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修改第三級案由98個
9.在第二級案由「二、婚姻家庭糾紛」項下:增加「34.非遺產繼承人分配遺產糾紛」。
10.在第二級案由「六、所有權糾紛」項下:增加「46.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權益糾紛」「57.自然資源資產損害賠償糾紛」。
11.在第二級案由「七、用益物權糾紛」項下:增加「61.礦產資源壓覆補償糾紛」。
12.在第二級案由「十、合同糾紛」項下:增加「94.礦產資源壓覆補償合同糾紛」;刪去「140.離退休人員返聘合同糾紛」。
13.在第二級案由「十三、智慧財產權合同糾紛」項下:變更「148.專利合同糾紛」為「152.發明專利合同糾紛」「153.實用新型專利合同糾紛」「154.外觀設計專利合同糾紛」。
14.在第二級案由「十四、智慧財產權權屬、侵權糾紛」項下:增加第三級案由「166.地理標誌侵權糾紛」「170.標準必要專利糾紛」「180.藥品專利連結糾紛」「184.植物新品種權宣告無效後返還費用糾紛」「185.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撤銷後返還費用糾紛」;變更「160.專利權權屬、侵權糾紛」為「167.發明專利權權屬、侵權糾紛」「168.實用新型專利權權屬、侵權糾紛」「169.外觀設計專利權權屬、侵權糾紛」。
15.在第二級案由「十五、不正當競爭糾紛」項下:增加「194.平台經營者強制低價銷售糾紛」「195.濫用優勢地位拖欠中小企業帳款糾紛」;變更「179.有獎銷售糾紛」為「190.不正當有獎銷售糾紛」;刪去「177.低價傾銷不正當競爭糾紛」「178.捆綁銷售不正當競爭糾紛」。
16.在新增加的第二級案由「十七、數據糾紛」項下:增加「199.數據權屬糾紛」「200.數據合同糾紛」「201.侵害數據權益糾紛」。
17.在新增加的第二級案由「十八、網絡虛擬財產糾紛」項下:增加「202.網絡虛擬財產權屬糾紛」「203.網絡虛擬財產合同糾紛」。
18.在第二級案由「十九、勞動爭議」項下:增加「208.超齡勞動者用工糾紛」「209.承包人、被掛靠人用工主體責任糾紛」。
19.在新增加的第二級案由「二十一、新就業形態用工糾紛」項下:增加「214.新就業形態用工合同糾紛」「215.新就業形態社會保險糾紛」「216.新就業形態職業傷害保障糾紛」。
20.在第二級案由「二十二、海事海商糾紛」項下:增加「226.船舶部件、物料產品責任糾紛」「227.海運物流服務合同糾紛」「233.船舶工程合同糾紛」「234.船舶設計合同糾紛」「236.船員勞動合同糾紛」「237.船員勞務派遣合同糾紛」「238.船員服務合同糾紛」「251.航運經紀合同糾紛」「264.港口、碼頭租賃合同糾紛」「272.船舶物權糾紛」「273.船舶投資經營糾紛」;變更「207.船舶建造合同糾紛」「208.船舶修理合同糾紛」「209.船舶改建合同糾紛」「210.船舶拆解合同糾紛」為新增加的第三級案由「233.船舶工程合同糾紛」項下的第四級案由「(1)船舶建造合同糾紛」「(2)船舶修理合同糾紛」「(3)船舶改建合同糾紛」「(4)船舶拆解合同糾紛」;變更「212.航次租船合同糾紛」為「240.船舶租用合同糾紛」項下的第四級案由「(3)航次租船合同糾紛」;刪去「244.船舶共有糾紛」「245.船舶權屬糾紛」。
21.在第二級案由「二十三、與公司有關的糾紛」項下:增加「294.股東失權糾紛」「300.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解任糾紛」「308.公司債券持有人會議決議效力糾紛」「309.債券受託管理人損害債券持有人利益糾紛」;變更「268.請求公司收購股份糾紛」為「297.請求公司收購股權、股份糾紛」;變更「273.發起人責任糾紛」為「303.設立人責任糾紛」;變更「284.清算責任糾紛」為「316.公司清算責任糾紛」。
22.在新增加的第二級案由「二十六、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的糾紛」項下:增加「321.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資格確認糾紛」「322.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出資糾紛」「323.農民專業合作社合併糾紛」「324.農民專業合作社分立糾紛」「325.農民專業合作社解散糾紛」「326.農民專業合作社清算糾紛」。
23.在第二級案由「三十五、侵權責任糾紛」項下:增加「416.越界勘查、開採礦產資源責任糾紛」「417.礦產資源壓覆侵權責任糾紛」;將「385.公證損害責任糾紛」的順序調整為「430.公證損害責任糾紛」(「429.航空運輸損害責任糾紛」之後);刪去「369.網絡侵權責任糾紛」。
24.在新增加的第二級案由「四十二、確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案件」項下:增加「450.申請司法確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
