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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經濟正義貢獻金制度考察 郭鵬魯 2025年,法國商業訴訟體系發生了結構性變革。自1月1日起,原設於阿維尼翁、歐塞爾、勒阿弗爾、勒芒、利摩日、里昂、馬賽、南錫、南泰爾、巴黎、聖布里厄克和凡爾賽12個城市的商事法院被逐步取代,由新設立的經濟活動法院承接相關司法職能。同時,根據2023年11月20日第2023-1059號法令《關於司法部2023-2027年度的方向與規劃》及2024年12月30日第2024-1225號法令《關於經濟正義貢獻金試點的法令》,法國自2025年1月1日起啟動了一項名為經濟正義貢獻金的新制度試點運行。 啊啊是谁都对:適用範圍
自2025年1月1日起,向12個新設立的經濟活動法院提起訴訟的原告,原則上需預繳經濟正義貢獻金。若未繳,法官可依職權裁定不予受理起訴。但下列性質的請求免予繳納此項費用:1.請求行使《法國民事訴訟法典》第一卷第十六編所規定的救濟程序(如上訴、第三方異議、申請再審等);2.請求變更、撤銷法院命令或對命令提出異議;3.根據《法國民事訴訟法典》相關規定,請求對先前判決作出解釋、更正或補充;4.案件被撤銷原判後發回經濟活動法院重審。以上程序均非啟動全新的訴訟,而是依附於或衍生自既有訴訟的後續性或補救性程序。此項豁免旨在保障當事人在行使法定程序權利時,不會因程序流轉或延續而面臨額外的經濟負擔,體現了對訴訟程序連續性的尊重。 此外,在下列情形下,當事人同樣無需繳納經濟正義貢獻金:1.旨在啟動《法國商法典》第六卷(公司困境)及《農村與海上漁業法典》第L.351- 1至L.351- 7- 1條(友好和解)所規定的友好協商或集體(司法重整、清算)程序,或在此類程序過程中提出請求;2.旨在請求法院對通過友好爭議解決方式或和解達成的協議予以司法確認;3.先前曾就同一事由提起程序,但因傳票過期或失效而歸於終結,現再次提出請求;4.就法院秘書處對某一訴訟程序中應負擔的訴訟費用進行的核定,向法院院長或受委派法官提出異議。上述豁免規定旨在將經濟正義貢獻金的繳費義務嚴格限定於就實體爭議發起的常規訴訟,而排除具有特殊社會政策目標(如企業挽救)、鼓勵以非訴訟方式解決糾紛以及糾正純粹程序性瑕疵的情形。這體現出立法者在設計司法成本分攤機制時,對經濟效率、程序公正等多重價值的綜合權衡。 對於因普通法院裁定自身無管轄權而將案件移送至經濟活動法院的情形,原告必須繳納相應的經濟正義貢獻金。這是因為此類移送意味着將案件從一個司法管轄系統轉移至另一個系統,在法律程序上被視為啟動了一個針對經濟活動法院的新訴訟。但若案件在經濟活動法院內部移送,即某一經濟活動法院因管轄權問題將案件移送至另一經濟活動法院審理,則經濟正義貢獻金在整個訴訟過程中只需繳納一次。在此情況下,訴訟的實體爭議並未改變,僅是審理法院在同一系統內部發生調整,因此不產生重複繳費義務。上述規則對案件跨系統移送與系統內移送兩種情況作出了清晰區分,並設定了不同的繳費處理方式。其目的在於,既保障司法資源在啟動新程序時獲得合理補償,又確保訴訟程序的效率,避免給當事人帶來額外經濟負擔。 啊啊是谁都对:繳納主體
經濟正義貢獻金的繳納主體是向經濟活動法院提起訴訟的初始原告,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但以下主體存在法定豁免情形:1.檢察機關;2.國家、地方行政區,或《地方行政區通用法典》第L.5111-1條所指的公立合作機構;3.僱傭少於250名員工的私法規定的自然人或法人。 上述豁免規則的立法邏輯在於:第一,排除公共部門和機構。公共部門和機構的訴訟活動通常以維護公共利益為目的,不具有商業競爭屬性。要求其繳納該項費用,本質上屬於公共資金內部的無效流轉,不僅增加行政複雜性,亦與設立此項制度旨在平衡私營領域司法成本的初衷不符。第二,保護中小企業。豁免規則旨在將繳費精準聚焦於大型私營企業。立法推定大型私營企業是經濟活動的主要受益者與司法資源的主要使用者,由其承擔相應的司法成本更為合理。這有助於減輕中小企業的訴訟負擔,保障其在訴訟權利上的實質平等,避免其因經濟顧慮而無法尋求司法救濟。這些豁免規則共同構成了經濟正義貢獻金制度中精準定位繳費主體的關鍵設計,通過排除需扶持者以及性質不適格者,確保成本分攤的公平性與政策目的的合理性。 啊啊是谁都对:繳納標準與方式
