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訴訟典型案例(第三批)
案例一
海南省海口市瓊山區人民檢察院訴海口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瓊山分局怠於履行土地資源保護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行政公益訴訟 農用地保護 怠於履行職責 違法行使職權 終結訴訟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海口某公司租用海口市瓊山區雲龍鎮某村民小組村民16.56畝農用地,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在租用土地上搭建簡易廠房,修建水泥硬化道路,安裝機械設備和用電設施從事石材切割加工,並挖建廢渣池、沉澱池用於排放生產產生的污泥和污水,破壞土地原狀,造成環境污染。9年來該公司因非法佔用土地多次被查處,僅短暫拆除部分地上設施後又開始重新建設,案涉土地長期反覆被佔用、破壞,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二)檢察監督
2024年3月,海南省海口市瓊山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瓊山區檢察院)在工作走訪中發現該案線索,於2024年4月12日立案。經無人機現場勘察、調取案涉地塊歷年衛星影像及行政執法卷宗等證據,查明2017年至2023年,海口某公司因非法佔用案涉土地,被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多次查處,而在屢次被查處後又反覆在案涉農用地上重新建設石材加工設施。期間,瓊山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5次向海口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瓊山分局移交案件線索,該局兩次立案查處。2019年6月,對該公司非法佔用820平方米土地作出行政處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並處罰款65620.80元。該公司繳納罰款,拆除簡易廠房等部分地上設施後不久又重新恢復建設。2023年6月,該局再次立案並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後以該公司已整改作結案處理。案涉土地歷年衛星影像顯示,案涉石材加工廠挖建的廢渣池、沉澱池以及硬化的水泥道路(面積約1300平方米)始終未拆除。歷年來每次被查處時僅短暫拆除簡易廠房等部分設施,隨即又再次恢復重建,繼續堆放石材和切割加工,且非法佔用土地面積逐年擴大,從2019年的820平方米擴大至2024年約4000平方米。
2024年5月13日,瓊山區檢察院向海口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瓊山分局發出檢察建議,督促其對海口某公司非法佔地行為作出行政處理,恢復土地原狀。2024年7月12日,該局復函稱,已對該公司非法佔用3225.45平方米土地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石材加工廠及附屬設施,並按每平方米10元處以罰款32254.50元。
2024年8-10月,瓊山區檢察院跟進監督,發現上述行政處罰決定對海口某公司新發生的非法佔地行為,未依據2021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及《海南省自然資源領域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的規定,按照每平方米100元以上進行處罰,而是按法規修訂前的標準處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罰款,違法行使行政裁量權,且認定的非法佔地面積遺漏了挖建的約700平方米沉澱池面積。經多次現場回訪,該公司繳納罰款後仍繼續佔用案涉土地從事生產經營。鑑於海口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瓊山分局未依法糾正錯誤行政處罰決定,未有效制止非法佔地行為,2024年11月15日,瓊山區檢察院向海口市瓊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瓊山區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判令撤銷被告《行政處罰決定書》,重新作出新的行政行為;判令被告立即制止非法佔地行為,依法全面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