25.在第二級案由「四十九、申請訴前停止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項下:增加「473.申請訴前停止侵害技術秘密」「474.申請訴前停止侵害經營秘密」;變更「425.申請訴前停止侵害專利權」為「465.申請訴前停止侵害發明專利權」「466.申請訴前停止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467.申請訴前停止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變更「430.申請訴前停止侵害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用權」為「472.申請訴前停止侵害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
26.在第二級案由「五十、申請保全案件」項下:變更「434.申請仲裁前財產保全」「435.申請仲裁前行為保全」「436.申請仲裁前證據保全」「437.仲裁程序中的財產保全」「438.仲裁程序中的證據保全」為新變更的第二級案由「五十三、仲裁司法審查案件」項下的第三級案由「485.申請仲裁前財產保全」「486.申請仲裁前行為保全」「487.申請仲裁前證據保全」「488.仲裁程序中的財產保全」「490.仲裁程序中的證據保全」。
27.在新變更的第二級案由「五十三、仲裁司法審查案件」項下:增加「489.仲裁程序中的行為保全」。
28.在第二級案由「五十五、申請承認與執行法院判決、仲裁裁決案件」項下:增加「498.申請認可和執行港澳台地區法院判決、仲裁裁決」「499.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仲裁裁決」;變更「456.申請認可和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民事判決」「457.申請認可和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仲裁裁決」「458.申請認可和執行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民事判決」「459.申請認可和執行澳門特別行政區仲裁裁決」「460.申請認可和執行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461.申請認可和執行台灣地區仲裁裁決」為新增加的第三級案由「498.申請認可和執行港澳台地區法院判決、仲裁裁決」項下的第四級案由「(1)申請認可和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民事判決」「(2)申請認可和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仲裁裁決」「(3)申請認可和執行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民事判決」「(4)申請認可和執行澳門特別行政區仲裁裁決」「(5)申請認可和執行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6)申請認可和執行台灣地區仲裁裁決」;變更「462.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民事判決、裁定」「463.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為新增加的第三級案由「499.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仲裁裁決」項下的第四級案由「(1)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民事判決、裁定」「(2)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刪去「453.申請執行海事仲裁裁決」「454.申請執行智慧財產權仲裁裁決」「455.申請執行涉外仲裁裁決」。
29.在第二級案由「五十七、公益訴訟」項下:增加「503.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民事公益訴訟」「504.安全生產民事公益訴訟」「506.軍人權益保護民事公益訴訟」「509.個人信息保護民事公益訴訟」「510.婦女權益保障民事公益訴訟」。
四、修改第四級案由100個
30.在第三級案由「35.遺產管理糾紛」項下:增加「(1)遺產管理人責任糾紛」「(2)遺產管理人報酬糾紛」。
31.在第三級案由「72.質權糾紛」項下:增加「(13)環境資源相關權利質權糾紛」。
32.在第三級案由「91.臨時用地合同糾紛」項下:增加「(1)勘查、開採礦產臨時用地合同糾紛」。
33.在第三級案由「118.保理合同糾紛」項下:增加「(1)有追索權保理糾紛」「(2)無追索權保理糾紛」「(3)多重保理糾紛」。
34.在第三級案由「120.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項下:增加「(10)礦山建設工程合同糾紛」「(11)電、水、氣、熱力工程合同糾紛」「(12)生態環境保護工程合同糾紛」。
35.在第三級案由「121.運輸合同糾紛」項下:增加「(17)國際航空運輸合同糾紛」「(18)國際公路運輸合同糾紛」。
36.在第三級案由「142.服務合同糾紛」項下:增加「(23)養老服務合同糾紛」「(24)環境資源服務合同糾紛」。
37.在第三級案由「144.勞務合同糾紛」項下:增加「(1)超齡勞動者勞務合同糾紛」。