經濟正義貢獻金的繳納標準由法國國務委員會的法令規定,綜合考慮起訴狀中所載訴訟請求總額、爭議性質、原告的負擔能力(營業額、利潤或納稅參考收入)及其法律身份(自然人或法人)等因素。經濟正義貢獻金僅適用於起訴狀中所載訴訟請求總額大於5萬歐元的案件,附帶索賠排除在外。在計算起訴狀中所載訴訟請求總額時,應將訴訟費用的金額考慮在內。如果訴訟由多名原告提起,則分別評估每人的訴訟請求金額及其繳費義務。 具體而言,自然人的繳納標準為:納稅參考收入(按家庭份額計算)在25萬歐元至50萬歐元範圍內,繳納金額按起訴狀中所載訴訟請求總額的1%計算,最高不超過1.7萬歐元;在50萬歐元至100萬歐元範圍內,繳納金額按起訴狀中所載訴訟請求總額的2%計算,最高不超過3.3萬歐元;超過100萬歐元的,繳納金額按起訴狀中所載訴訟請求總額的3%計算,最高不超過5萬歐元。法人的繳納標準為:近三年平均年營業額在5000萬歐元至15億歐元範圍內,且平均年利潤超過300萬歐元,繳納金額按起訴狀中所載訴訟請求總額的3%計算,最高不超過5萬歐元;超過15億歐元,且平均年利潤為正值,繳納金額按起訴狀中所載訴訟請求總額的5%計算,最高不超過10萬歐元。 經濟正義貢獻金的繳納方式較為靈活,可通過專門網站以電子方式繳納。款項存入專用存款賬戶,留存至相關司法程序最終確定後滿三個月。賬戶內的資金及其產生的利息,按季度上繳國家財政。 啊啊是谁都对:運行機制
經濟正義貢獻金制度通過程序規範、退還激勵、濫訴制裁的運行設計,構建了鼓勵友好解決糾紛、引導理性訴訟的完整機制。 性質界定:等同於訴訟費用。《關於司法部2023-2027年度的方向與規劃》第27條規定,《法國民事訴訟法典》關於費用的規定適用於本條規定的繳費。這意味着,經濟正義貢獻金在法律性質上與民事訴訟費用等同,其繳納等程序需嚴格遵循《法國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從而確保程序的規範性與可執行性。 退還規則:鼓勵非訴解紛。在以下兩種情況下應退還經濟正義貢獻金:其一,在終止程序後宣佈終止訴訟;其二,通過友好爭議解決方法達成和解,結束爭議。該規定旨在通過經濟激勵,引導當事人優先選擇效率更高、成本更低的非訴訟方式解決糾紛,從而節約司法資源。如果糾紛未解決,經濟正義貢獻金將被歸類於訴訟成本的一部分,通常由敗訴方承擔。 濫訴制裁:維護程序效率。《關於司法部2023- 2027年度的方向與規劃》第27條規定,若爭議一方有拖延或濫用程序的行為,經濟活動法院可對其處以最高1萬歐元的民事罰款,且不影響可能被主張的損害賠償。該條款是針對惡意拖延和濫用訴訟權利行為的懲罰性條款,其目的不是補償對方損失,而是制裁破壞司法程序公正與效率的行為。 經濟正義貢獻金制度的試點運行,標誌着法國在商事司法領域內正探索一種強化訴訟成本分擔、促進糾紛高效化解的新模式。該制度作為立法者為實現訴訟成本合理分擔與促進替代性糾紛解決的目標而設計的工具,旨在通過經濟槓桿引導當事人理性訴訟,鼓勵當事人自主解決糾紛,減少不必要的司法消耗。然而,該制度自推行以來亦面臨批評。有觀點認為,其弱化司法可及性與法律明確性,並與法國《人權宣言》所保障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共賦稅平等、權利保障等多項憲法原則相衝突。此外,該制度並不影響當事人通過協議選擇管轄法院。因此,自該制度試點運行以來,已出現部分當事人為規避繳費,通過簽訂管轄協議將糾紛提交至未試行該制度的商事法院處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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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撤訴情形下訴訟費的收取規則 馬志星,徐欣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該條僅對「當事人申請撤訴」這一情形進行了規定,且未區分當事人申請撤訴的階段,均按「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處理。實踐中,情形更為複雜,比如,當事人未交納訴訟費被法院裁定按撤訴處理的情況下,訴訟費是否減半交納?當事人在交納訴訟費期間主動申請撤訴,是否仍需收取一半的訴訟費用?對於這些問題,存在「不再列明訴訟費」「訴訟費應當免予收取,並在裁定中體現」「訴訟費仍應當收取」三種觀點。是否交納以及交納多少訴訟費作為開啟訴訟程序的基礎性問題,亟待澄清。 啊啊是谁都对:一是訴訟費用的收取應符合民事訴訟的基本原理。從訴訟法的原理來看,當事人主動撤訴是其行使處分權的表現。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這為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中行使處分權提供了法律依據。當事人主動撤訴意味着其放棄繼續通過法院解決爭議,不再選擇訴訟作為糾紛解決路徑。在案件未進入實質訴訟程序,法院並沒有對實體權利義務進行審理之前,當事人主動行使處分權進行撤訴,相當於訴訟自始未發生。此種情況下,法律也允許當事人就同一事實再次提起訴訟,該種情形之所以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也是基於未經法院實質審理這一基本邏輯。既然訴訟自始未發生,那麼訴訟費收取的基礎自然不復存在。同樣,因當事人沒有按時交納案件受理費或上訴費,法院裁定按撤訴處理的情形也是如此。此時,未經法院實體審查,當事人再行起訴亦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因未交納訴訟費用而按撤訴處理的前訴相當於自始沒有發生,自然不應收取當事人的訴訟費用。
