間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

關於提起訴訟後撤訴是否產生時效中斷效果,理論界主要有四種觀點:一是絕對不中斷說,即起訴後撤訴不產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果,因為撤訴視為未起訴;[2] 二是絕對中斷說,即法律並未規定「提起訴訟」必須走完全部訴訟程序,權利人起訴說明未放棄權利,時效當然中斷;[3] 三是有條件中斷說,即起訴狀副本在權利人撤訴前已由法院送達義務人,發生請求的時效中斷效力;[4] 四是寬期限說,即如果權利人在撤訴後六個月內再次起訴,則訴訟時效自前次起訴時即被視為中斷。[5]

本文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14條第1款的規定,撤訴等於沒有起訴,撤訴後再次起訴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故起訴後撤訴,因起訴而產生的法律效力一併消滅,權利義務狀態也回復至起訴前之狀態,因起訴而產生的時效中斷效力被撤銷,訴訟時效不因曾經發生的起訴行為而中斷。但在法院已向對方當事人送達訴狀的情況下,儘管權利人撤回了請求法院救濟自己權利的意思表示,按照到達主義原理,法院的送達行為使權利人以提起訴訟方式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到達義務人,可以合法阻卻訴訟時效的起算和完成,構成「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產生時效中斷效果,時效期間應從准許撤訴裁定書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同時,我國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還規定了原告未按規定參加訴訟被按撤訴處理以及原告未按規定交納訴訟費被按自動撤訴處理兩種被動撤訴情形。對於原告被動撤訴是否產生時效中斷效果,仍應取決於權利人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是否已由法院送達義務人。

啊啊是谁都对

二、權利行使存在競合情況下撤訴的訴訟時效後果


(一)請求權競合的概念及撤回前訴對後訴產生的時效中斷效果認定

民法典規定了多種請求權類型,包括合同責任請求權、侵權責任請求權、物權請求權、人格權請求權、身份權請求權以及智慧財產權請求權等,因此,司法實務中出現的請求權競合現象更加複雜。在請求權競合情況下,撤回前案訴訟是否對後案產生時效中斷效果,需要先釐清實體法上請求權競合的概念。

按照大陸法系的傳統學理,請求權競合指同一生活事實可以被納入不同的請求權基礎規範,而這些根據不同規範成立的請求權在內容上完全相同或相互重疊。[6] 原《合同法》第122條及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30條採納「請求權自由競合說」理論內涵,首次明確了請求權競合的解決方案,即在請求權競合情形下,權利人享有數項獨立請求權,可以分別成立,但「擇一行使、擇一消滅」,《民法典》第186條基本延續了原《合同法》第122條規定的內容。

依據《民法典》第186條,權利人以一個請求權提起訴訟即意味著通過訴訟程序吸附了其他的請求權,在人民法院對其已提出的請求權(基於同一違約行為要求義務人承擔違約責任)作出實體判決後,再以另外的請求權(基於同一違約行為要求義務人承擔侵權責任)提起訴訟,因前訴與後訴是基於同一事實、當事人具有一致性、後訴的請求涵蓋了前訴請求或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即使前訴與後訴實體法律關係不同,亦應認定訴訟標的具有同一性。[7] 故請求權競合場景下,權利人選擇一個請求權起訴後撤訴,轉而以另一請求權起訴,因前訴與後訴訴訟標的相同,訴訟時效因法院在前訴中已將權利人請求法院救濟權利的意思表示送達義務人而中斷。

(二)其他權利競合情形下撤回前訴對後訴產生的時效中斷效果認定

權利競合還包括法條競合、選擇性競合和請求權聚合。[8] 法條競合是指同一生活事實雖然符合兩個以上法律規範的構成要件,但按照上位法優於下位法、新法優於舊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法律適用規則,只能適用其中一個法律規範。在此情形下,權利人依據不同實體法律關係請求法院保護其權利,應認定前訴與後訴的訴訟標的具有同一性,訴訟時效因法院在前訴中已將權利人請求法院救濟權利的意思表示送達義務人而中斷。選擇性競合是指同一生活事實同時符合兩個以上權利基礎規範,當事人享有多個相互之間不能同時成立的請求權,權利人可以擇一行使。請求權聚合是指同一生活事實根據法律規定產生相互之間可以同時成立的多個請求權,權利人可以同時主張或者分別主張。在選擇性競合和請求權聚合情形下,通常是基於同一法律關係產生的或相互排斥或同時成立的多個請求權,權利人選擇其中一個請求權向法院提起訴訟後撤訴,轉而以另外一個請求權起訴,前訴與後訴訴訟標的相同,訴訟時效因法院在前訴中已將權利人請求法院救濟權利的意思表示送達義務人而中斷。

