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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庫】最高人民法院「法律適用」公眾號「實踐法學筆談」欄目(民法相關)

14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16 09:21
法答網精選問題探討 | 李彥:離婚協議中違約金條款效力的認定及金額調整路徑——以法答網第23批精選答問問題3為中心


李  彥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未成年人與家事案件綜合審判庭三級高級法官 



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二十大報告中指出,要「弘揚中華傳統美德,加強家庭家教家風建設」「弘揚誠信文化,健全誠信建設長效機制」[1]。在家庭財產關係日趨複雜的今天,法院通過嚴格、準確適用法律,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歷次全會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注重家庭家教家風建設的重要論述精神,懲罰背信行為,弘揚誠信文化。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結的一起違反離婚協議約定的案件中,明確夫妻在離婚協議中就共同財產分割折價款給付義務約定的違約金條款合法有效,並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判令違約方承擔了150萬元違約金,充分發揮了司法在維護家庭和睦、弘揚誠實守信方面的作用。與本案裁判規則相關的法答網答問入選了第23批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網精選答問。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16 09:22

一、基本案情和爭議焦點


朱某與劉某雨原本是夫妻,後來協議離婚。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房產、股權等夫妻共同財產歸朱某所有,朱某應支付劉某雨補償費1000萬元。後來,朱某未如數支付補償費,劉某雨便向法院起訴進行追討。訴訟中,雙方和解並簽署了補充協議,朱某答應向劉某雨支付剩餘補償費735萬元,並約定朱某如果違約未按時付款的話,還應向劉某雨支付500萬元違約金。協議簽訂後劉某雨撤訴,但朱某僅向劉某雨支付了150萬元,便未再付款。於是劉某雨又提起本案訴訟,認為朱某已經違反了協議,按照約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請求法院判令朱某除支付剩餘本金外,還應當支付500萬元違約金。朱某對劉某雨主張的本金585萬元無異議,但表示受疫情等客觀因素影響,自己的履行能力降低,希望與劉某雨就付款期限的問題進行協商,同時朱某認為違約金過高,不應該支付。本案的爭議焦點有二:其一,夫妻雙方就離婚後財產分割部分的給付義務是否可以約定違約金;其二,離婚協議中約定的違約金是否應當以實際損失為依據進行調整。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16 09:22

二、離婚協議中違約金條款的效力認定



離婚協議是夫妻離婚時協商一致達成的,通常包含雙方同意離婚、未成年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條款的「一攬子協議」。[2]雖然我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並未明確規定夫妻雙方可以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違約金,但結合法律的其他規定,可以認定離婚協議中就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部分的給付義務的違約金條款有效,且效力不受金額大小的影響。

由於我國民法典對此問題未設明文,對此類條款應否得到法律的支持,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能夠得到支持,學界並未形成統一且穩定的見解。[3]有觀點認為,離婚後,一方無合法理由不履行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可以參照適用民法典合同編違約責任的有關規定。[4]具言之,雙方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違約金條款是當事人自由意志的體現,符合民法意思自治原則,因此應當有效。還有一種觀點認為,離婚協議中的違約金條款涉及婚姻自由和人格尊嚴的問題,違背公序良俗原則,應當認定無效。對此,筆者認為,離婚協議中的違約金條款的效力應針對不同類型的違約金作出不同判斷。在婚姻關係中,法律允許當事人對財產部分進行適當約定,因此本案中夫妻雙方針對共同財產分割產生的給付義務約定的違約金條款,並不違反法律規定,可以發生法律效力。

(一)法律允許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違約金

根據《民法典》第464條第2款,作為涉及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離婚協議應當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規定,婚姻家庭編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民法典合同編的規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並未明文准許可以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違約金,因此首先應當探究法律是否明確禁止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違約金,只有在沒有明確禁止或沒有違反法律的基本精神的前提下,才能進一步探討是否可以參照適用民法典合同編的規定。從《民法典》第1076條的規定來看,離婚協議應當載明的內容包括: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並無違約金條款。但是該條尾部的「等事項」,為離婚協議中加入違約金條款提供了空間。

在婚姻關係中,因人身權源於人與生俱來的權利以及因婚姻關係擁有的身份而產生,故法律關係的內容除法律另有明確規定外,不能由當事人約定。相應地,諸如能否要求離婚,能否要求探望等,均屬於人身性質的內容。如果允許當事人就這些內容約定違約金,則屬於變相地限制了人身權利,違反了法律的基本精神,違背了公序良俗原則。因此,上述約定因其人身屬性不能適用民法典合同編的規定,也不能發生法律效力。但是,法律允許當事人對財產部分進行適當約定,以體現財產自由處分的原則。因此,雙方就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部分的給付義務所作出的約定,不具備人身屬性,可以參照適用民法典合同編的規定,即《民法典》585條第1款。按照該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違約金。本案中,劉某雨與朱某約定的違約金指向的是財產分割折價款,與人身權利無關,因此約定有效,劉某雨有權要求朱某支付違約金。

(二)違約金的金額高低並不影響條款效力

理論上有觀點認為,離婚協議中可以約定違約金,但如果約定了高額的違約金,則違約金條款無效,理由是離婚協議中約定高額的違約金條款有悖誠實信用原則與善良風俗。筆者認為,該觀點值得商榷,違約金的高低並不影響違約金條款的效力。高額違約金條款所針對的一方並非一定是弱勢一方,高額違約金在離婚糾紛中也不代表著存在強勢方對弱勢方的壓榨。更多的時候,高額違約金恰恰是為了誠實信用而設。婚姻的解除並非一定要通過雙方協議的方式,也可以通過訴訟解除。而協議離婚有著高效、尊重意思自治、保護隱私等諸多優點,同意協議離婚的一方往往是在可取得上述利益的基礎上與對方達成一致。如果對方違約,即使最終能夠通過訴訟履行協議,但一方原本可享有的效率利益、隱私利益等難以金錢量化的損失均無從彌補,因此需要高額違約金來保障上述諸如效率、隱私等「看不見的利益」,同時也懲罰違約方的背信行為。