二是訴訟費用的收取應體現審判活動的實際成本。訴訟費用與司法資源消耗具有實質性關聯,訴訟費用的收取一定程度上體現為保障司法程序正常運轉所需要支付的費用。因此,訴訟費用的交納應當真實體現審判活動的實際耗費,實現訴訟費用與司法資源消耗之間的實質對等,以保障全體公民平等地獲得司法服務。交納訴訟費階段當事人主動撤訴和未交納按撤訴處理兩種情形,與原告未到庭參加訴訟按撤訴處理或訴訟過程中主動撤訴具有顯著不同。前兩種情形下,未實質進入訴訟程序,未消耗司法資源,審判活動的實際成本幾乎沒有發生,故不應向當事人收取訴訟費。後兩種情形下,案件已經進行了實質的訴訟程序,經歷了應訴、答辯、舉證階段,直至庭審。此時訴訟程序已部分或全部進行,原告未到庭按撤訴處理或主動撤訴,均因消耗了司法資源而應收取相應的訴訟費用。 啊啊是谁都对:
三是訴訟費用的收取遵循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的法律原則,享有權利的同時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否則依法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原告應當預交而未預交案件受理費,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預交,通知後仍不預交或者申請減、緩、免未獲批准而仍不預交的,裁定按撤訴處理。」原告經法院通知後仍然未交納案件受理費,此時之所以裁定按撤訴處理,是因為原告在行使起訴權利的時候未盡到相應的交費義務,故不能享有進入實質訴訟程序的相應權利,裁定按撤訴處理即是對未履行交費義務的否定性評價。相應地,對於交納訴訟費用期間當事人主動撤訴的情形亦是如此,未履行交費義務,自然也不享有進入實質訴訟程序的權利。此時,無論是交費階段主動撤訴還是交費期限屆滿未交費視為撤訴,送達、應訴等訴訟程序尚未實質進行,尚未實質上耗費司法資源,故按撤訴處理或准予撤訴作為當事人承擔的不利法律後果,足以對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行為進行評價,無需再由當事人負擔一半的訴訟費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裁判文書樣式中,對未預交案件受理費按撤訴處理的民事裁定書的樣式說明里也指出,因未預交案件受理費而裁定按撤回起訴處理的,不需另行交納案件受理費。 四是訴訟費用的收取應在更深層次上體現司法價值和導向。訴訟費用在體現司法成本的基礎上,還應體現對當事人合作解紛行為的制度性激勵,在深層次上促進訴訟合作與程序效率。特別是對於當事人因自行和解申請撤訴的,更有利於糾紛的實質化解和社會關係的良性發展,司法裁判應當予以正向激勵。如此,不僅能實現矛盾糾紛的低成本化解,還能讓當事人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實現長期性的合作,實現實質解紛目標,促進社會整體和諧發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進一步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意見》也明確體現了這一意旨,該意見第38條指出,當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請撤訴的,免交案件受理費。這充分體現了規範的教育和引導功能,對鼓勵當事人積極通過和解方式化解矛盾糾紛起到了積極的指引作用。因此,應當逐步轉變實踐中「交費期間按撤訴處理不收費,主動撤訴反而收取一半費用」的做法,對當事人於訴訟費交納期間主動撤訴的,不應再讓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以體現鼓勵實質解紛的價值導向,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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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應用中人工智能的「幻覺」現象及治理路徑 徐璟航 司法實踐中,人工智能「幻覺」現象正迫使技術治理的加速,其引發的糾紛爭議也日益增多。例如,人工智能生成起訴狀時錯誤歸納訴訟請求,基於片面事實或主觀假設進行論證進而導致文書失實,加劇當事人對錯誤結果的「算法迷信」和對司法機關的不信任感。2025年4月,廈門海事法院在某確認仲裁協議效力案件中,裁定要求代理人全程披露人工智能使用情況,系人工智能技術披露原則首次進入我國司法領域。杭州互聯網法院審結全國首例因人工智能幻覺引發的侵權糾紛案,直面幻覺生成內容的性質、服務提供者的責任等前沿問題。當前,針對司法領域人工智能幻覺的理論研究尚不充分,法答網雖已出現相關實務問題,但尚未形成系統化的裁判共識。因此,如何有效治理幻覺風險已然成為數字法院建設中的重要命題。 啊啊是谁都对:一、司法應用中人工智能「幻覺」的表現形式