38.在新變更的第三級案由「152.發明專利合同糾紛」「153.實用新型專利合同糾紛」「154.外觀設計專利合同糾紛」項下:變更原第三級案由「148.專利合同糾紛」項下的第四級案由「(1)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糾紛」為「152.發明專利合同糾紛」項下的第四級案由「(1)發明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糾紛」、「153.實用新型專利合同糾紛」項下的第四級案由「(1)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糾紛」、「154.外觀設計專利合同糾紛」項下的第四級案由「(1)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糾紛」;變更原第三級案由「148.專利合同糾紛」項下的第四級案由「(2)專利權轉讓合同糾紛」為「152.發明專利合同糾紛」項下的第四級案由「(2)發明專利權轉讓合同糾紛」、「153.實用新型專利合同糾紛」項下的第四級案由「(2)實用新型專利權轉讓合同糾紛」、「154.外觀設計專利合同糾紛」項下的第四級案由「(2)外觀設計專利權轉讓合同糾紛」;變更原第三級案由「148.專利合同糾紛」項下的第四級案由「(6)專利代理合同糾紛」為「152.發明專利合同糾紛」項下的第四級案由「(4)發明專利代理合同糾紛」、「153.實用新型專利合同糾紛」項下的第四級案由「(4)實用新型專利代理合同糾紛」、「154.外觀設計專利合同糾紛」項下的第四級案由「(4)外觀設計專利代理合同糾紛」;在「152.發明專利合同糾紛」項下增加第四級案由「(5)發明專利開放許可糾紛」;在「153.實用新型專利合同糾紛」項下增加第四級案由「(5)實用新型專利開放許可糾紛」;在「154.外觀設計專利合同糾紛」項下增加第四級案由「(5)外觀設計專利開放許可糾紛」。
39.在新變更的第三級案由「167.發明專利權權屬、侵權糾紛」「168.實用新型專利權權屬、侵權糾紛」「169.外觀設計專利權權屬、侵權糾紛」項下:變更原第三級案由「160.專利權權屬、侵權糾紛」項下的第四級案由「(1)專利申請權權屬糾紛」為「167.發明專利權權屬、侵權糾紛」項下的第四級案由「(1)發明專利申請權權屬糾紛」、「168.實用新型專利權權屬、侵權糾紛」項下的第四級案由「(1)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權權屬糾紛」、「169.外觀設計專利權權屬、侵權糾紛」項下的第四級案由「(1)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權權屬糾紛」;變更原第三級案由「160.專利權權屬、侵權糾紛」項下的第四級案由「(2)專利權權屬糾紛」為「167.發明專利權權屬、侵權糾紛」項下的第四級案由「(2)發明專利權權屬糾紛」、「168.實用新型專利權權屬、侵權糾紛」項下的第四級案由「(2)實用新型專利權權屬糾紛」、「169.外觀設計專利權權屬、侵權糾紛」項下的第四級案由「(2)外觀設計專利權權屬糾紛」;變更原第三級案由「160.專利權權屬、侵權糾紛」項下的第四級案由「(6)假冒他人專利糾紛」為「167.發明專利權權屬、侵權糾紛」項下的第四級案由「(4)假冒發明專利糾紛」、「168.實用新型專利權權屬、侵權糾紛」項下的第四級案由「(4)假冒實用新型專利糾紛」、「169.外觀設計專利權權屬、侵權糾紛」項下的第四級案由「(4)假冒外觀設計專利糾紛」;變更原第三級案由「160.專利權權屬、侵權糾紛」項下的第四級案由「(8)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設計人獎勵、報酬糾紛」為「167.發明專利權權屬、侵權糾紛」項下的第四級案由「(6)發明專利職務發明人獎勵、報酬糾紛」、「168.實用新型專利權權屬、侵權糾紛」項下的第四級案由「(5)實用新型專利職務發明人獎勵、報酬糾紛」、「169.外觀設計專利權權屬、侵權糾紛」項下的第四級案由「(5)外觀設計專利職務設計人獎勵、報酬糾紛」;變更原第三級案由「160.專利權權屬、侵權糾紛」項下的第四級案由「(9)發明創造發明人、設計人署名權糾紛」為「167.發明專利權權屬、侵權糾紛」項下的第四級案由「(7)發明專利發明人署名權糾紛」、「168.實用新型專利權權屬、侵權糾紛」項下的第四級案由「(6)實用新型專利發明人署名權糾紛」、「169.外觀設計專利權權屬、侵權糾紛」項下的第四級案由「(6)外觀設計專利設計人署名權糾紛」;變更原第三級案由「160.專利權權屬、侵權糾紛」項下的第四級案由「(4)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為「168.實用新型專利權權屬、侵權糾紛」項下的第四級案由「(3)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變更原第三級案由「160.專利權權屬、侵權糾紛」項下的第四級案由「(5)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為「169.外觀設計專利權權屬、侵權糾紛」項下的第四級案由「(3)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
40.在新增加的第三級案由「170.標準必要專利糾紛」項下:增加「(1)侵害標準必要專利權糾紛」;變更原第三級案由「160.專利權權屬、侵權糾紛」項下的第四級案由「(10)標準必要專利使用費糾紛」為新增加的「170.標準必要專利糾紛」項下的第四級案由「(2)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