在特定的情形下,即使高額的違約金確實造成了雙方在一定程度上的不公,也無需以認定條款無效的方式來進行救濟,人民法院可以通過司法酌減違約金的方式實現利益平衡。本案中,雖然劉某雨與朱某約定的違約金高達500萬元,但該金額系婚姻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並不會影響違約金條款的效力。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16 09:22

三、調整離婚違約金應當側重誠信



為貫徹民法的公平原則,避免雙方利益顯著失衡,在違約金已經遠超彌補損失及維護誠信所必需金額的情況下,可對違約金進行調整。

針對此問題,學界有觀點認為,離婚協議違約金也存在因其金額過高而損害債務人利益的可能性,故理論上也有適用司法酌減的餘地。[5]但也有觀點認為,離婚協議中的違約金具有身份屬性,不適用司法酌減規則。對此,筆者認為,離婚協議既不強調等價有償,也不要求平均分配,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一些權利義務看似失衡的條款,其隱含的對價是雙方配合辦理離婚手續,因此違約金的調整應當側重遵循誠信原則,不必拘泥於實際損失,可綜合考慮違約程度、失信原因、履約能力、當事人過錯程度等因素適當進行調整。

(一)離婚糾紛語境中的損失認定

《民法典》第585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或者過分高於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調整違約金。根據上條規定,調整違約金的前提是低於或者過分高於損失。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5條第2款的規定,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的,一般可以認定為過分高於損失。但是在因支付共同財產分割部分折價款發生糾紛時,一般的可見實際損失往往只有應付款項的銀行存款利息。如以利息作為確定損失的依據,則往往會導致法院認定違約金過高,從而大幅度調低違約金。

民法典合同編允許當事人請求對違約金進行調整,旨在貫徹損失填平原則,更好地體現民商事交易過程中的公平原則。而離婚協議中公平原則的體現方式不同於民商事交易,離婚協議既不強調等價有償,也不要求平均分配。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一些權利義務看似失衡的條款,其隱含的對價是雙方配合辦理離婚手續,此系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與公平原則並不衝突。因此,在離婚糾紛的語境中,我們要結合背景對法律規定中的「損失」進行解讀。

當事人在簽訂離婚協議時可以合理預期取得的正當利益,如果因一方的違約行為未能如約取得,則相應的時間利益、精神利益等,應當一併納入法律規定的「損失」範圍內進行考量。因為離婚協議當事人基於協議履行所獲得的利益,除了相關財產利益,還包括在離婚後和平、良好親子關係以及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等方面的非財產利益,這些均應作為正當利益納入評價範疇。[6]

例如,本案中,雙方約定的是逾期付款違約金,該約定除彌補物質損失外,還具備履行擔保作用。此類糾紛發生時,男女雙方通常已經辦理了離婚手續,付款義務方違約會導致等待取得折價款的一方因對方的失信行為而難以儘快從雙方之間的糾紛中解脫,損失的不僅僅是利息,還有相應的時間利益和精神利益。因此,違約金的調整不應當拘泥於物質上的實際損失,而是應當側重對誠信原則的遵循。

(二)離婚協議違約金的調整尺度認定

在處理以買賣合同為典型代表的一般合同違約金時,違約金酌減幅度的衡量因素包括實際損失與預期利益、履行情況與過錯程度、公平原則與誠實信用原則。[7]考慮到離婚糾紛語境中對公平原則理解與一般合同的差異,在處理夫妻就共同財產分割部分的給付義務約定的違約金的酌減問題時,一般要注意以下幾個因素:其一,違約程度。由於違約金條款是針對整個債務按時履行進行的約定,若違約方已經依約按時履行了部分義務,那麼對於該違約金的金額需要考慮已經履行的債務占全部債務的比例進行適當減少。其二,失信原因。若義務人未能按時履行債務是由於不可抗力,如疫情的發生導致經濟狀況顯著惡化等因素,那麼考慮到該原因並非當事人所能預料以及避免,因而在確定違約金數額時應適當減少。其三,履約能力。若義務人客觀上具有履約能力,卻拒不履約的,應當視情況減少違約金下調的幅度。其四,過錯程度。若義務人在協議簽署後,未從盡最大努力履行債務的角度出發,積極履行債務,則義務人就其違約行為在主觀上過錯明顯,應當視情況減少違約金下調的幅度。

本案中,法院最終未採納朱某的抗辯意見將違約金調整到與劉某雨的利息損失相當,而是綜合考慮朱某的違約程度、失信原因、履約能力、過錯程度等多種因素後判令朱某承擔了150萬元的違約金。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16 09:22

四、結  語



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指出,要把民法典彰顯的「家庭要和睦、誠信受保護」[8]等精神落到實處。在家庭矛盾多發、離婚率不斷上升的今天,明確離婚協議違約金條款的效力以及調整路徑對於促進家庭和諧、減少離婚後糾紛及實現法律適用的統一具有重要意義。對於夫妻就共同財產分割部分的給付義務約定的違約金條款,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的,依法可以發生法律效力。負有給付義務的一方未按約履行,另一方請求判令對方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違約方請求調低違約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遵循誠信原則的基礎上,綜合考慮違約程度、失信原因、履約能力、當事人過錯程度等因素決定是否調整以及調整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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