1.虛構法律淵源。未經法律領域預訓練的人工智能可能生成虛假的規範性文件並提供格式文號、發佈單位等配套信息,進而強化算法信任並抬高辨識門檻。例如,在檢索刑民交叉案件責任劃分和處理規則時,人工智能可能虛構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司法解釋及錯誤文號,並歸納不匹配的法律觀點。當法律數據庫更新滯後或覆蓋不全時,人工智能可能通過文本拼接、刪減和概括等手段生成看似合理實則失實的「高仿」條文,或者錯位解讀以及引用「過期」條文以增加錯誤內容的可信度。 2.偽造司法案例。案例檢索層面,通用大語言模型以網絡公開信息為訓練基礎,當缺少專業法律數據庫時其處理複雜指令及混雜信息的能力有限,易因用戶模糊指令而生成形式規範但完全虛構的案號與案例。法律垂直領域大模型則受司法文書格式化特徵影響,不僅會虛構案號等基礎信息,還易錯誤生成裁判原文細節,以形式真實掩蓋內容失真。 3.生成錯誤文書。通用大語言模型由於未經司法文書專項訓練,在「事實與理由」部分可能不當採用條目式表述並片面界定爭議焦點,從認知層面干擾法官的判斷。其基於概率生成的演算機制難以應對法律語言的邏輯性與複雜性,導致無法準確理解但書、例外等專業表述,進而錯誤替換或調整法律術語,形成概率性語言幻覺。 啊啊是谁都对:二、司法應用中人工智能「幻覺」的治理困境
第一,算法迷信對司法權威的消解。人工智能的算法認知本身即存在固有偏見與刻板印象,而算法迷信會放大並異化上述風險。隨着人工智能在司法領域的應用,一些人對其認知能力與客觀性的高估更是使得算法信任被顯著強化。相較於明確標註為人工分析預測的內容,有些人更傾向於將人工智能生成的信息誤認為具有更高可靠性的准事實或准法律意見。特別是在司法場景下,有些人基於對算法的信任而傾向於採信其輸出的所有信息,結果則是稀釋傳統法律知識和司法裁判說理的專業性、穩定性和權威性。 第二,幻覺多樣與規則統一的衝突。人工智能預訓練語料多通過自動化方式從開放網絡獲取,其中混雜着大量非權威、虛構、過時或帶有偏見的法律信息,進而導致幻覺形式的多樣化。對此,部分法院通過裁定的方式要求當事人披露人工智能使用情況,並提交驗證生成內容準確性的證明,但零散化、碎片化的應對措施正逐步影響司法程序的統一性和可預期性。目前,實踐中亦有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和自主翻譯、圖文識別等類人工智能技術的情況,但前述裁定並未明確應披露的人工智能技術範圍,導致當事人對訴訟程序的穩定性和自身的披露義務缺乏預期。 第三,幻覺隱蔽與司法責任的平衡。在司法責任制的運行背景下,幻覺隱蔽性不僅會加劇各個責任認定環節的識別困境,也會影響「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的司法責任制原則。例如,在因果關係證明上,幻覺的隱蔽性會導致歸因偏差,即有些人傾向於將不利訴訟結果歸因於法官個人因素,而非訴訟風險、證據滅失、代理水平或法律條文局限等複雜因素。此外,還存在結果錨定風險,當預見幻覺可能引發追責風險後,法官易採取相對保守策略,若因過度論證反而為公眾質疑提供材料,其會形成迴避價值判斷、偏好調解的傾向,最終損害司法說理的功能價值。 第四,幻覺規制與司法成本的矛盾。通過個案裁定來應對幻覺的方式雖體現了司法系統對技術風險的預防,卻因其碎片化、分散化、非協同性特質而難以有效應對不同場景的所有幻覺風險。實踐中,法官發佈司法裁定的速度和自主性遠超系統性協調的步伐,導致各地法院的裁定在披露範圍、證明標準、懲戒措施等具體要求上存在差異,當事人和不同地區的法官被迫耗費額外成本去了解並適應不斷更新且可能相互衝突的裁定,反而會製造新的不確定性和額外的司法負擔。 啊啊是谁都对:三、司法應用中人工智能「幻覺」的治理路徑
一是建立人工智能司法應用披露機制。首先,統一人工智能司法披露規則。對於人工智能應用頻繁、風險突出的領域,可制定普遍適用的披露規則,明確生成式人工智能的適用邊界與程序要求,回應定義模糊與範圍爭議等問題。其次,強化個案中人工智能使用責任的風險提示。在統一的人工智能司法應用披露框架下,在可能存在風險的個案中針對人工智能的使用情況要求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履行說明義務,並告知其可能存在的虛假陳述風險及其法律後果。此外,關注對訴訟當事人和代理人的規範引導。可通過官方網站、訴訟指引手冊等渠道進行普法宣傳,重點闡明當事人和代理人在提交司法文書時應披露的工具類型、內容範圍等信息,並提醒其履行對事實陳述、法律主張及引證內容準確性的核實義務。 