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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徵求意見稿】《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Floor 21 啊啊是谁都对 3/29/26 10:45


  八、附則(3條)

  第八十八條【事實董事和影子董事的法律適用】

  不擔任公司董事的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實際執行公司事務,對造成公司、股東或者債權人的損失負有責任的,可以一般性地適用公司法有關董事責任的規定。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施損害公司或者股東利益的行為的,在有證據證明就特定事項作出指示時,作出指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與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連帶責任。

  第八十九條【名詞解釋】

  本解釋規定的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股東的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本解釋所稱的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是指股東未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期限、出資數額等繳納貨幣出資,或者已經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所認繳的出資額。

  本解釋所稱的股東代表訴訟,是指股東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

  第九十條【適用範圍】

  本解釋自x年x月x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五)》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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