啊啊是谁都对

(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後撤回與之後單獨提起民事訴訟時效中斷效果的銜接

為最大限度的保障權利人合法權益不受犯罪侵害,刑事訴訟法對於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時效期間與民法典對於提起民事訴訟的時效期間作出了不同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01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對於刑法、刑事訴訟法及刑事司法解釋沒有特殊規定的,適用民事法律規定。該規定體現了法秩序統一性原理,即不同部門法之間需要相互配合協力實現各自的價值。對於權利人在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後撤訴的時效後果,因刑法、刑事訴訟法及刑事司法解釋對於訴訟時效中斷沒有明確規定,應當適用民法典中有關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與單獨提起民事訴訟的訴訟標的具有同一性,故法院在權利人撤回附帶刑事訴訟前,已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權利人請求法院救濟民事權利的意思表示已經到達義務人,產生時效中斷效果。

(四)為保護民事權利提起行政訴訟後撤回與之後提起民事訴訟時效中斷效果的銜接

行政訴訟解決的是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救濟問題,而民事訴訟解決的是平等主體之間民事權利的救濟問題,權利人提起行政訴訟與提起民事訴訟依據的請求權基礎及訴訟請求內容存在本質區別。且行政訴訟法對於權利人提起行政訴訟專門設置了起訴期限制度,從制度價值、法院能否主動審查以及能否中斷中止等方面作出不同於訴訟時效的規定。因此,權利人提起行政訴訟原則上不能導致民事訴訟時效的中斷。

但是,如果權利人是為保護民事權利而提起的行政訴訟,其在行政訴訟中主張的對象、事實理由,實為民事訴訟的訴訟標的,即便權利人撤回行政訴訟的起訴,根據法秩序統一性原理,應當適用民法典中有關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規定。比如,權利人與村委會簽訂《拆遷戶土地補償協議書》(以下簡稱《補償協議書》),雙方在履行協議過程中發生糾紛,權利人以村委會和鎮政府為共同被告,先行提起行政協議之訴,要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後撤訴轉而提起民事違約之訴。因鎮政府不是合同相對人,《補償協議書》亦非行政訴訟法規定的政府行政協議,而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簽訂的協議,權利人提起行政訴訟,實際是基於民事法律關係請求法院保護其權利,故其撤回行政訴訟產生的時效中斷效果,與先行提起民事訴訟後撤訴的時效中斷效果一致。

啊啊是谁都对

三、結語


通過分析請求權競合情況下權利人撤訴產生的時效後果可以得出,法律體系中的單個法條不僅對同一部門法的其餘法條保持開放,而且也可能對不同部門法的法條保持開放。更加說明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民法典的具體適用,應堅持系統思維,要將待決案件涉及的法律問題置於整個法律體系中進行判斷,從而避免「抓住一點、不及其餘」「只見樹木、不見森林」。[9]

6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16 09:17

法答網精選問題探討 | 白雲:分居期間子女撫養費可在離婚訴訟中一併處理的原因——以法答網第23批精選答問問題1為中心


白  雲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未成年人與家事案件綜合審判庭庭長,一級法官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隨著離婚案件中夫妻分居現象的日益增多,婚內分居期間子女撫養費支付請求的審理逐漸成為家事審判領域的一個突出難點。此問題不僅直接關係到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應盡的法定撫養義務,更深遠地影響著未成年子女的切身利益和健康成長。離婚案件、子女撫養費案件同屬「家事訴訟」範疇,解決此類爭議時要充分顧及家庭關係和子女的教育成長。法答網精選答問(第23批)已就問題1「夫妻一方起訴離婚時是否可以向另外一方主張分居期間子女的撫養費」作出解答,認為「從程序上看,雖然離婚糾紛與撫養費糾紛屬於兩個不同案由,當事人也存在差別,但從減少當事人訴累的角度看,對於分居期間的撫養費,在離婚訴訟中一併處理效果更好」。此答問為此類案件的審理提供指引,但限於篇幅尚有深入分析的空間,本文在這方面嘗試提出一些理由論證,供理論和實踐參考。

