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簽訂的賠償協議顯失公平,勞動者可請求依法撤銷——石某某訴某建築公司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
【基本案情】2020年12月,石某某在某建築公司承建的某項目工地上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某建築公司就工程項目購買了工傷保險。2021年3月29日,石某某在項目施工中摔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2021年7月9日,石某某與某建築公司簽訂《賠償協議書》,約定:某建築公司對本次事故其所應承擔的賠償款一次性結清,共計35000元,石某某領款後,不得以任何理由因本次事故再向該公司索賠。同日該公司向石某某轉帳35000元,石某某出具了收條。2023年4月10日,石某某經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為傷殘9級。工傷保險基金賠付後,石某某以顯失公平為由,請求撤銷賠償協議,並由某建築公司支付其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及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差額、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工資、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等費用107366元。
【裁判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建築公司與石某某簽訂賠償協議時僅給付石某某35000元,當時石某某尚未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對自己應享有的權利並不清楚,案涉《賠償協議書》約定的賠償費用遠低於石某某依法應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總額,導致雙方權利義務明顯失衡,違反公平原則。石某某申請依法撤銷,應予支持。
【典型意義】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後,用人單位利用信息優勢在勞動者未充分了解自身傷情的情況下,通過調解方式逃避法定責任,雙方簽訂的賠償協議明顯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之規定,依法撤銷賠償協議。
案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