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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4-8 23:08
法国经济正义贡献金制度考察 郭鹏鲁
2025年,法国商业诉讼体系发生了结构性变革。自1月1日起,原设于阿维尼翁、欧塞尔、勒阿弗尔、勒芒、利摩日、里昂、马赛、南锡、南泰尔、巴黎、圣布里厄克和凡尔赛12个城市的商事法院被逐步取代,由新设立的经济活动法院承接相关司法职能。同时,根据2023年11月20日第2023-1059号法令《关于司法部2023-2027年度的方向与规划》及2024年12月30日第2024-1225号法令《关于经济正义贡献金试点的法令》,法国自2025年1月1日起启动了一项名为经济正义贡献金的新制度试点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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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4-8 23:08
适用范围
自2025年1月1日起,向12个新设立的经济活动法院提起诉讼的原告,原则上需预缴经济正义贡献金。若未缴,法官可依职权裁定不予受理起诉。但下列性质的请求免予缴纳此项费用:1.请求行使《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一卷第十六编所规定的救济程序(如上诉、第三方异议、申请再审等);2.请求变更、撤销法院命令或对命令提出异议;3.根据《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相关规定,请求对先前判决作出解释、更正或补充;4.案件被撤销原判后发回经济活动法院重审。以上程序均非启动全新的诉讼,而是依附于或衍生自既有诉讼的后续性或补救性程序。此项豁免旨在保障当事人在行使法定程序权利时,不会因程序流转或延续而面临额外的经济负担,体现了对诉讼程序连续性的尊重。
此外,在下列情形下,当事人同样无需缴纳经济正义贡献金:1.旨在启动《法国商法典》第六卷(公司困境)及《农村与海上渔业法典》第L.351- 1至L.351- 7- 1条(友好和解)所规定的友好协商或集体(司法重整、清算)程序,或在此类程序过程中提出请求;2.旨在请求法院对通过友好争议解决方式或和解达成的协议予以司法确认;3.先前曾就同一事由提起程序,但因传票过期或失效而归于终结,现再次提出请求;4.就法院秘书处对某一诉讼程序中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进行的核定,向法院院长或受委派法官提出异议。上述豁免规定旨在将经济正义贡献金的缴费义务严格限定于就实体争议发起的常规诉讼,而排除具有特殊社会政策目标(如企业挽救)、鼓励以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以及纠正纯粹程序性瑕疵的情形。这体现出立法者在设计司法成本分摊机制时,对经济效率、程序公正等多重价值的综合权衡。
对于因普通法院裁定自身无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至经济活动法院的情形,原告必须缴纳相应的经济正义贡献金。这是因为此类移送意味着将案件从一个司法管辖系统转移至另一个系统,在法律程序上被视为启动了一个针对经济活动法院的新诉讼。但若案件在经济活动法院内部移送,即某一经济活动法院因管辖权问题将案件移送至另一经济活动法院审理,则经济正义贡献金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只需缴纳一次。在此情况下,诉讼的实体争议并未改变,仅是审理法院在同一系统内部发生调整,因此不产生重复缴费义务。上述规则对案件跨系统移送与系统内移送两种情况作出了清晰区分,并设定了不同的缴费处理方式。其目的在于,既保障司法资源在启动新程序时获得合理补偿,又确保诉讼程序的效率,避免给当事人带来额外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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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4-8 23:08
缴纳主体
经济正义贡献金的缴纳主体是向经济活动法院提起诉讼的初始原告,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但以下主体存在法定豁免情形:1.检察机关;2.国家、地方行政区,或《地方行政区通用法典》第L.5111-1条所指的公立合作机构;3.雇佣少于250名员工的私法规定的自然人或法人。