啊啊是谁都对

一、分居期間子女撫養費請求具有正當性


我國現行法律體係為分居期間子女撫養費的請求提供了堅實的實體法支撐。關於父母的撫養義務,《民法典》第1058條明確規定:「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這項義務是基於親子關係產生的法定強制性義務,其履行不應受夫妻感情狀況或是否分居的影響。《民法典》第1067條第1款進一步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這一條文賦予了子女直接向不履行義務的父母主張權利的途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以下簡稱《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43條對此作了明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據該規定,夫妻分居期間尚未離婚,而一方實際確實承擔了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教育成長費用,對方又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情況下,子女可以起訴不作為方,請求其承擔相應的撫養費。婚內撫養費與離婚後撫養費並無本質區別。許多案件中,夫妻雙方在分居期間的財產收入實際上已經相對獨立,雙方各自控制和支配使用自己所占有的財產,事實上與離婚並無二致。[1]這一觀點體現了實踐中「實質重於形式」的考量。在撫養費問題上,即使婚姻形式上存續,但若夫妻已分居且財產獨立,則應按實質情況處理。明確可主張婚內分居期間未成年子女撫養費的正當性,有助於制約分居期間不履行撫養義務的一方,從而有效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這些法律條文共同構築了一個清晰、明確的實體法框架,保障了婚內分居期間撫養義務的履行和撫養費請求權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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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併審理在實踐中具有可行性


離婚訴訟的當事人是夫妻雙方,子女撫養費訴訟的原告則是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根據民事訴訟法的原理,「未成年子女」是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其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這是一種全權代理。此時,監護人雖然具有類似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但其代理行為的本質仍是代表子女行使權利。而對於「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41條的界定,這類子女在文義上涵蓋了具備訴訟行為能力的情形。在子女撫養費訴訟中,原告主體可能是無訴訟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也可能是具有訴訟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此可知,離婚訴訟和子女撫養費訴訟在原告主體方面存在差異,並不能對二者作客觀的單純合併。[2]然而,雖然撫養費是支付給未成年子女的,但是在訴請離婚並分居的夫妻之間,其夫妻財產實際上是處於分割分離的狀態,雙方各自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自己支配管理的那部分財產,這種財產的存在狀態已然和離婚後各自的財產支配管理模式十分相似。而分居期間實際撫養、養育子女一方會產生且實際負擔撫養費用,另一方未履行撫養義務,加重了一方經濟負擔、增加了錢款支出,合併處理亦便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清晰分割。同時,離婚糾紛與分居期間子女撫養費糾紛確實屬於同一家庭的內部,且基於具有一定牽連性的同類法律原因形成同種類訴訟標的,因此在解釋上可採納普通共同訴訟的理論,賦予法院在離婚案件中對涉子女事項進行一併裁判的職權,對離婚訴訟和子女撫養費訴訟進行合併審理。[3]這種合併審理方案能夠藉助證據共通原則適度減輕當事人的訴累,並回應訴訟經濟的要求,[4]避免當事人為解決同一家庭內部的糾紛而奔波於不同訴訟程序。因此,可以將離婚糾紛和分居期間子女撫養費糾紛解釋為具有牽連性的「同種類訴訟標的」,從而在《民事訴訟法》第55條普通共同訴訟的框架下進行合併審理。這種方案在實踐中具有操作性,能夠有效整合司法資源、提高審判質效,是實體正義與程序效率之間的一種統籌平衡,更是司法智慧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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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下合併審理的實質解紛效能分析


