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保障與監督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納入本地區法治建設總體部署,納入精神文明建設和平安建設。
第四十六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加強法治宣傳教育人才隊伍建設,分層分類開展培訓。
司法行政部門在基層群眾中培養具有較好法治素養和基層工作經驗,能發揮示範作用的人員,指導、支持其積極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帶頭參與法治實踐。
第四十七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推進法治宣傳教育專家庫建設,選聘優秀法治人才組成普法講師團,組織開展法治宣講活動。其他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建設具有部門工作特點的法治宣傳教育專家庫或者講師團。
鼓勵和支持國家工作人員,從事法學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員和法學專業學生,以及從事法律服務工作的人員等,開展普法志願服務,參與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的法律諮詢、法治講座等活動。
第四十八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法治宣傳教育理論研究,加強法治傳播、法治文化等相關人才培養。
第四十九條 國家健全媒體公益普法制度,引導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和網絡服務提供者履行公益普法責任,開展公益法治宣傳教育。
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和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通過開設法治專欄專題、刊播法治公益廣告、報導法治新聞等形式,加強法治宣傳教育。
第五十條 文化和旅遊、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網信等部門應當加強法治文化建設,鼓勵和支持優秀法治文藝作品、出版物、廣播電視、電影和網絡視聽作品的創作生產和宣傳推廣。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法治文化相關文物等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利用,宣傳代表性人物的事跡和精神,弘揚社會主義法治文化,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土空間規劃,因地制宜統籌規劃、建設法治文化場所,在公共設施建設和公共空間利用時體現法治元素。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法治文化場所名錄,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三條 負有法治宣傳教育職責的部門、單位應當根據不同地區、行業、群體的法治需求精準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採取生動活潑、通俗易懂、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和方法,發揮法治人物、見義勇為人員等典型示範作用,講好中國憲法故事、中國法治故事,增強法治宣傳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力戒形式主義。
第五十四條 鼓勵創新法治宣傳教育形式和方法,支持運用新平台新技術新產品和無障礙方式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法治宣傳教育的內容應當準確、清楚,避免誤導公眾。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法治宣傳教育經費列入本級預算,加強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法治宣傳教育工作需要。
國家機關、群團組織、事業單位應當合理安排經費,保障法治宣傳教育工作開展。
國家鼓勵、引導社會資金參與法治宣傳教育工作,並依法加強管理。
第五十六條 司法行政部門組織對法治宣傳教育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發現同級負有法治宣傳教育職責的部門、單位,未依法履行法治宣傳教育職責的,應當及時發出普法提示。有關部門、單位收到普法提示後,應當及時採取改進措施並反饋相關情況。
第五十八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專題詢問、專題調研等方式,加強對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的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情況,依法接受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