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辦理民事支持起訴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為依法辦理民事支持起訴案件,保障當事人平等行使訴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司法實踐,制定本意見。
第一條 民事權益受到損害的當事人,具有起訴維權意願,但因訴訟能力弱、不敢或者不能獨立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等規定支持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相關組織和個人未代為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訴訟。
第二條 民事支持起訴活動中,當事人有權依法處分享有的民事訴訟權利和民事實體權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意願。
第三條 人民法院支持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支持起訴職能,共同保障訴訟活動順利進行、當事人平等行使訴訟權利。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提起訴訟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民事支持起訴:
(一)農民工追索勞動報酬;
(二)因年老、疾病、缺乏勞動能力等不能獨立生活或者生活困難,追索扶養費、贍養費;
(三)家庭暴力受害人請求離婚、損害賠償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四)殘疾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益遭受侵害;
(五)未成年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益遭受侵害;
(六)軍人、軍人家屬和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遺屬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益遭受侵害;
(七)依照法律規定可以支持起訴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