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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現行最新刑法(《刑法修正案(十二)》版本)(2023)

1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31 16:19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根據1999年1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2001年8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1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8月2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2011年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2015年8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2017年11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2020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2023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二)修正。)
2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31 16:19

目錄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範圍

  第二章 犯罪

   第一節 犯罪和刑事責任
   第二節 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
   第三節 共同犯罪
   第四節 單位犯罪

  第三章 刑罰

   第一節 刑罰的種類
   第二節 管制
   第三節 拘役
   第四節 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第五節 死刑
   第六節 罰金
   第七節 剝奪政治權利
   第八節 沒收財產

  第四章 刑罰的具體運用

   第一節 量刑
   第二節 累犯
   第三節 自首和立功
   第四節 數罪併罰
   第五節 緩刑
   第六節 減刑
   第七節 假釋
   第八節 時效

  第五章 其他規定

3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31 16:20


  第二編 分則

  第一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一節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第二節 走私罪
   第三節 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節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節 金融詐騙罪
   第六節 危害稅收征管罪
   第七節 侵犯智慧財產權罪
   第八節 擾亂市場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五章 侵犯財產罪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罪
   第二節 妨害司法罪
   第三節 妨害國(邊)境管理罪
   第四節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節 危害公共衛生罪
   第六節 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第七節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第八節 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第九節 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

  第七章 危害國防利益罪

  第八章 貪污賄賂罪

  第九章 瀆職罪

  第十章 軍人違反職責罪

  附則

4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31 16:20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範圍

 

  第一條 【立法目的】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根據憲法,結合我國同犯罪作鬥爭的具體經驗及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第二條 【任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鬥爭,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第三條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第四條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第五條 【罪責刑相適應】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第六條 【屬地管轄權】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
  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第七條 【屬人管轄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

  第八條 【保護管轄權】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第九條 【普遍管轄權】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範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

  第十條 【對外國刑事判決的消極承認】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第十一條 【外交代表刑事管轄豁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第十二條 【溯及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

5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31 16:20

第二章 犯罪

 

第一節 犯罪和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十四條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中國刑事辯護網提供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過失犯罪】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第十七條之一 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十八條 【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又聾又啞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責任】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條 【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緊急避險】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一款中關於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6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31 16:20

第二節 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條 【犯罪預備】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三條 【犯罪未遂】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十四條 【犯罪中止】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7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31 16:20

第三節 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 【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中國刑事辯護網提供

  第二十八條 【脅從犯】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九條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8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31 16:20

第四節 單位犯罪


  第三十條 【單位負刑事責任的範圍】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9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31 16:20

第三章 刑罰

 

第一節 刑罰的種類


  第三十二條 【主刑和附加刑】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條 【主刑種類】主刑的種類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無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條 【附加刑種類】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一)罰金;
  (二)剝奪政治權利;
  (三)沒收財產。
  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第三十五條 【驅逐出境】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第三十六條 【賠償經濟損失與民事優先原則】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非刑罰性處置措施、職業禁止】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之一 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從事相關職業的人違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決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其從事相關職業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

10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31 16:21

第二節 管制


  第三十八條 【管制的期限與執行機關】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九條 【被管制犯罪的義務與權利】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按照執行機關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四)遵守執行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五)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執行機關批准。
  對於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

  第四十條 【管制期滿解除】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滿,執行機關應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群眾宣布解除管制。

  第四十一條 【管制刑期的計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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