41.在第三級案由「171.植物新品種權權屬、侵權糾紛」項下:增加「(4)假冒植物新品種糾紛」「(6)植物新品種培育人署名權糾紛」「(7)確認實質性派生品種糾紛」。
42.在第三級案由「172.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權屬、侵權糾紛」項下:增加「(3)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創作者署名權糾紛」。
43.在第三級案由「179.確認不侵害智慧財產權糾紛」項下:增加「(9)確認不侵害技術秘密糾紛」「(10)確認不侵害經營秘密糾紛」;變更「(1)確認不侵害專利權糾紛」為「(1)確認不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2)確認不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3)確認不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變更「(5)確認不侵害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用權糾紛」為「(7)確認不侵害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糾紛」。
44.在第三級案由「181.因申請智慧財產權臨時措施損害責任糾紛」項下:增加「(4)因申請停止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損害責任糾紛」「(5)因申請停止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損害責任糾紛」「(10)因申請停止侵害技術秘密損害責任糾紛」「(11)因申請停止侵害經營秘密損害責任糾紛」;變更「(1)因申請訴前停止侵害專利權損害責任糾紛」「(2)因申請訴前停止侵害註冊商標專用權損害責任糾紛」「(3)因申請訴前停止侵害著作權損害責任糾紛」「(4)因申請訴前停止侵害植物新品種權損害責任糾紛」「(5)因申請海關智慧財產權保護措施損害責任糾紛」「(6)因申請訴前停止侵害計算機軟體著作權損害責任糾紛」「(7)因申請訴前停止侵害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用權損害責任糾紛」為「(3)因申請停止侵害發明專利權損害責任糾紛」「(2)因申請停止侵害註冊商標專用權損害責任糾紛」「(1)因申請停止侵害著作權損害責任糾紛」「(6)因申請停止侵害植物新品種權損害責任糾紛」「(9)因申請海關智慧財產權保護措施損害責任糾紛」「(7)因申請停止侵害計算機軟體著作權損害責任糾紛」「(8)因申請停止侵害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損害責任糾紛」。
45.在第三級案由「183.專利權宣告無效後返還費用糾紛」項下:增加「(1)發明專利權宣告無效後返還費用糾紛」「(2)實用新型專利權宣告無效後返還費用糾紛」「(3)外觀設計專利權宣告無效後返還費用糾紛」。
46.在第三級案由「186.仿冒糾紛」項下:變更「(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社會組織名稱、姓名糾紛」為「(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名稱、姓名糾紛」;變更「(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糾紛」為「(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網絡活動標識糾紛」。
47.在第三級案由「193.網絡不正當競爭糾紛」項下:增加「(1)妨礙、破壞合法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糾紛」「(2)不正當獲取、使用數據糾紛」「(3)濫用平台規則惡意交易糾紛」。
48.在第三級案由「196.壟斷協議糾紛」項下:增加「(3)組織、幫助達成壟斷協議糾紛」。
49.在第三級案由「197.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項下:增加「(7)其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變更「(1)壟斷定價糾紛」為「(1)不公平價格糾紛」;變更「(2)掠奪定價糾紛」為「(2)低於成本銷售糾紛」;變更「(5)捆綁交易糾紛」為「(5)搭售、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條件糾紛」。
50.在新增加的第三級案由「214.新就業形態用工合同糾紛」項下:增加「(1)新就業形態確認勞動關係糾紛」「(2)新就業形態追索勞動報酬糾紛」。
51.在新增加的第三級案由「215.新就業形態社會保險糾紛」項下:增加「(1)新就業形態工傷保險待遇糾紛」。
52.在新增加的第三級案由「272.船舶物權糾紛」項下:增加「(1)船舶所有權糾紛」「(2)船舶抵押權糾紛」「(3)船舶優先權糾紛」「(4)船舶留置權糾紛」。
53.在第三級案由「292.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項下:增加「(1)滌除公司登記(備案)糾紛」。
