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 | 登錄 | 註冊

目前共有1篇帖子。

彭辉:裁判文书隐名之问

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1-10 12:53

彭辉: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


“司法公开不是选择性公开,司法责任也不能成为模糊责任。”

“唯有置于阳光下,才能真正压实‘裁判者负责’的制度承诺。”



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对裁判文书上网中隐去法官姓名和案号问题的明确回应,犹如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了社会对司法公开原则落实情况的深度关切。


这一回应不仅是对具体操作偏差的及时纠偏,更是对“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这一中央精神的再强调与再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深化司法公开的要求,其核心在于通过透明促公正、以公开树公信。在此背景下,部分上网文书对审判人员姓名及案号的非常规处理,无疑触碰了司法公开的敏感神经,值得深入剖析与纠偏。


隐去姓名:是否符合司法公开的立法原意?


我国司法公开制度改革历经多年推进,其核心逻辑在于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中明确,除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等法定情形外,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公开。其中,审判人员姓名与案号属于应当公开的审判组织信息与程序性标识,不属于可隐名处理的当事人个人信息范畴。


从立法原意看,裁判文书公开的初衷包含三重维度:一是向国际社会展示中国司法运作的真实图景;二是倒逼司法质量提升,使法官在“被看见”的压力下慎思明辨;三是构建案例指导体系,为法律实践提供可检索、可参考的规范资源。隐去法官姓名与案号,实质上削弱了文书的标识性、可追溯性与权威性,将裁判文书降格为“普法故事”,违背了文书公开作为司法公开制度有机组成部分的定位。


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在回应中明确指出,隐名范围仅限于当事人、被害人等特定主体,审判组织信息应当公开。一些基层法院因操作人员理解偏差或执行惰性而扩大隐名范围,本质上是对司法公开制度的误读。


署名公开:是否是“裁判者负责”的制度基石?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是司法责任制的核心要求。裁判文书上的法官署名,不仅是职业身份的体现,更是责任归属的宣示。每一份文书都是法官行使审判权的具体产物,署名意味着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文书说理承担终身责任。


隐去法官姓名,实质上切断了责任溯源路径。尽管法院内部仍可通过案卷追查承办法官,但对外部公众而言,“匿名裁判”消解了司法行为的个人责任属性,容易助长“集体负责实则无人负责”的弊端。司法责任制改革强调“谁办案、谁负责”,其落实离不开公开具名的制度保障。法官敢于署名,体现的是对裁判结果的信心与担当;反之,隐名操作难免引发“是否心虚”的公众质疑。


值得关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8年)》中进一步强调深化司法公开、落实司法责任。在此背景下,隐去审判组织成员姓名,显然与改革方向背道而驰。司法公开不是选择性公开,司法责任也不能成为模糊责任。唯有将审判者置于阳光下,才能真正压实“裁判者负责”的制度承诺。



社会监督:是否会削弱司法公信力、透明度?


裁判文书隐去法官姓名和案号,即便其初衷可能包含了对法官个人安全的考量或是对某些技术性问题的误解,但其客观效果极易在舆论场中引发“此地无银三百两”的负面联想。


公众有理由质疑:为何要在本应最体现公开性的环节选择“隐身”?这是否意在规避监督?是否因为某些判决本身“底气不足”,不敢亮明身份?这种猜疑一旦产生,便会像病毒一样损害司法的公信力。


司法公信力的构建,不仅依赖于制度内部的纠错机制,更离不开广泛、有效的外部社会监督。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正是搭建社会监督桥梁的关键举措。


对于律师、学者、媒体乃至普通公民而言,清晰的法官署名和案号,是其进行案例检索、比对分析、发现“同案不同判”现象、评价法官业务水平、乃至对特定司法现象进行深入研究的前提。隐去姓名和案号,如同撤去了监督的坐标,使得海量文书沦为难以定位、无法有效对比分析的“信息孤岛”,社会监督的精准性和深度将大打折扣。


更重要的是,这种公开监督所形成的“倒逼”机制,是提升司法整体质量的无形之手。当法官意识到自己的每一份判决都可能被置于放大镜下审视时,自然会更加注重说理的充分性、逻辑的严谨性和裁判的公正性。这种源自公开透明的自律意识,是任何内部考核都无法替代的。削弱社会监督,等于卸去了司法体系自我净化、自我完善的一项重要外部推动力。



司法活动应当以无比的自信和坦荡面对公众,越是敏感复杂的案件,越需要通过充分的公开来赢得理解与信任。试图通过信息控制来回避争议,往往是掩耳盗铃,反而会制造更大的信任危机。最高法此次迅速回应并要求整改,正是意识到了这种操作可能带来的信任风险,旨在以果断的行动维护司法透明的形象。


司法公开是法治文明的灯塔,法官署名是司法责任的印章。唯有坚持该公开的坚决公开、该透明的彻底透明,才能筑牢公众信任之基,使每一份裁判文书都成为法治信仰的载体,而非神秘主义的注脚。这既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也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內容轉換:

回覆帖子
內容:
用戶名: 您目前是匿名發表。
驗證碼:
看不清?換一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