上述豁免规则的立法逻辑在于:第一,排除公共部门和机构。公共部门和机构的诉讼活动通常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不具有商业竞争属性。要求其缴纳该项费用,本质上属于公共资金内部的无效流转,不仅增加行政复杂性,亦与设立此项制度旨在平衡私营领域司法成本的初衷不符。第二,保护中小企业。豁免规则旨在将缴费精准聚焦于大型私营企业。立法推定大型私营企业是经济活动的主要受益者与司法资源的主要使用者,由其承担相应的司法成本更为合理。这有助于减轻中小企业的诉讼负担,保障其在诉讼权利上的实质平等,避免其因经济顾虑而无法寻求司法救济。这些豁免规则共同构成了经济正义贡献金制度中精准定位缴费主体的关键设计,通过排除需扶持者以及性质不适格者,确保成本分摊的公平性与政策目的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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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4-8 23:08
缴纳标准与方式
经济正义贡献金的缴纳标准由法国国务委员会的法令规定,综合考虑起诉状中所载诉讼请求总额、争议性质、原告的负担能力(营业额、利润或纳税参考收入)及其法律身份(自然人或法人)等因素。经济正义贡献金仅适用于起诉状中所载诉讼请求总额大于5万欧元的案件,附带索赔排除在外。在计算起诉状中所载诉讼请求总额时,应将诉讼费用的金额考虑在内。如果诉讼由多名原告提起,则分别评估每人的诉讼请求金额及其缴费义务。
具体而言,自然人的缴纳标准为:纳税参考收入(按家庭份额计算)在25万欧元至50万欧元范围内,缴纳金额按起诉状中所载诉讼请求总额的1%计算,最高不超过1.7万欧元;在50万欧元至100万欧元范围内,缴纳金额按起诉状中所载诉讼请求总额的2%计算,最高不超过3.3万欧元;超过100万欧元的,缴纳金额按起诉状中所载诉讼请求总额的3%计算,最高不超过5万欧元。法人的缴纳标准为:近三年平均年营业额在5000万欧元至15亿欧元范围内,且平均年利润超过300万欧元,缴纳金额按起诉状中所载诉讼请求总额的3%计算,最高不超过5万欧元;超过15亿欧元,且平均年利润为正值,缴纳金额按起诉状中所载诉讼请求总额的5%计算,最高不超过10万欧元。
经济正义贡献金的缴纳方式较为灵活,可通过专门网站以电子方式缴纳。款项存入专用存款账户,留存至相关司法程序最终确定后满三个月。账户内的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按季度上缴国家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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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4-8 23:09
运行机制
经济正义贡献金制度通过程序规范、退还激励、滥诉制裁的运行设计,构建了鼓励友好解决纠纷、引导理性诉讼的完整机制。
性质界定:等同于诉讼费用。《关于司法部2023-2027年度的方向与规划》第27条规定,《法国民事诉讼法典》关于费用的规定适用于本条规定的缴费。这意味着,经济正义贡献金在法律性质上与民事诉讼费用等同,其缴纳等程序需严格遵循《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从而确保程序的规范性与可执行性。
退还规则:鼓励非诉解纷。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应退还经济正义贡献金:其一,在终止程序后宣布终止诉讼;其二,通过友好争议解决方法达成和解,结束争议。该规定旨在通过经济激励,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效率更高、成本更低的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从而节约司法资源。如果纠纷未解决,经济正义贡献金将被归类于诉讼成本的一部分,通常由败诉方承担。
滥诉制裁:维护程序效率。《关于司法部2023- 2027年度的方向与规划》第27条规定,若争议一方有拖延或滥用程序的行为,经济活动法院可对其处以最高1万欧元的民事罚款,且不影响可能被主张的损害赔偿。该条款是针对恶意拖延和滥用诉讼权利行为的惩罚性条款,其目的不是补偿对方损失,而是制裁破坏司法程序公正与效率的行为。
经济正义贡献金制度的试点运行,标志着法国在商事司法领域内正探索一种强化诉讼成本分担、促进纠纷高效化解的新模式。该制度作为立法者为实现诉讼成本合理分担与促进替代性纠纷解决的目标而设计的工具,旨在通过经济杠杆引导当事人理性诉讼,鼓励当事人自主解决纠纷,减少不必要的司法消耗。然而,该制度自推行以来亦面临批评。有观点认为,其弱化司法可及性与法律明确性,并与法国《人权宣言》所保障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共赋税平等、权利保障等多项宪法原则相冲突。此外,该制度并不影响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因此,自该制度试点运行以来,已出现部分当事人为规避缴费,通过签订管辖协议将纠纷提交至未试行该制度的商事法院处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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