54.在第三級案由「293.股東出資糾紛」項下:增加「(1)股東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糾紛」「(2)股東抽逃出資糾紛」「(3)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糾紛」。
55.在第三級案由「299.公司決議糾紛」項下:增加「(3)公司決議不成立確認糾紛」。
56.在第三級案由「307.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項下:刪去「(1)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2)實際控制人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
57.在新變更的第三級案由「316.公司清算責任糾紛」項下:增加「(1)清算義務人責任糾紛」「(2)清算組成員責任糾紛」。
58.在第三級案由「333.破產債權確認糾紛」項下:增加「(1)優先破產債權確認糾紛」。
59.在刪去的第三級案由「369.網絡侵權責任糾紛」項下:變更「(1)網絡侵害虛擬財產糾紛」為新增加的第二級案由「十八、網絡虛擬財產糾紛」項下的第三級案由「204.侵害網絡虛擬財產權益糾紛」。
60.在第三級案由「411.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項下:增加「(1)智能網聯汽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61.在第三級案由「413.醫療損害責任糾紛」項下:變更「(1)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權責任糾紛」為「(1)醫療診療責任糾紛」。
本決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根據本決定作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調整後,重新公布。
一、高度重視民事案件案由在民事審判規範化建設中的重要作用,認真學習掌握修改後的《案由規定》
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稱的重要組成部分,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關係的性質,是對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係性質進行的概括,是人民法院進行民事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建立科學、完善的民事案件案由體系,有利於方便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有利於統一民事案件的法律適用標準,有利於對受理案件進行分類管理,有利於確定各民事審判業務庭的管轄分工,有利於提高民事案件司法統計的準確性和科學性,從而更好地為創新和加強民事審判管理、為人民法院司法決策服務,促推民事審判工作提質增效。
各級人民法院要認真學習修改後的《案由規定》,理解案由編排體系和具體案由制定的背景、法律依據、確定標準、具體含義、適用順序以及變更方法等問題,準確選擇適用具體案由,依法維護當事人訴訟權利,創新和加強民事審判管理,不斷推進民事審判工作規範化建設。
二、關於《案由規定》修改所遵循的原則
一是嚴格依法原則。本次修改的案由均有實體法和程序法依據,符合民事訴訟法關於民事案件受案範圍的有關規定。
二是必要性原則。本次修改是以保持案由運行體系穩定為前提,對於必須增加、調整的案由作相應修改,並根據現行立法和司法實踐需要完善部分具體案由,對案由編排體系不作大的調整。
三是實用性原則。案由體系是在現行有效的法律規定基礎上,充分考慮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審判實踐以及司法統計的需要而編排的,本次修改更加注重案由的簡潔明了、方便實用,既便於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也便於人民法院進行民事立案、審判和司法統計工作。
三、關於案由的確定標準
民事案件案由應當依據當事人訴爭的民事法律關係的性質來確定。鑑於具體案件中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爭議的焦點可能有多個,爭議的標的也可能是多個,為保證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簡潔明了,修改後的《案由規定》仍沿用2020年《案由規定》關於案由的確定標準:一是對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則上確定為「法律關係性質+糾紛」,一般不包含爭議焦點、標的物、侵權方式等要素;二是考慮到實踐中當事人訴爭的民事法律關係的性質具有複雜多變性,單純按照法律關係標準去劃分案由體系的做法難以更好地滿足民事審判實踐的需要,難以更好地滿足司法統計的需要,故在堅持以法律關係性質作為確定案由的主要標準的同時,對少部分案由也依據請求權、形成權或者確認之訴、形成之訴等其他標準進行確定,對少部分案由的表述也包含了爭議焦點、標的物、侵權方式等要素;三是為了與行政案件案由進行明顯區分,對個別案由的表述進行了特殊處理;四是對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公司清算、破產程序等非訟程序審理的案件案由,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予以直接表述;五是對公益訴訟、第三人撤銷之訴、執行程序中的異議之訴等特殊訴訟程序案件的案由,根據修改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制度予以直接表述。