二是明晰全主體共擔的幻覺責任鏈條。將人工智能的技術提供方、模型設計方及技術使用方等共同納入責任體系,構建涵蓋全主體的責任框架,以此突破傳統司法問責單一性的局限。首先,上述框架並非強加技術公司於司法問責的「結果責任」地位,而是強化其算法責任、技術倫理、幻覺抑制等維度的義務,將其協同納入司法責任規制的整體架構之中。其次,應依據幻覺產生情形釐清法官的責任邊界,在婚姻家庭、勞動爭議等價值複雜案件中,法官應履行審查說明義務,在審理報告或內部文件中對採納、修正或拒絕人工智能建議的理由予以闡釋,防止幻覺滲透裁判說理。同時,法官在審查過程中如發現人工智能存在知識缺陷或技術問題,負有向設計方、維護者反饋的義務,以促進系統優化與風險防控。此外,訴訟當事人負有如實陳述與確保舉證真實性的法定責任,代理律師應履行專業審查義務,確保人工智能輔助下提交材料的準確性,若其存在故意誘導或隱瞞人工智能錯誤信息的情況,則需要承擔民事訴訟法框架下有關虛假訴訟、擾亂法庭秩序以及訴訟代理人職業倫理懲戒等責任。 三是構建多樣化的幻覺識別方案。司法領域的幻覺現象集中在大模型缺乏相關法律知識、記憶錯誤司法信息、無法準確估計自身知識邊界等應用場景,具備相應的知識素養是識別並避免幻覺的關鍵。首先,建構幻覺知識體系,法院系統應梳理司法實踐中高頻、高危的幻覺類型及其表現形態與誘發場景,並建立經典偏差案例庫,通過真實或模擬案例展示幻覺如何導致裁判偏離或論證錯誤。其次,在「一張網」平台中添加人工智能生成信息的校驗工具,明確對事實認定、證據評價、法律適用等不同訴訟環節的「幻覺清單」進行強制關鍵節點自檢,在文書生成和校對階段自動推送高度相似但結果差異明顯的類案,強化內容真實性檢驗。此外,可制定人工智能司法應用指南,明確司法場景中人工智能的應用範圍、責任主體、法律後果等內容,提升司法工作人員的技術素養,強化應用能力和風險意識。 綜上,在數碼技術賦能審判工作現代化的今天,對幻覺現象的治理已超越了單純的技術性考量,更關繫到數字社會中司法效率、司法信任乃至司法權威的維護。司法應用中,對人工智能幻覺的識別、矯正乃至共存必將是動態、交互式的「螺旋上升」,這也將推進法律科技與司法應用的深度融合,助力中國式人工智能司法審判體系的構建與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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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起訴條件 護航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落地 陳豐,馮汝 生態環境法典作為我國生態文明法治體系建設的里程碑式法律文件,於法律責任編第一千零七十五條中明確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主體與範圍。根據該條文規定,檢察機關與符合法定條件的社會組織,有權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這一制度設計為公益保護提供了堅實的法律基礎,也為中國環境法治的現代化路徑描繪了新的藍圖。從理論上講,只要存在輕微環境影響,就可能被納入公益訴訟範圍,這不僅可能導致救濟範圍過度擴張,也會顯著增加司法成本與社會治理成本。如何在公益保護與比例原則之間取得平衡?如何避免司法資源被大量消耗於非關鍵性環境爭議?這些問題成為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制度落地的關鍵瓶頸。基於此,本文結合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相關制度比較與各地司法實踐,提出為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設置必要後果要件門檻的建議,以期推動司法解釋的完善,促進公益訴訟制度的精準、高效運行。 啊啊是谁都对:一、賠償訴訟與公益訴訟的規範差異
環境治理從來不是「零影響」治理。人類在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過程中,難免會對生態系統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但並非所有不利變化都需要啟動法律追責程序。事實上,我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早已建立清晰的適用標準,為公益訴訟提供了參照框架。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2017年12月印發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主要適用於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同時以「發生其他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後果」作為兜底條款。