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狭义的民事诉讼法
1.含义:专门或集中规定民事诉讼程序和诉讼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法律法规,通常是指以《民事诉讼法》为名的法律或法典。
2.发展趋势:为了更好地规范和调整相应的关系,原来民事诉讼法法典中的诸多制度已经从民事诉讼法法典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法律。这些分离出来的法律与民事诉讼法法典共同构成了民事诉讼法律体系。随着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发展,我国也会出现这种现象。
(二)广义的民事诉讼法1.含义:狭义民事诉讼法之外存在于其他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的有关民事诉讼规范的总和。
2.具体类型
2.1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主要是指在《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中的规定。例如,《民法典》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2司法解释
2.2.1含义:由最高人民法院就法律的具体应用而制定的,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和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性文本。由于该规定明确指明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司法解释也就成为法渊之一。
2.2.2司法解释权:议论主要集中在司法解释中的创设性规范问题。例如,设置诉讼权利行使的限制性条件、诉讼义务以及具体的诉讼制度等。创设性规范有现实必要性,但法律应用的解释与司法解释的规范创设之间界限并不明晰。不过从原理上讲,司法解释对具体制度的创设应不涉及基本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否则存在越权之嫌。
2.2.3司法解释的形式(《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6条)[1]
(1)解释:在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某一法律或者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类问题如何应用法律制定的司法解释。
(2)规定:根据立法精神对审判工作中需要制定的规范、意见等司法解释。
(3)规则: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等方面的司法解释。
(4)批复:对高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制定的司法解释。
(5)决定:修改或者废止司法解释。
2.3国务院以及国务院各部委等发布的法律法规解释性文件
包括由最高人民法院与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性文件。
[1] 如果将这种形式作为法定形式,则意味着其他形式的解释性文本(如意见、通知、复函等)将不再具有约束力,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的该司法解释规定并没有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