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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最高人民法院“法律适用”公众号“实践法学笔谈”栏目(民法相关)

5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16 07:15
任慧: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不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债权为前提——以法答网第17批精选答问问题3为中心



任慧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



张军院长2025年3月8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强调,要“依法平等保护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促推法治经济、信用经济建设。”民法典确立的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作为债的保全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打击恶意“逃废债”、维护交易秩序、依法保护市场主体产权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为确保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功能经由司法实践释放更充分效能,法答网精选答问(第17批)已就问题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否应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其债权为前提”作出解答,即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不以生效裁判文书确认债权为前提。本文对相关理由阐述如下。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16 07:15

一、现行法律并未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须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债权为前提


作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重大突破,民法典规定债权人撤销权必须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并未规定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须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债权为前提。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22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的审查标准应与其他民事案件一致。在立案审查阶段,债权人为证明其具有提起撤销权诉讼的原告资格,会向法院提交相应证据。法院对于债权人提供的起诉证据仅限于形式审查,需符合外观主义的证明标准,比如,债权人主张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需提供交付借款的转账凭证或借条借据;又如,债权人主张与债务人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需提供交易合同或供货凭证等等,即债权人提供的起诉证据足以令法院相信其行使撤销权在事实上存在一定可能性即可。债权人的债权已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仅仅是确定债权人身份的形式之一而非唯一,法院经审查认为债权人举证不足以证明其具有撤销权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之后任何时候,只要债权人能够完成原告资格的初步证明,都可以再次提起撤销权诉讼。[1]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16 07:15

二、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债权作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前提不利于立法目的的实现


首先,民法典赋予债权人通过诉讼直接否定债务人损害债权行为的效力,旨在防止债务人通过无偿转让、低价处分财产等手段逃避债务。因此,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强调紧迫性和预防性,需要通过“一步到位”的诉讼程序同时实现债权确认和行为撤销的双重效果。如果要求债权人必须先通过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债权,可能会给债务人提供转移财产的时间窗口,导致撤销权制度的目的落空。

其次,虽然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债权人撤销权性质的争议由来已久,但无论是趋于主流观点的折中说即债权人撤销权是形成权与请求权的复合,[2]还是较早时期的形成权说,都认为债权人撤销权具有形成权属性。基于债权人撤销权的形成权属性,民法典对债权人撤销权的存续规定了除斥期间。而通过另案诉讼、申请仲裁亦或是赋强公证确认债权都必然产生时间成本,因此,将取得确认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置为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的前提条件,有可能会导致债权人在除斥期间届满后仍未获得生效法律文书,从而丧失本可获得司法救济的机会。

最后,客观现实纷繁复杂,不能排除债务人为损害将来债权预先作出诈害行为的情况发生。比如,多名连带保证人为借款人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在借款到期前,借款人下落不明或已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明显无偿债能力,其中一名连带保证人无偿或低价处分个人财产,势必影响借款到期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追偿权的实现,[3]应当允许有履行能力的保证人及时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故,将取得确认追偿权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置为保证人提起撤销权诉讼的前提条件,限缩了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范围,与平等保护债权的制度价值相背离。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16 07:15

三、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不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债权为前提,撤销权诉讼可参照适用


作为债的两种保全方法,虽然债权人代位权与撤销权在制度功能、行使要件、法律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4] 但立法目的均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防止债务人通过消极或积极行为不当减少责任财产,确保债务清偿能力,维护债权实现的公平性。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的实质要件,属于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或撤销权诉讼胜诉的必要非充分条件,故代位权诉讼或撤销权诉讼应对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审查和确认。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0条第2款关于“不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债权作为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条件”的规定,可在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参照适用。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16 07:15

四、在不违反管辖规定的情况下,债权人撤销权诉讼可以合并审理主债权诉讼


司法实践中,债权人在取得主债权执行依据的前后均可以提起撤销权诉讼。[5]《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4条规定在撤销权诉讼中应以债务人和相对人为共同被告,第46条对撤销权的法律效果以及债权人实现己方债权的路径进行了细化,第46条第2款进一步明确撤销权诉讼与主债权诉讼合并审理的条件。这意味着当法院对主债权诉讼和债权人撤销权诉讼均享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债权人通过一次诉讼,即可获得其与债务人的诉讼以及撤销权诉讼的两项生效法律文书,在大幅降低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成本的同时,实现了纠纷的一次性解决。按照文义解释,既然《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6条第2款对于主债权诉讼和债权人撤销权诉讼合并审理的条件作出规定,那么应视为《合同编通则解释》已确立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不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债权为前提的程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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