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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輝:裁判文書隱名之問

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1-10 12:53

彭輝: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導師


「司法公開不是選擇性公開,司法責任也不能成為模糊責任。」

「唯有置於陽光下,才能真正壓實『裁判者負責』的制度承諾。」



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對裁判文書上網中隱去法官姓名和案號問題的明確回應,猶如一石激起千層浪,引發了社會對司法公開原則落實情況的深度關切。


這一回應不僅是對具體操作偏差的及時糾偏,更是對「深化和規範司法公開」這一中央精神的再強調與再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深化司法公開的要求,其核心在於通過透明促公正、以公開樹公信。在此背景下,部分上網文書對審判人員姓名及案號的非常規處理,無疑觸碰了司法公開的敏感神經,值得深入剖析與糾偏。


隱去姓名:是否符合司法公開的立法原意?


我國司法公開制度改革歷經多年推進,其核心邏輯在於以公開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潔。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人民法院在網際網路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中明確,除涉及國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等法定情形外,裁判文書應當依法公開。其中,審判人員姓名與案號屬於應當公開的審判組織信息與程序性標識,不屬於可隱名處理的當事人個人信息範疇。


從立法原意看,裁判文書公開的初衷包含三重維度:一是向國際社會展示中國司法運作的真實圖景;二是倒逼司法質量提升,使法官在「被看見」的壓力下慎思明辨;三是構建案例指導體系,為法律實踐提供可檢索、可參考的規範資源。隱去法官姓名與案號,實質上削弱了文書的標識性、可追溯性與權威性,將裁判文書降格為「普法故事」,違背了文書公開作為司法公開制度有機組成部分的定位。


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在回應中明確指出,隱名範圍僅限於當事人、被害人等特定主體,審判組織信息應當公開。一些基層法院因操作人員理解偏差或執行惰性而擴大隱名範圍,本質上是對司法公開制度的誤讀。


署名公開:是否是「裁判者負責」的制度基石?


「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是司法責任制的核心要求。裁判文書上的法官署名,不僅是職業身份的體現,更是責任歸屬的宣示。每一份文書都是法官行使審判權的具體產物,署名意味著其對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文書說理承擔終身責任。


隱去法官姓名,實質上切斷了責任溯源路徑。儘管法院內部仍可通過案卷追查承辦法官,但對外部公眾而言,「匿名裁判」消解了司法行為的個人責任屬性,容易助長「集體負責實則無人負責」的弊端。司法責任制改革強調「誰辦案、誰負責」,其落實離不開公開具名的制度保障。法官敢於署名,體現的是對裁判結果的信心與擔當;反之,隱名操作難免引發「是否心虛」的公眾質疑。


值得關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第六個五年改革綱要(2024—2028年)》中進一步強調深化司法公開、落實司法責任。在此背景下,隱去審判組織成員姓名,顯然與改革方向背道而馳。司法公開不是選擇性公開,司法責任也不能成為模糊責任。唯有將審判者置於陽光下,才能真正壓實「裁判者負責」的制度承諾。



社會監督:是否會削弱司法公信力、透明度?


裁判文書隱去法官姓名和案號,即便其初衷可能包含了對法官個人安全的考量或是對某些技術性問題的誤解,但其客觀效果極易在輿論場中引發「此地無銀三百兩」的負面聯想。


公眾有理由質疑:為何要在本應最體現公開性的環節選擇「隱身」?這是否意在規避監督?是否因為某些判決本身「底氣不足」,不敢亮明身份?這種猜疑一旦產生,便會像病毒一樣損害司法的公信力。


司法公信力的構建,不僅依賴於制度內部的糾錯機制,更離不開廣泛、有效的外部社會監督。裁判文書上網公開,正是搭建社會監督橋梁的關鍵舉措。


對於律師、學者、媒體乃至普通公民而言,清晰的法官署名和案號,是其進行案例檢索、比對分析、發現「同案不同判」現象、評價法官業務水平、乃至對特定司法現象進行深入研究的前提。隱去姓名和案號,如同撤去了監督的坐標,使得海量文書淪為難以定位、無法有效對比分析的「信息孤島」,社會監督的精準性和深度將大打折扣。


更重要的是,這種公開監督所形成的「倒逼」機制,是提升司法整體質量的無形之手。當法官意識到自己的每一份判決都可能被置於放大鏡下審視時,自然會更加注重說理的充分性、邏輯的嚴謹性和裁判的公正性。這種源自公開透明的自律意識,是任何內部考核都無法替代的。削弱社會監督,等於卸去了司法體系自我淨化、自我完善的一項重要外部推動力。



司法活動應當以無比的自信和坦蕩面對公眾,越是敏感複雜的案件,越需要通過充分的公開來贏得理解與信任。試圖通過信息控制來迴避爭議,往往是掩耳盜鈴,反而會製造更大的信任危機。最高法此次迅速回應並要求整改,正是意識到了這種操作可能帶來的信任風險,旨在以果斷的行動維護司法透明的形象。


司法公開是法治文明的燈塔,法官署名是司法責任的印章。唯有堅持該公開的堅決公開、該透明的徹底透明,才能築牢公眾信任之基,使每一份裁判文書都成為法治信仰的載體,而非神秘主義的註腳。這既是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內在要求,也是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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