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立法上科學設置犯罪圈,系統優化刑罰結構
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時代背景下,刑法作為社會治理的重要手段,離不開科學的立法設計,犯罪圈的劃定與刑罰結構的配置直接關係社會治理效能與人權保障水平。科學設置犯罪圈,核心是把握入刑的必要性和審慎性、控制和減少死刑、完善刑罰執行制度。
第一,嚴格控制「輕罪入刑」。在刑法學界,積極主義立法觀和消極主義立法觀爭論已久、眾說紛紜。我認為,這個問題不能單純從法理上看待,應當根據罪名入刑後的實際效果來判斷是非得失。以危險駕駛罪為例,2011年「醉駕」入刑以來,確實減少了醉駕行為,但實踐中「醉駕」案件大幅上升,數量十分驚人。2022年,以「醉駕」為主的危險駕駛罪占了全部刑事案件數量的27.7%,其中有三個省份醉駕占比超過40%,全國每年有近30萬人因醉駕而入罪。這個龐大數字的背後,是無數個體及其家庭被推向社會對立面的風險,社會治理難度加大。針對這種情況,司法實務界圍繞限制處罰範圍,作了很多有益探索。2023年「兩高兩部」出台新規,明確對醉駕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者可不予起訴。新規出台後,危險駕駛罪案件顯著下降,占比從2022年的27.7%,下降到2024年的16.93%,但絕對數仍然不少,後續情況需要持續觀察,其中的利弊得失值得深入思考。我們認為,在肯定刑法需要與時俱進應對新挑戰的同時,必須樹立「治罪與治理並重」的理念,節制輕罪入刑,推動形成更加和諧且富有韌性的社會。
第二,嚴格控制和減少死刑。在死刑適用方面,我們黨在不同歷史時期都強調「少殺慎殺」的政策理念。新中國成立後創製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制度,立法初衷就是限制死刑的適用範圍。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權,統一了死刑適用標準,加強了死刑適用的程序控制。從立法上看,我國死刑的罪名數量也呈現逐步減少的趨勢,從1997年刑法規定的68個縮減至目前的46個,目前僅保留針對嚴重暴力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等犯罪的死刑。總的來看,我國在控制和減少死刑的方向上取得了重大進展。基於我國國情、社會現實的需要以及人民群眾的意願,國家宣布不會廢除死刑;同時,出於人權保障、防範冤假錯案以及最大限度減少社會對立面等因素的考量,又始終堅持嚴格控制和逐步減少死刑。在把握死刑政策時,也應秉持慎刑原則,正確理解死刑的適用標準,對於因民間矛盾激化所引發的命案慎重適用死刑;應堅持最嚴格的證明標準和規範要求,確保每一起死刑案件都經得起歷史的檢驗。
第三,優化減刑、假釋和非監禁刑制度。在刑罰執行中,過度依賴監禁刑特別是短期自由刑,容易造成「交叉感染」、再社會化困難以及成本高昂等問題。但從實踐情況看,當前我國的減刑、假釋適用率處於較低水平,非監禁刑的整體應用比例也不高,尤其是假釋制度適用率極低。面對問題,2023年「兩高兩部」發布《關於依法推進假釋制度適用的指導意見》,旨在扭轉假釋適用率過低的現狀。進一步落實慎刑原則,擴大減刑、假釋和非監禁刑適用,需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完善:一是將緩刑、假釋條件中的「沒有再犯罪危險」調整為「再犯罪危險較低」,增強可操作性。二是健全罪犯危險性評估體系,引入科學評估工具與方法。三是立法上完善對違反監管規定行為的撤銷程序、適用條件,維護刑罰執行的嚴肅性與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