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试点工作的阶段性成效
经过近一年探索,四级法院审级职能逐步优化,案件结构和分布日趋合理,司法职权配置更加科学,矛盾纠纷化解质效有效提升,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不断增强。实践充分证明,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是完全正确的。
一是审判重心合理下沉,推动矛盾纠纷在基层实现公正高效实质性化解。民事、行政级别管辖标准调整后,各试点法院受理“下沉”的民事、行政一审案件数量增幅有限,审判质量保持稳中向好。试点基层人民法院共受理“下沉”的民事案件9570件,仅占同期全部新收一审民事案件的0.15%,一审民事案件上诉率、二审改发率分别为8.73%、1.25%,较试点前同比分别下降0.2、0.04个百分点;受理“下沉”的四类行政案件11275件,占一审行政案件的6.76%,其中已审结7545件,二审改发率1.74%,较试点初期前三个月下降0.26个百分点,审判质量稳步提升。按照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部署,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推进完善司法权制约监督机制,加强对下指导,增强司法能力,防范廉政风险。各高级人民法院积极争取省级组织部门、机构编制部门支持,推动编制、员额配置向基层和办案一线倾斜。各高、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专题培训、典型案例、审判指引等方式,加强对下审判业务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积极参与诉源治理、深化案件繁简分流、加强案件质效监控。上海高院将四类行政案件办案指南嵌入审判业务平台,加强办案流程管理。天津各中院围绕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破产强制清算、民间借贷等案件,出台类案办理指引,统一裁量尺度。陕西高院与当地行政机关联合发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典型案例,指导基层人民法院提高案件办理质量。浙江宁波中院要求辖区基层人民法院对“下沉”案件一律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由院庭长担任审判长,配齐配强审判力量,确保案件质量过硬。
二是提级管辖机制有效激活,高、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重大典型一审案件职能作用更加凸显。各试点地区高、中级人民法院完善提级管辖机制,细化提级管辖标准,规范工作流程,配套完善繁案精审、类案同判、风险防控、案例转化等机制,有效推动涉及重大利益、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可能存在不当干预、疑难复杂新类型的一审案件由高、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实现案件有上有下、良性运转。试点以来,各高、中级人民法院共提级管辖案件435件,同比增长19.50%,其中23.70%的案件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33.96%的案件属于在辖区内类型较新、疑难复杂的案件,34.91%的案件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提级管辖的案件涉及数据权利确权、网络不正当竞争、新业态用工主体资格、“双减”政策下教育培训合同效力等法律问题,涵盖民事、行政、知识产权等领域。广东高院建立全省重点案件逐案跟踪指导制度,扎实做好提级管辖案件的审查审理和风险防范工作。重庆高院对报请提级管辖案件探索要素式审查,突出报请理由、审查意见等关键要素,有效提升审查效率。四川高院将审结的提级管辖典型案件及时转化为参考性案例,相关规则纳入审判业务指导文件,实现审理一件、指导一片。
三是再审程序运行机制持续完善,实现再审依法纠错与维护生效裁判权威相统一。按照试点工作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推动完善再审程序运行机制,案件数量结构不断优化,再审纠错能力水平稳步提升。试点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新收民事、行政申请再审审查案件2275件,较试点前下降85.33%,占全部民事、行政案件比例从试点前63.93%降至19.36%,案件数量结构明显优化,有效解决再审申请滥诉和审查程序空转问题。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试点工作要求,优化再审职权配置,普遍采取“终审审理和再审申请审查相分离”的模式,强化再审程序制约监督,有效提升再审申请审查质效。试点以来,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审查案件249323件,其中受理不服本院终审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16094件,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下交”的再审申请5428件,“下交”案件仅占全部申请再审审查案件的2.18%。各高级人民法院对不服本院终审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裁定再审率为9.08%,裁定再审案件改判率为28.18%,比同期办理的不服下级法院民事、行政生效裁判申请再审审查和再审案件分别高出3.37、6.55个百分点,未出现“高驳回率”和“高维持率”等现象,有效发挥再审依法纠错功能。浙江高院将本院生效裁判的再审申请审查、再审案件审理纳入“四类案件”监管,明确拟改判案件应当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山东高院修改法官绩效考核办法,明确本院生效裁判再审申请审查案件权重系数及考核方式,建立再审纠错激励机制。
四是最高审判机关职能定位不断优化,更好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最高人民法院优化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建立高级人民法院报请再审提审工作机制,完善繁案精审模式,加大重大典型案件办理力度,健全统一法律适用机制,强化对全国法院审判工作监督指导。试点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审结民事、行政二审案件2712件,再审提审案件625件,解决了算法发明专利无效的判断标准、横向垄断协议行政处罚的计罚基数、授益行政行为中授益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一批法律适用问题。出台涉及人身安全保护令、网络消费、反不正当竞争、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惩罚性赔偿、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等司法解释25个,发布3批20件指导性案例。召开跨领域专业法官会议7次,有效解决重大法律适用分歧20余个。建立审判业务文件、参考性案例审查备案制度,审查地方法院审判业务文件162个、参考性案例219件,确保法律适用标准统一。
五是当事人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人民群众改革获得感不断提升。充分尊重保障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利益处分权、诉讼知情权和权利救济权,提高诉讼服务水平,审判质量、效率和公信力不断提升,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针对级别管辖调整,各地法院细化明确案件管辖清单,强化立案告知和法官释明,依法公正审理当事人管辖权异议,加强当事人诉权保障。针对提级管辖机制,北京、江苏等地高院建立当事人申请提级管辖机制,充分发挥当事人参与和监督作用。针对再审程序改革,尊重当事人对再审申请提交法院的选择权,严禁各地法院擅自“下交”再审申请审查,杜绝“该立不立”、“敷衍推诿”等问题发生。河南高院畅通引导民事涉诉信访导入申请再审的良性轨道,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辽宁等地高院健全法律援助机制,会同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帮助当事人便捷、高效、充分行使申请再审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