該制度同時強調對特殊區域的重點保護,例如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在這些區域內實施的污染或破壞行為,即便未達到「較大事件」標準,也仍可適用賠償程序。換言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具有明確的分級標準與區域差異,既保證了重大環境事件的追責力度,也避免了「凡損必賠」的過度擴張。 啊啊是谁都对:二、輕微損害追責的效率成本與社會爭議
在檢察公益訴訟實踐中,針對輕微環境破壞行為的案件佔比較高。例如非法捕撈水產品、非法狩獵、少量固廢傾倒等,經常涉及行為人僅捕魚數千克,或傾倒少量廢棄物,卻仍被納入公益訴訟範圍。以某破壞生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為例,行為人在禁漁期捕撈水產品約3公斤,卻需承擔共計6000餘元的生態修復費與鑑定評估費。其中,鑑定費用甚至遠超修復費用本身。此類案件不僅給行為人造成不必要負擔,也讓司法機關承擔過高的審查成本。現行法律未區分「顯著輕微」與「實質性損害」。在司法實踐中,不同地區的審查標準存在明顯差異,甚至出現同一類型案件在不同區域呈現不同結果的現象。 這種不統一不僅導致司法公信力受損,也讓公益訴訟制度面臨被濫用的風險。對行為人而言,不必要的追責會加重其生活負擔;對司法系統而言,大量輕微案件的湧入會壓縮司法資源;對公益保護本身而言,泛化的訴訟會降低其聚焦重大環境損害的制度效能。 啊啊是谁都对:三、統一標準:構建「顯著輕微」豁免規則
為了實現公益訴訟制度與賠償制度的協調,必須在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引入「顯著輕微」豁免規則。從制度邏輯上看,公益訴訟的核心目的是保護公共利益,而非擴大司法適用範圍。2022年生態環境部聯合最高法、最高檢等14家單位印發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已經明確:若損害顯著輕微且無需賠償,則可不啟動索賠程序。2025年相關政策文件進一步細化,將「顯著輕微」界定為損害數額極小、未造成明顯影響、且可通過簡易整改或輕微處罰即可恢復的情形。這些規則完全適用於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在司法實踐中,可從以下三個維度綜合判定:損害數額——是否低於當地統一的金額起點標準;影響範圍——是否未造成區域性生態影響;損害持續性——是否無長期潛在風險。 例如,廣西等地已明確規定:污染環境類案件若損害金額在3000元以內,且不會造成持續性影響,可免於啟動索賠程序。此類標準應逐步在全國推廣,適用於環境民事公益訴訟。 為了確保公益訴訟的精準運行,可從三個方面進一步規範門檻機制:量化標準,由省級主管部門結合區域實際,制定不同類型環境案件的損害金額起點。例如水污染、固廢污染、資源破壞等案件分別設定不同的訴訟起點,避免「小損大訴」。影響標準,對案件綜合判斷損害後果、發生區域、風險程度等因素。若行為僅發生在小範圍、未影響公共利益,可不予起訴。程序銜接,建立「顯著輕微」案件的快速審查機制。由法院或檢察機關先行審查,判斷是否滿足訴訟起訴條件,從而避免不必要的訴訟。設置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起訴的後果要件門檻,是落實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關鍵步驟。制度的完善不僅能確保公益訴訟聚焦實質性損害、提升司法效能,也能平衡保護與發展,避免司法資源被大量消耗於輕微環境爭議。在未來的司法解釋修訂中,應系統地吸收地方實踐經驗,構建統一、清晰、可操作的後果要件標準,使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真正成為生態文明法治建設的有力支撐,推動中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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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糾紛「連環訴訟」源頭治理的實踐路徑 鍾貝 「十五五」規劃綱要提出,充分激發各類經營主體活力。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弘揚企業家精神,加快建設更多世界一流企業。公司是最基礎、最活躍的市場主體,新公司法的全面實施,為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健全現代企業制度、服務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了更完備的制度供給。從《人民法院民商事審判年度報告(2025)》看,公司類糾紛呈現高發態勢與「連環訴訟」的典型特徵,反映出現代企業制度建設仍存在短板,成為當前制約營商環境優化、阻礙企業健康發展的突出問題。 啊啊是谁都对:一、公司糾紛「連環訴訟」的主要特徵
