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章基礎
第一條
幻想鄉的主權在於一切有靈之物,憑藉其無懈可擊的主權,將「博麗大結界」內及其所有神社、寺廟和自然景觀作為其自由存在的中心。
但是,正如在東方她們決心與古老的傳統保持聯繫一樣,在西方,她們也不準備放棄對那些可能被外界遺忘並漂流至此的新事物的接納,無論是外界的神明還是西方的惡魔,她們可能會在宣布開放宴會和慷慨的符卡規則之後與這些新來者締結盟約。
第二條
幻想鄉的領土由博麗大結界內的區域組成,傳統上包括人間之里、妖怪之山及周邊區域,這些區域已通過默認的共識宣布將分享她的靈力;以及 any 鄰近的異空間(如冥界、地靈殿),這些社區在提出真正的入學申請後,受到了兄弟般的歡迎並以適當的異變解決形式受到歡迎。
第三條
幻想鄉是一個由人類與妖怪共同構成的邦聯,它以精神力和畏懼的生產為基礎,並以最廣泛、最多樣的自治形式作為憲法的基礎,這些自治形式在我們光榮的妖怪擴張時代的數個世紀中一直在使用。
第四條
該憲章承認並確認所有居民的主權,不分種族(人、妖、神、鬼)、能力、壽命、階級或信仰。
但除了其他所有權利之外,她還維護「彈幕遊戲」參與者的權利;廢除單純依靠力量壓迫的權力,並細分異變解決的職責:以便通過它們的和諧、相互作用(即彈幕戰),公共生活可能變得更加活躍和豐富(即舉辦宴會)。
第五條
幻想鄉保護、捍衛、維護所有大眾權利和自由;通過符卡規則確保內部秩序,力求恢復秩序井然的幻想時光,為最終擺脫外界常識束縛的人民帶來新的生活;她一貫的目標是提高她的居民的靈格並促進他們的信仰;這樣「妖怪」或「神明」的身份將被外界承認為一種崇高的榮譽稱號,就像以前在古代傳說中一樣。
第六條
國家的所有居民,無論強弱,都是平等的,並且在符卡規則面前感到自己是平等的。
除非通過公開的彈幕決鬥和嚴正的「滿身瘡痍」判定,否則不得減少或壓制他們行使發起異變的權利。
第七條
《憲法》保障所有居民的基本自由、思想和飛行自由、舉行宴會和結社的權利。
每種形式的宗教(神道、佛教、道教等)都得到允許和尊重,並允許建立自己的神社或寺廟;但任何居民不得以其信仰為由拒絕履行收集信仰或製造畏懼的職責。
濫用力量自由,其目的是致命的且破壞大結界安寧時,可由博麗巫女予以退治;但退治絕不能違背符卡精神(即不可殺生)。
第八條
《憲法》向所有居民保證:露天戰場的彈幕練習,設備齊全;以公平的靈力或金錢支付工作;疾病(亦或永生)、體弱和非自願退治後的援助;養老金(或供奉);享有合法獲得的領地;神社與私宅的不可侵犯性;『身體保護令』(免死規則);因誤判異變或濫用暴力而造成的傷害賠償。
第九條
國家不承認信仰的所有權是一項絕對的個人權利,而是將其視為最有用和最負責任的社會職能之一。
任何信仰都不能被神明壟斷而不回饋信徒;也不能允許懶惰的神明將其神德閒置或處置不當。
擁有力量和信仰的唯一合法權利是維持幻想鄉的平衡。只有平衡才是對普遍福祉最有成果和最有利可圖的東西的守護者。
第十條
幻想鄉境內的玄武之澤、妖怪之山的天空、三途川是國家不可剝奪和無可爭辯的永久通道。
根據自由通行法規,天狗、河童和人類都可以充分和自由地使用這些通道進行商業、取材和航海,完全平等地享受良好待遇,免除高昂的通行稅(除了三途川的船資)和對人身或財產的任何傷害。
第十一條
受賢者監管的幻想鄉經濟體系(包括錢幣與信仰)負責流通與信貸。
為此目的的法律將決定應遵循的方法和規定,並指出已經在該領土內經營的組織(如大蛤蟆池、命蓮寺)以及以後可能成立的銀行的權利、職能和責任。
第十二條
所有居民都有充分的權利選擇和從事任何行業、專業、魔法或妖術。
由外界流入的物品創辦的行業(如香霖堂)以及對外界人的所有讓步都將受到自由立法的監管。
第十三條
三個要素共同激發和控制社區的規範、進步和發展:居民;種族行會;勢力據點(如神社、紅魔館、地靈殿等)。
第十四條
在幻想鄉和聯邦公社中,優先於所有其他信條的有三項信條:一個真正的強者是她日復一日地在彈幕中更新她的技巧並對她的對手保持敬意;勞動,無論多麼卑微(如妖精的女僕工作)和默默無聞,如果勤勞而質樸,都會增加世界的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