四、關於案由體系的總體編排
1.關於案由縱向和橫向體系的編排設置。修改後的《案由規定》以民法學理論對民事法律關係的分類為基礎,以法律關係的內容即民事權利類型來編排案由的縱向體系。在縱向體繫上,結合民法典、民事訴訟法等民事立法及審判實踐,將案由的編排體系劃分為人格權糾紛,婚姻家庭、繼承糾紛,物權糾紛,合同、准合同糾紛,智慧財產權與競爭糾紛,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糾紛,勞動爭議、人事爭議、新就業形態用工糾紛,海事海商糾紛,與公司、證券、保險、票據等有關的民事糾紛,侵權責任糾紛,非訟程序案件案由,特殊訴訟程序案件案由,共計十二大部分,作為第一級案由。
在橫向體繫上,通過總分式四級結構的設計,實現案由從高級(概括)到低級(具體)的演進。如物權糾紛(第一級案由)→所有權糾紛(第二級案由)→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第三級案由)→業主專有權糾紛(第四級案由)。在第一級案由項下,細分為五十九類案由,作為第二級案由(以大寫數字表示);在第二級案由項下列出了514個案由,作為第三級案由(以阿拉伯數字表示)。第三級案由是司法實踐中最常見和廣泛使用的案由。基於審判工作指導、調研和司法統計的需要,在部分第三級案由項下又列出了470個第四級案由(以阿拉伯數字加小括號表示)。基於民事法律關係的複雜性,不可能窮盡所有第四級案由,目前所列的第四級案由只是一些典型的、常見的或者為了司法統計需要而設立的案由。
修改後的《案由規定》採用縱向十二個部分、橫向四級結構的編排設置,形成了網狀結構體系,基本涵蓋了民法典所涉及的民事糾紛案件類型以及人民法院當前受理的民事糾紛案件類型,有利於貫徹落實民法典等民事法律關於民事權益保護的相關規定。
2.關於物權糾紛案由與合同糾紛案由的編排設置。修改後的《案由規定》仍然沿用2020年《案由規定》關於物權糾紛案由與合同糾紛案由的編排體系。按照物權變動原因與結果相區分的原則,對於涉及物權變動的原因,即債權性質的合同關係引發的糾紛案件的案由,修改後的《案由規定》仍將其放在合同糾紛項下;對於涉及物權變動的結果,即物權設立、權屬、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權關係產生的糾紛案件的案由,修改後的《案由規定》仍將其放在物權糾紛項下。
具體適用時,人民法院應根據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係的性質,查明該法律關係涉及的是物權變動的原因關係還是物權變動的結果關係,以正確確定案由。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係性質涉及物權變動原因的,即因債權性質的合同關係引發的糾紛案件,應當選擇適用第二級案由「合同糾紛」項下的案由,如「居住權合同糾紛」案由;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係性質涉及物權變動結果的,即因物權設立、權屬、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權關係引發的糾紛案件,應當選擇第一級案由「物權糾紛」項下的案由,如「居住權糾紛」案由。
3.關於第三部分「物權糾紛」項下「物權保護糾紛」案由與「所有權糾紛」「用益物權糾紛」「擔保物權糾紛」案由的編排設置。修改後的《案由規定》仍然沿用2020年《案由規定》關於物權糾紛案由的編排設置。「所有權糾紛」「用益物權糾紛」「擔保物權糾紛」案由既包括以上三種類型的物權確認糾紛案由,也包括以上三種類型的侵害物權糾紛案由。民法典物權編第三章「物權的保護」所規定的物權請求權或者債權請求權保護方法,即「物權保護糾紛」,在修改後的《案由規定》列舉的每個物權類型(第三級案由)項下都可能部分或者全部適用,多數都可以作為第四級案由列舉,但為避免使整個案由體系冗長繁雜,在各第三級案由下並未一一列出。實踐中需要確定具體個案案由時,如果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只涉及「物權保護糾紛」項下的一種物權請求權或者債權請求權,則可以選擇適用「物權保護糾紛」項下的第三級案由;如果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涉及「物權保護糾紛」項下的兩種或者兩種以上物權請求權或者債權請求權,則應按照所保護的權利種類,選擇適用「所有權糾紛」「用益物權糾紛」「擔保物權糾紛」項下的第三級案由(各種物權類型糾紛)。
