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1-29 21:14
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2004—2008)》第七項「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內部監督與接受外部監督的制度」的措施中明確提出,要建立科學、統一的審判質量和效率評估體系。在確保法官依法獨立判案的前提下,確立科學的評估標準,完善評估機制。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改革綱要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又具體地制定了法院審判管理指標體系實施辦法。從最高人民法院到基層人民法院建立了一整套按照企業管理模式為樣本的內部管理指標體系。在這套指標管理體系中,調解率、撤訴率、信訪率、結案率、群眾滿意率、再審改判率、執行到位率等都是對法院以及法官的評價因子。各地法院對評價因子的設置稍有不同,總體上差異不大。因為是內部評價規則,因此管理指標體系的實施規則或辦法並不對外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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