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
第1321次會議通過,根據2008年12月1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調整司法解釋等文件中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條文序號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
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等十九件民事訴訟類
司法解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為了保證人民法院正確調解民事案件,及時解決糾紛,保障和方便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節約司法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調解工作的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