公司糾紛「連環訴訟」是由多個具有事實牽連、法律關聯的訴訟構成的訴訟集合,其產生與公司內部治理結構、資本運作行為、利益主體博弈密切相關。新公司法對資本制度、公司治理、責任體系等作出重大修訂,為從源頭減少糾紛提供了制度基礎。受新舊法適用銜接等因素影響,連環訴訟呈現出以下特徵: 其一,矛盾發展具有規律性,案由呈現鏈條化傳導。連環訴訟的矛盾演變可分為初顯、爆發、清理三個階段,初顯階段多為股東知情權糾紛、公司決議糾紛、股東資格確認糾紛等預備性訴訟,若糾紛未實質化解,將升級為損害公司利益糾紛、損害股東利益糾紛、變更公司登記糾紛、公司證照返還等爆發性訴訟,最終往往走向公司解散、清算、破產等清理性訴訟,案由之間形成清晰的傳導鏈條,且高頻案由高度集中。 其二,訴訟主體具有關聯性,利益博弈呈現複雜化。訴訟主體多為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及關聯公司,各方圍繞公司控制權、資產處置、收益分配展開多維度博弈,常以關聯公司為主體發起訴訟,通過「組合式訴訟策略」增加博弈籌碼,甚至出現民事、刑事、行政訴訟相互交織的情況。 其三,訴訟結果具有非終局性,程序空轉現象突出。一些當事人通過撤訴、上訴、再審等方式拖延訴訟,甚至拆分訴訟請求、重複起訴,導致「一案結、多案生」,爭議並未實質化解,司法裁判的終局性受到挑戰。 啊啊是谁都对:二、公司糾紛「連環訴訟」的失范效應
首先,「連環訴訟」侵蝕企業經營根基,制約市場經濟高質量發展。公司陷入連環訴訟後,決策效率大幅下降,生產經營難以正常開展,品牌聲譽和市場信用遭受負面影響,客戶、投資者流失成為常態。部分企業因長期的控制權爭奪和訴訟消耗,最終走向解散、破產,不僅造成企業資產流失,也影響就業穩定和市場活力。 其次,「連環訴訟」大量消耗司法資源,影響司法整體效能。公司類糾紛本身具有事實查明難、法律適用複雜的特點,而連環訴訟的跨地域、跨審級、多案由等特徵,案件審理需要投入更多司法資源。 再次,「連環訴訟」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增加各類成本。連環訴訟的長期性、複雜性,使當事人需要支付高額的訴訟費、律師費、鑑定費等,即便一方獲得勝訴判決,也可能因公司經營惡化而無法實現實體權益。同時,股東之間、股東與董監高之間的矛盾因訴訟不斷激化,甚至引發刑事指控,背離了權利救濟的初衷。此外,公司僵局無法通過訴訟有效破解,使司法裁判的定分止爭功能難以發揮,不利於構建穩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啊啊是谁都对:三、公司糾紛「連環訴訟」的形成機理
公司糾紛「連環訴訟」的形成是多方面問題交織的結果,其根源既包括市場主體層面的自治失靈,也包括司法、行政層面的治理協同不足,還存在新法實施與實踐運行銜接不暢等問題。 一是公司自治失范。從內部運行來看,陷入「連環訴訟」的公司治理機構普遍存在運行虛化問題,股東會、董事會、監督機構之間權責劃分不清、制衡機制失靈,會議記錄、財務憑證等重要治理資料缺失現象較為突出。財務會計管理不規範問題較為普遍,股東與公司賬目混同、財務資料不完備等情況大量存在。大股東還往往濫用資本多數決,漠視中小股東的知情權、分配權與參與權,內部利益失衡問題持續存在,進一步加劇了內部信任危機,不斷誘發系列關聯訴訟。 二是權利行使失序。從主體行為來看,公司股東、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權利行使缺乏必要規制,導致股東之間、股東與董監高之間的利益衝突多發。部分股東將訴訟異化為爭奪公司控制權的工具,刻意拆分訴訟請求、交替提起多類關聯案件,逐步形成民事、行政、刑事程序相互交織的鏈式爭議。股權代持、掛名法定代表人、決議代簽冒簽等不規範行為屢有發生,為長期糾紛埋下重大隱患,加之印章管理、融資安排、資產處置等關鍵經營行為缺乏制度約束,權利衝突不斷傳導放大,原本簡單的內部矛盾逐步演變為系統性、循環式的連環訴訟。 三是合併審理機制運行不暢。從司法實踐來看,由於合併審理機制適用不夠充分,受訴訟主體差異、法律關係複雜、管轄法院分散等因素制約,關聯案件統一審理、協同裁判的效果不佳,加之連環訴訟具有跨地域、跨時序、跨審級的特點,現有識別預警機制尚不健全,難以對糾紛進行一攬子審查、一次性化解。此外,當前審判理念仍偏重個案裁判,對糾紛的整體性、關聯性關注不足,各方當事人矛盾衝突較深,調解難度較大,難以真正實現爭議終局化解。 四是協同治理不足。從制度層面來看,新公司法實施後,部分規則的適用標準仍需進一步明確,新舊法律規範在銜接適用上存在認識分歧,給法律統一適用帶來一定挑戰。此外,司法與市場監管、財稅等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不夠健全,從前端登記備案、中端經營監管到後端司法裁判之間銜接不夠順暢,協同治理合力仍待進一步提升。 啊啊是谁都对:四、公司糾紛「連環訴訟」的治理路徑
