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4条,对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机制进行系统优化调整,明确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协议管辖规则、上诉审理机制等方面内容。
(一)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
《规定》第1条第1款规定互联网法院管辖的地域范围和案件类型;地域管辖范围与《2018年规定》保持一致,明确互联网法院管辖地域范围为所在市辖区范围内;对互联网管辖案件类型方面作以下调整:
一是新增4类由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的案件类型。《规定》在《2018年规定》基础上,将 “网络数据权属、侵权、合同纠纷”“网络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纠纷”“网络虚拟财产权属、侵权、合同纠纷” “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新增纳入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其中,“网络数据权属、侵权、合同纠纷”“网络虚拟财产权属、侵权、合同纠纷”“网络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纠纷”是对《2018年规定》第2条第7项“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的限缩,将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的网络侵权纠纷限定为以网络数据、网络个人信息和隐私、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主要争议权利客体的纠纷。“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是首次纳入互联网法院管辖的案件类型,主要考虑是当前各类广告屏蔽、流量劫持、数据爬取、网络链接骗取点击、刷单炒信等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日益频发、亟待治理,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完善了有关网络不正当行为的规定,应与之有效衔接。
《规定》施行后,北京市、杭州市、广州市辖区内应由基层法院审理的上述4类案件将分别由3家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有利于充分发挥互联网法院专业化审判的功能作用,有效探索积累前述新型、前沿、重点网络领域裁判规则,统一裁判尺度和标准,及时回应网络空间治理新要求,强化新兴网络权益司法保护,护航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