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 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一级法官目前共有4篇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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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答网精选问题探讨 | 白云:分居期间子女抚养费可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的原因——以法答网第23批精选答问问题1为中心
白 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一级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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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16 09:17
一、分居期间子女抚养费请求具有正当性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为分居期间子女抚养费的请求提供了坚实的实体法支撑。关于父母的抚养义务,《民法典》第1058条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这项义务是基于亲子关系产生的法定强制性义务,其履行不应受夫妻感情状况或是否分居的影响。《民法典》第1067条第1款进一步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这一条文赋予了子女直接向不履行义务的父母主张权利的途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3条对此作了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规定,夫妻分居期间尚未离婚,而一方实际确实承担了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教育成长费用,对方又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下,子女可以起诉不作为方,请求其承担相应的抚养费。婚内抚养费与离婚后抚养费并无本质区别。许多案件中,夫妻双方在分居期间的财产收入实际上已经相对独立,双方各自控制和支配使用自己所占有的财产,事实上与离婚并无二致。[1]这一观点体现了实践中“实质重于形式”的考量。在抚养费问题上,即使婚姻形式上存续,但若夫妻已分居且财产独立,则应按实质情况处理。明确可主张婚内分居期间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正当性,有助于制约分居期间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一方,从而有效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这些法律条文共同构筑了一个清晰、明确的实体法框架,保障了婚内分居期间抚养义务的履行和抚养费请求权的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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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16 09:18
二、合并审理在实践中具有可行性 离婚诉讼的当事人是夫妻双方,子女抚养费诉讼的原告则是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原理,“未成年子女”是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这是一种全权代理。此时,监护人虽然具有类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其代理行为的本质仍是代表子女行使权利。而对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1条的界定,这类子女在文义上涵盖了具备诉讼行为能力的情形。在子女抚养费诉讼中,原告主体可能是无诉讼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也可能是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此可知,离婚诉讼和子女抚养费诉讼在原告主体方面存在差异,并不能对二者作客观的单纯合并。[2]然而,虽然抚养费是支付给未成年子女的,但是在诉请离婚并分居的夫妻之间,其夫妻财产实际上是处于分割分离的状态,双方各自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自己支配管理的那部分财产,这种财产的存在状态已然和离婚后各自的财产支配管理模式十分相似。而分居期间实际抚养、养育子女一方会产生且实际负担抚养费用,另一方未履行抚养义务,加重了一方经济负担、增加了钱款支出,合并处理亦便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清晰分割。同时,离婚纠纷与分居期间子女抚养费纠纷确实属于同一家庭的内部,且基于具有一定牵连性的同类法律原因形成同种类诉讼标的,因此在解释上可采纳普通共同诉讼的理论,赋予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对涉子女事项进行一并裁判的职权,对离婚诉讼和子女抚养费诉讼进行合并审理。[3]这种合并审理方案能够借助证据共通原则适度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并回应诉讼经济的要求,[4]避免当事人为解决同一家庭内部的纠纷而奔波于不同诉讼程序。因此,可以将离婚纠纷和分居期间子女抚养费纠纷解释为具有牵连性的“同种类诉讼标的”,从而在《民事诉讼法》第55条普通共同诉讼的框架下进行合并审理。这种方案在实践中具有操作性,能够有效整合司法资源、提高审判质效,是实体正义与程序效率之间的一种统筹平衡,更是司法智慧的体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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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16 09:18
三、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下合并审理的实质解纷效能分析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的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这一原则在家事审判中具有较高价值位阶,为司法机关解释和适用法律提供了重要依据。人民法院对离婚诉讼和分居期间子女抚养费诉讼作合并处理,契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诉讼保障精神,使家庭内部不确定的法律关系对子女影响最小化,减少子女因父母诉讼而承受的精神压力和生活动荡。加之,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发布的《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第1条指出:“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履职,通过必需的审判、执行程序,依法及时准确回应诉求,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一次性解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政策的核心精神在于,司法不仅要追求程序上的正义,更要注重矛盾纠纷的根本性解决和司法质效的提升。2025年2月8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亦指出,要“加强民生司法保障。加强家事、医疗、养老、就业、消费等民生领域司法保护,增进民生福祉”“加强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加强未成年人审判专业化、综合性建设。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因此,为了切实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注重实质解纷、司法质效提升的大背景下,合并审理可以“一揽子”解决涉未成年子女的家事纠纷,亦可有效督促夫妻双方在分居期间对未成年子女积极妥善履行抚养义务,保障好未成年子女的日常生活、学习教育、健康医疗等等。举例言之,张某与曾某生育一子曾甲,曾某因故离家后双方分居,曾甲随母张某共同生活,曾甲4周岁,患有先天性肺病并多次医疗,张某确实无力负担。故起诉离婚并要求曾某支付抚养费与医疗费,后法院判决离婚、曾甲随母生活、曾某支付分居期间及离婚后的抚养费与医疗费等。该案适用合并审理处理完毕后,夫妻双方离婚、财产分割、子女相关抚养费用等均得以处理完毕,子女曾甲日常生活、医疗问题更是得到了有力保障。综上所述,分居期间子女抚养费请求的审理,并非仅仅是法律条文的简单适用,而是涉及家庭关系的复杂性与司法程序刚性之间的冲突与调适。随着社会观念的变迁,选择分居而非立即离婚的情形可能增多,这预示着此类家事纠纷的数量或许会进一步增加。司法机关需要探索更为灵活且具有前瞻性的解决方案,以应对这种社会趋势对家事审判实践提出的新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