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作機制
1.探索引入家事調查員、社工陪護及兒童心理專家等多種方式,不斷提高家事審判的司法服務和保障水平。家事案件的審理涉及心理學、社會學等多方面專業知識,需要相關專業領域人員的配合與協助。探索相關公益性服務機構及人員配合法院調查審理家事案件,及時為當事人提供心理疏導等相關專業服務。在有條件的地方,建設家事調解室、心理評估室、單面鏡調查室等設施,為家事審判改革提供強有力的物質裝備保障。
2.探索家事糾紛的專業化、社會化和人性化解決方式。推動建立司法力量、行政力量和社會力量相結合的新型家事糾紛綜合協調解決機制,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形成有效社會合力,切實妥善化解家事糾紛。
五、試點案件範圍
家事案件是指確定身份關係的案件及基於身份關係而產生的家庭糾紛,主要案件類型有:1.婚姻案件及其附帶案件,包括離婚、婚姻無效、婚姻撤銷等,附帶案件包括監護權、子女撫養費、離婚後財產分割等;2.撫養、扶養及贍養糾紛案件;3.親子關係案件,包括確認親子關係、否認親子關係;4.收養關係糾紛案件;5.同居關係糾紛案件,包括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非婚生子女撫養等;6.繼承和分家析產糾紛案件等。
六、試點模式
為推動家事審判改革和少年審判改革的發展,考慮到未成年人案件與家事案件同根同源、理念相通,未成年人案件與家事案件在訴因機理、審判理念及裁判方式上的共通性等因素,同時應當吸收和借鑑少年審判三十多年的探索經驗和成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在指導試點法院時,可以根據各地情況自行確定下述模式開展試點工作:
少年審判與家事審判分頭試點。維持現有少年法庭格局不變,將少年審判受案範圍調整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及當事人為未成年人的校園傷害、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等民事案件。圍繞家事審判改革和少年刑事審判改革設置的硬體設施和司法輔助人員儘量共用,以免重複設置造成不必要的浪費。
七、試點法院
1.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推薦的基礎上,確定100個左右基層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開展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試點工作。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是否在轄區內再增加法院開展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的試點工作,由各高級人民法院自行確定。
八、試點期間
自2016年6月1日起開展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試點工作。試點期間為兩年。
九、試點指導
1.各試點法院要深刻認識新形勢下開展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試點工作的重要意義,把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試點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和重點工作,專項研究部署,積極進行基層探索,及時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區實際的規劃和意見,有計劃有步驟地推動試點工作。
2.上級法院要加大對試點法院改革工作的監督指導力度,總結試點得失,反饋試點效果,適時組織召開試點工作推進會,確保試點工作平穩有序推進。各試點法院要認真分析研究新情況、新問題,必要時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要加強對試點動態的跟蹤和指導,研究改革試點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不斷完善相關制度設計。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