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事诉讼的特征
1.等腰三角性结构:当事人对立,法院居间审理、裁判。
当事人之间虽然会就诉讼中的某些事项达成协议,甚至通过调解或和解解决纠纷,但这不过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是一种让步或妥协,并不能否定他们之间的对抗本质。
2.依靠国家强制力解决民事纠纷。
(1)被告应诉的强制性:当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后,被告就有义务应诉。被告不到庭的,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不能强制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2)法院作出的决定、裁定和判决,当事人必须服从。如果不主动履行裁定和判决的,法院可以在当事人的申请下,强制执行。
3.诉讼对象: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1)法院解决民事争议时,必须适用实体法的规定
(2)非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不能纳入民事诉讼程序加以解决→民事审判权的范围问题。
4.依照一定的法律规范,严格按照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4.1目的:保证民事诉讼的公正性
4.2表现:法院和所有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必须符合规定的方式,违反了规定的方式和程序有可能(不是绝对)导致诉讼行为的无效。
5.事实认定的形式化
案件事实的认定需要依靠证据,而基于合法性的要求,法院认定事实的证据又必须满足一定的形式要求,这样一来,也就有可能影响事实认定的有效性。
(三)民事诉讼的局限性[1]
1.事实认定的形式化:可能影响事实认定的有效性。
2.纠纷解决成本较高:①消耗财力、人力和物力;②更为消耗时间。
3.存在如何诉讼的技术性要求:一方面使人们不能方便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另一方面也使诉讼技术有可能成为遮蔽案件真实的障碍。
[1] 这是从整体状态所作的一般性描述,实际上,民事诉讼作为一个解决民事纠纷的系统,是一个多样化和开放的系统。为了应对民事纠纷解决的效率问题,民事诉讼程序的构成是可以根据纠纷类型化情形加以构建的,从这一点来看,民事诉讼的局限性也就大大降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