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赔偿协议显失公平,劳动者可请求依法撤销——石某某诉某建筑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0年12月,石某某在某建筑公司承建的某项目工地上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某建筑公司就工程项目购买了工伤保险。2021年3月29日,石某某在项目施工中摔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1年7月9日,石某某与某建筑公司签订《赔偿协议书》,约定:某建筑公司对本次事故其所应承担的赔偿款一次性结清,共计35000元,石某某领款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因本次事故再向该公司索赔。同日该公司向石某某转账35000元,石某某出具了收条。2023年4月10日,石某某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9级。工伤保险基金赔付后,石某某以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赔偿协议,并由某建筑公司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差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费用107366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建筑公司与石某某签订赔偿协议时仅给付石某某35000元,当时石某某尚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对自己应享有的权利并不清楚,案涉《赔偿协议书》约定的赔偿费用远低于石某某依法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总额,导致双方权利义务明显失衡,违反公平原则。石某某申请依法撤销,应予支持。
【典型意义】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利用信息优势在劳动者未充分了解自身伤情的情况下,通过调解方式逃避法定责任,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明显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之规定,依法撤销赔偿协议。
案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