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4條的規定,保護未成年人,應當堅持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處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項,應當給予未成年人特殊、優先保護。這一原則在家事審判中具有較高價值位階,為司法機關解釋和適用法律提供了重要依據。人民法院對離婚訴訟和分居期間子女撫養費訴訟作合併處理,契合「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的訴訟保障精神,使家庭內部不確定的法律關係對子女影響最小化,減少子女因父母訴訟而承受的精神壓力和生活動盪。加之,最高人民法院於2024年12月發布的《關於在審判工作中促進提質增效、推動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的指導意見》第1條指出:「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應當堅持依法履職,通過必需的審判、執行程序,依法及時準確回應訴求,切實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促進矛盾糾紛實質性化解、一次性解決,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這一政策的核心精神在於,司法不僅要追求程序上的正義,更要注重矛盾糾紛的根本性解決和司法質效的提升。2025年2月8日發布的《中共中央關於加強新時代審判工作的意見》亦指出,要「加強民生司法保障。加強家事、醫療、養老、就業、消費等民生領域司法保護,增進民生福祉」「加強未成年人權益司法保護。加強未成年人審判專業化、綜合性建設。貫徹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因此,為了切實貫徹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在注重實質解紛、司法質效提升的大背景下,合併審理可以「一攬子」解決涉未成年子女的家事糾紛,亦可有效督促夫妻雙方在分居期間對未成年子女積極妥善履行撫養義務,保障好未成年子女的日常生活、學習教育、健康醫療等等。舉例言之,張某與曾某生育一子曾甲,曾某因故離家後雙方分居,曾甲隨母張某共同生活,曾甲4周歲,患有先天性肺病並多次醫療,張某確實無力負擔。故起訴離婚並要求曾某支付撫養費與醫療費,後法院判決離婚、曾甲隨母生活、曾某支付分居期間及離婚後的撫養費與醫療費等。該案適用合併審理處理完畢後,夫妻雙方離婚、財產分割、子女相關撫養費用等均得以處理完畢,子女曾甲日常生活、醫療問題更是得到了有力保障。綜上所述,分居期間子女撫養費請求的審理,並非僅僅是法律條文的簡單適用,而是涉及家庭關係的複雜性與司法程序剛性之間的衝突與調適。隨著社會觀念的變遷,選擇分居而非立即離婚的情形可能增多,這預示著此類家事糾紛的數量或許會進一步增加。司法機關需要探索更為靈活且具有前瞻性的解決方案,以應對這種社會趨勢對家事審判實踐提出的新要求。
7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16 09:19

法答網精選問題探討 | 張小舟:離婚訴訟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監護人缺位時的權益保障——以法答網第23批精選答問問題2為中心


張小舟

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一級法官 


我國的監護制度通過建立「以家庭監護為主、社會監護為補充、國家監護兜底」的多層次監護體系,最大程度發揮監護制度對被監護人的保護功能。法答網精選答問(第23批)問題2就離婚訴訟這一利益衝突的特殊場景中監護人缺位問題,從程序中止、特別程序、指定代理人、國家監護等方面給出明確方案,為破解訴訟僵局提供了兼具剛性與溫度的制度範式。本文以此為基礎,從程序剛性約束、制度核心價值與機制協同方面,論述成年監護制度的實踐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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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事人程序權益保障的方案


(一)構建程序銜接機制強化訴訟權利保障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解釋》)第347條的規定,訴訟中,若當事人的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要求宣告該當事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需先中止訴訟。該規定確立了訴訟中止與特別程序啟動的銜接機制,為離婚訴訟中弱勢群體權益保障提供了程序基礎。配偶作為法定第一順序監護人,在離婚訴訟中與被申請人存在子女撫養、財產分配等直接利益衝突,其代理資格應予以排除。這一程序設計通過阻斷利益衝突對訴訟進程的不當干預,確保了程序的公正性與當事人訴權的有效行使,貫徹了司法為民原則。

(二)適用指定代理人制度深化訴訟權益保障

《民訴法解釋》第350條第1款完善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特別程序中的代理機制,明確規定「被申請人沒有近親屬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經被申請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且願意擔任代理人的個人或者組織為代理人。」這一規定有效破解了實踐中無近親屬當事人面臨的「無人代理」困境。尊重自我決定權是成年監護制度改革的核心理念。在離婚訴訟中,通過指定熟悉當事人情況、了解當事人心理訴求的朋友、鄰居以及殘疾人聯合會等組織作為代理人,能夠最大限度地探知當事人失能前的真實意願或其殘存的意思表示,從而在訴訟中有效維護其合法權益。

(三)完善臨時監護制度實現雙重保障

在訴訟中止至監護人最終確認的過渡期間,人民法院可指定民政部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組織擔任臨時監護人,從而既確保訴訟活動有序推進,又為無近親屬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和情感支持。臨時監護人的設立,從根本上填補了原監護人因利益衝突無法履職的制度空白,通過專業組織的介入為被申請人提供了穩定的權益代表機制,有效降低了因監護缺失導致的財產權益受損風險。同時,臨時監護制度還能確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訴訟期間的生活照料、醫療護理等基本生存權益得到切實維護,避免程序推進中權利保障的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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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當事人實體權益保障的方案



(一)國家監護制度的價值內核

《民法典》第32條規定:「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該條款的立法精神在於,當被監護人缺乏合適監護人時,通過國家力量保障其基本生活與核心權益,彰顯了法律對未成年人及弱勢群體的特別保護,本質上是國家對公民基本權利的保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對居住地區的被監護人情況比較了解,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監護人,作為承擔監護職責的補充主體,區分了承擔兜底性的監護責任的主次順序,是國家監護制度的延伸和補充。 

