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物业费之债诉讼时效分段分别起算更契合诉讼时效制度目的
关于物业费诉讼时效起算规则的争议,也集中体现为“分别起算说”与“整体起算说”两种观点。物业费之债诉讼时效适用《民法典》第188条的规定,分段分别起算更契合诉讼时效制度目的,也更有利于平衡各方利益。
首先,分段分别起算能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往往较长甚至没有明确的存续期限,即使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如果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一般仍由原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依据《民法典》第948条,原物业服务合同仍继续有效,只是服务期限转为不定期。如果物业费之债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将导致物业费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长期甚至永远不能起算,导致债权债务关系一直处于悬而未决状态,不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
其次,分段分别起算可降低证据灭失的可能性,有利于发挥有限司法资源的更大效用。物业服务是否符合约定标准,往往是物业费纠纷的争议焦点。物业服务合同为继续性合同,能够证明纠纷发生之前物业服务质量状况的证据极易因时间流逝而被破坏,无论业主还是物业服务人都难以证明以往的履行情况,以致相关事实真假难断。更何况负有交纳物业费债务的业主证据意识可能淡薄,要求其长期保存相关证据难免有强人所难之嫌。故物业费之债分段分别起算诉讼时效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合理配置有限的司法资源。
第三,分段分别起算能够更好地平衡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的利益。同一债务分期履行诉讼时效起算规则,虽然体现出保护债权人的立法政策倾向,[12] 但仍因同一债务的整体性可在基本法理上得到支持。而物业费之债系典型的定期履行之债,通说认为实为因同一债权原因发生的多个重复给付之债,如果物业费之债的诉讼时效也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整体起算,也有违基本法理。另一方面,物业费之债中,作为债权人的物业服务人并无比被作为债务人的业主更应获得法律倾斜保护的正当理由,长期积累的给付义务会导致债务人负担过于沉重,分段分期起算则能更好地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利益。
从实践来看,人民法院案例库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入库参考案例的裁判要旨也均已明确,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每一期债务为独立债务,故诉讼时效应自每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分别计算。[13] 根据《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第19条,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时,应参考该入库案例作出裁判。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尽管物业费之债系因继续性合同而产生的定期履行之债是其诉讼时效应分段分期计算的重要原因,但因继续性合同所产生的债权请求权(如租金请求权)是否均应适用该规则,还有待进一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