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強立案甄別,做好警示提醒。立案階段,可以通過立案輔助系統、中國裁判文書網等信息系統檢索案件當事人是否有關聯案件,核查當事人身份信息。當事人存在多件未結案件、關聯案件或者發現其他可能存在虛假訴訟情形的,應當對當事人信息進行重點核實。發現存在虛假訴訟嫌疑的,應當對行為人進行警示提醒,並在辦案系統中進行標記,提示審判和執行部門重點關注案件可能存在虛假訴訟風險。
七、堅持多措並舉,查明案件事實。審理涉嫌虛假訴訟的案件,在詢問當事人之前或者證人作證之前,應當要求當事人、證人簽署保證書。保證書應當載明據實陳述、如有虛假陳述願意接受處罰等內容。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拒絕到庭、拒絕接受詢問或者拒絕簽署保證書,待證事實又欠缺其他證據證明的,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證人拒絕簽署保證書的,不得作證,自行承擔相關費用。涉嫌通過虛假訴訟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相關證據,查明案件基本事實。
八、慎查調解協議,確保真實合法。當事人對訴訟標的無實質性爭議,主動達成調解協議並申請人民法院出具調解書的,應當審查協議內容是否符合案件基本事實、是否違反法律規定、是否涉及案外人利益、是否規避國家政策。調解協議涉及確權內容的,應當在查明權利歸屬的基礎上決定是否出具調解書。不能僅以當事人可自願處分民事權益為由,降低對調解協議所涉法律關係真實性、合法性的審查標準,尤其要注重審查調解協議是否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當事人訴前達成調解協議,申請司法確認的,應當著重審查調解協議是否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違背公序良俗或者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等情形;訴前調解協議內容涉及物權、智慧財產權確權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
九、嚴格依法執行,嚴防虛假訴訟。在執行異議、複議、參與分配等程序中應當加大對虛假訴訟的查處力度。對可能發生虛假訴訟的情形應當重點審查。從訴訟主體、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繫等方面,全面審查案件事實及法律關係的真實性,綜合判斷是否存在以捏造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分配或者其他導致人民法院錯誤執行的行為。對涉嫌虛假訴訟的案件,應當傳喚當事人、證人到庭,就相關案件事實當庭詢問。主動向當事人釋明參與虛假訴訟的法律後果,引導當事人誠信訴訟。認定為虛假訴訟的案件,應當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申請;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其請求。
十、加強執行審查,嚴查虛假非訴法律文書。重點防範依據虛假仲裁裁決、仲裁調解書、公證債權文書等非訴法律文書申請執行行為。在非訴法律文書執行中,當事人存在通過惡意串通、捏造事實等方式取得生效法律文書申請執行嫌疑的,應當依法進行嚴格實質審查。加大依職權調取證據力度,結合當事人關係、案件事實、仲裁和公證過程等多方面情況審查判斷相關法律文書是否存在虛假情形,是否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存在上述情形的,應當依法裁定不予執行,必要時可以向仲裁機構或者公證機關發出司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