4.關於侵權責任糾紛案由的編排設置。修改後的《案由規定》仍然沿用2020年《案由規定》關於侵權責任糾紛案由與其他第一級案由的編排設置。根據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相關規定,該編的保護對象為民事權益,具體範圍是民法典總則編第五章所規定的人身、財產權益。這些民事權益,又分別在人格權編、物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等予以了細化規定,而這些民事權益糾紛往往既包括權屬確認糾紛也包括侵權責任糾紛,這就為科學合理編排民事案件案由體系增加了難度。為了保持整個案由體系的完整性和穩定性,儘可能避免重複交叉,修改後的《案由規定》將這些侵害民事權益侵權責任糾紛案由仍舊分別保留在「人格權糾紛」「婚姻家庭、繼承糾紛」「物權糾紛」「智慧財產權與競爭糾紛」「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糾紛」等第一級案由體系項下,對照侵權責任編新規定調整第一級案由「侵權責任糾紛」項下案由;同時,將一些實踐中常見的、民法典等法律已作特殊規定或者其他第一級案由不便列出的侵權責任糾紛案由也列在第一級案由「侵權責任糾紛」項下,如「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從「兜底」考慮,修改後的《案由規定》將第一級案由「侵權責任糾紛」列在其他九個民事權益糾紛類型之後,作為第十部分。
具體適用時,涉及侵權責任糾紛的,為明確和統一法律適用問題,應當先適用第十部分「侵權責任糾紛」項下根據侵權責任編相關規定列出的具體案由;沒有相應案由的,再適用「人格權糾紛」「物權糾紛」「智慧財產權與競爭糾紛」「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糾紛」等其他部分項下的具體案由。如環境污染、高度危險行為均可能造成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確定案由時,應當適用第十部分「侵權責任糾紛」項下「環境污染責任糾紛」「高度危險責任糾紛」案由,而不應適用第一部分「人格權糾紛」項下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由,也不應適用第三部分「物權糾紛」項下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由。
五、適用修改後的《案由規定》應當注意的問題
1.在案由橫向體系上應當按照由低到高的順序選擇適用個案案由。確定個案案由時,應當優先適用第四級案由,沒有對應的第四級案由的,適用相應的第三級案由;第三級案由中沒有規定的,適用相應的第二級案由;第二級案由沒有規定的,適用相應的第一級案由。這樣處理,有利於更準確地反映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係的性質,有利於促進分類管理科學化和提高司法統計準確性。
2.關於個案案由的變更。人民法院在民事立案審查階段,可以根據原告訴訟請求涉及的法律關係性質,確定相應的個案案由。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後,經審理發現可以適用更低級案由的,相應變更個案案由;經審理發現當事人起訴的法律關係與實際訴爭的法律關係不一致的,結案時應當根據法庭查明的當事人之間實際存在的法律關係的性質,相應變更個案案由;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導致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係發生變更的,應當相應變更個案案由。
3.存在多個法律關係時個案案由的確定。同一訴訟中涉及兩個以上的法律關係的,應當根據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係的性質確定個案案由;均為訴爭的法律關係的,則按訴爭的兩個以上法律關係並列確定相應的案由。
4.請求權競合時個案案由的確定。在請求權競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當事人自主選擇行使的請求權所涉及的訴爭的法律關係的性質,確定相應的案由。
5.案由體系中的選擇性案由(即含有頓號的部分案由)的使用方法。對這些案由,應當根據具體案情,確定相應的個案案由,不應直接將該案由全部引用。如「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由,應當根據具體侵害對象來確定相應的案由。
6.正確認識民事案件案由的性質與功能。案由體系的編排制定是人民法院進行民事審判管理的手段。各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不得將修改後的《案由規定》等同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的起訴條件,不得以當事人的訴請在修改後的《案由規定》中沒有相應案由可以適用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損害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本次民事案件案由修改工作主要基於人民法院當前司法實踐經驗,對照立法修改完善相關具體案由。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要結合立案審判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重點梳理匯總確有必要新增、修改對應案由的新類型案件,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