(二)國家監護的適用條件

國家監護的適用需進行實質審查,涵蓋監護人缺位、監護必要性等核心要素,審查的核心在於確認成年被監護人是否符合「監護必要性+監護人缺位」的雙重標準。其中,「監護必要性」可從被監護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狀態(通過司法鑑定、病案材料等確認)、面臨的人身與財產重大利益失保風險等方面考量;「監護人缺位」則需審查配偶、父母、子女等近親屬情況,有無遺囑監護、意定監護、協議監護等替代安排,以及是否存在其他願意且適格的個人或組織承擔監護職責。上述標準既保障了被監護人的基本權益,確保監護措施的必要性與適當性,又有利於國家資源的合理配置與有效利用。

(三)貫徹被監護人利益最大化原則

監護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予以照顧或保護的制度,如何設立監護人是該制度應當解決的首要問題。《民法典》第31條與第35條確立了最有利於被監護人原則,故法院在確定成年人監護人時,需對監護人的監護能力進行全面評估。評估應綜合考量被監護人的生活需求、健康狀況、心理需求及個人意願等因素,確保監護安排最大限度契合被監護人利益。

具體而言,監護人需滿足四方面能力要求:一是照料能力,確保被監護人生活需求得到滿足;二是經濟保障能力,能夠承擔生活、醫療等必要開支,併合理規劃與使用被監護人財產;三是醫療護理能力,保障被監護人及時獲得治療與康復服務;四是心理關懷能力,為被監護人提供情感與心理支持。

此外,如數人共同監護更有利於保障被監護人權益的,還可以指定數人共同監護。譬如王某甲申請宣告自然人無民事行為能力和申請指定監護人案中,法院指定被監護人女兒及其再婚配偶共同作為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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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當事人權益保障的體系完善



(一)程序效率與權益保護的平衡機制

《民訴法解釋》第83條規定:「事先沒有確定監護人的,可以由有監護資格的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們之中指定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在離婚訴訟中,人民法院直接指定有關組織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既能有效避免利益衝突,確保訴訟公正,又能依託相關組織的人員力量與專業知識,在財產分割中為被監護人爭取最大利益,對其日後生活作出合理安排。更重要的是,這一機制可快速解決監護與代理之間的「空窗期」問題,實現程序效率與實體權益保護的平衡。

(二)監護監督機制的全流程覆蓋

成年監護制度的目的是保護精神、心智、肢體有殘障者和部分高齡者的民事權利。而監護總是以限制基本權利和自由為前提,以干預其日常事務為手段,故而必須對監護人有相應的監督機制,防止監護人利用監護之便,實施有損被監護人利益的行為。針對無近親屬的失能人員,可通過建議檢察機關支持起訴,將法律監督貫穿監護權確定與履行的全流程,確保監護人依法履職,實現閉環監督。在失能人員有近親屬的案件中,可由其他近親屬進行監督。譬如趙甲、趙乙、趙丙申請確定監護人糾紛案中,法院判決監護人趙甲應當於每月5日前向趙乙、趙丙公示上一月度的被監護人嚴某某財產管理及人身管理情況,從而通過加強監護監督,讓失能老年人得到最有利監護,保障被監護人權益在法律框架內得到充分實現。

(三)與家事審判特有機制的銜接融合

離婚訴訟涉及當事人重大人身和財產權益,人民法院直接指定法定代理人參與訴訟,體現了法律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尊嚴和權利的尊重。國家監護制度的落實和完善需融合家事審判的特有機制,綜合運用家事調查、跨部門協作等機制,實現對當事人權益的及時、全面保護。譬如通過家事調查,全面了解被監護人失能前的夫妻感情情況、對婚姻狀況的真實意願,生活習慣等信息,結合《民法典》第1090條規定,避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因離婚陷入生活困境,落實離婚時適當幫助條款的特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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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結  語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離婚訴訟中的權益保障是司法實踐中的重要課題。從程序上看,訴訟中止與特別程序的銜接、法定代理人的指定及臨時監護制度的適用,為當事人訴權行使提供了剛性保障;從實體上看,國家監護的價值內核、適用要件與被監護人利益最大化原則,構建了權益保護的核心邏輯;從機制上看,程序效率與權益保護的平衡、全流程監護監督及與家事審判機制的銜接,形成了體系化的保障網絡。上述路徑的協同發力,不僅完善了我國成年監護制度的實踐框架,更彰顯了法律對弱勢群體的特殊關懷與國家對公民基本權利的兜底保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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