立足審判職能,堅持更新司法理念、健全工作機制、優化審理模式、延伸司法作用,精準破解實踐中的突出問題,才能實現公司類「連環訴訟」的有效識別、協同審理、實質化解,為新公司法統一正確實施、現代企業制度健全完善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是更新審判理念,以實質化解糾偏個案裁判。堅持整體裁判、實質解紛導向,將「穿透式審判」思維貫穿司法辦案全過程,穿透當事人的訴訟策略表象、表面訴訟請求與形式抗辯理由,深入查明當事人的真實訴訟目的、核心利益爭點,精準鎖定控制權爭奪、股權歸屬、利益分配等糾紛本質。充分運用新公司法關於股東知情權擴張、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擴大等制度成果,積極引導當事人圍繞核心爭議規範提出訴訟請求,摒棄「就案辦案」的形式化裁判思路,兼顧裁判規則確立與糾紛終局化解,真正實現「案結事了」,彰顯實質公正與秩序價值。 二是健全識別機制,以精準篩查鎖定關聯案件。聚焦公司決議糾紛、股東知情權糾紛、股東資格確認糾紛等高頻預備型訴訟,構建以主體同一性、訴訟目的關聯性、案由牽連性、訴訟時間連續性為核心的連環訴訟篩查識別體系,嚴格落實關聯案件強制檢索機制。依託法院信息化辦案平台,打通跨法院、跨庭室、跨審級案件信息壁壘,建立連環訴訟智能預警機制,通過檢索關聯案件精準研判爭議背後的公司治理結構變動、股東權利行使等潛在風險,實現對同一公司、同一核心爭議引發的多起案件早識別、早預警、早統籌,為後續關聯案件集中審理、一攬子裁判築牢基礎。 三是完善審理模式,以合併裁判統一法律適用。堅持以系統性思維完善「連環訴訟」的化解路徑,對基於同一基礎事實、同一核心爭議引發的因果型、排斥型、交叉型關聯訴訟,充分運用提級管轄、指定管轄等方式統籌推進糾紛一攬子化解。積極適用合併審理、集中審理機制,細化明確合併審理的適用標準與操作規則,有效破解因訴訟地位不同、當事人範圍不一、法律關係複雜帶來的合併障礙。統一類案裁判尺度,對關聯案件實行「同一審判組織審查、同類事實一致認定、同類法律統一適用」,最大限度減少重複審查、事實衝突與裁判分歧,從審理機制上源頭阻斷「一案結、多案生」的惡性循環。 四要強化協同解紛,以多元機制提升化解實效。積極探索公司類糾紛調解專業化與多元化相結合的解紛路徑,將商事調解、行業調解、商會調解嵌入訴訟全流程,由法官釐清法律關係、固定爭議焦點,與調解員共同擬定調解方案,委託商會調解組織等專業機構協同參與調處,力爭以高效便捷方式實質化解公司爭議。釐清公司連環訴訟調解範圍與方式,重點圍繞控制權分配、股權轉讓、印章返還、財務清算、註銷責任等爭議開展一攬子調解。完善調解協議司法確認、效力銜接機制,提升非訴解紛結果權威性與可執行性,推動案內糾紛與案外矛盾一併化解、內部治理與外部爭議同步解決。 五是延伸司法職能,以規則指引規範公司治理。充分發揮司法對市場主體的規範、指引、評價、引領作用,針對審判實踐中發現的公司治理機構虛化、財務管理混亂、大股東濫用權利、印章管理失序、融資行為失范等突出問題,通過製發司法建議、發佈典型案例等形式,向各類市場主體、行政監管部門及行業協會傳遞規則導向。健全司法與市場監管、財政、稅務等部門的信息共享、監管聯動機制,引導民營企業進一步規範公司股權結構、組織架構、融資行為,合法規範開展經營活動,從源頭上壓縮「連環訴訟」滋生空間,助力企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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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仲裁法中默示仲裁協議的理解及相關實務問題 李娜 仲裁協議的存在及具有約束效力是特定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基礎和前提。仲裁協議是當事人同意將爭議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作為一種形成合意的意思表示,根據其具體表意呈現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明示仲裁協議和默示仲裁協議。明示仲裁協議較為普遍和常見,一般以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單獨訂立的書面仲裁協議為外觀——抑或以其他載體形式表現出的仲裁的意思。隨着社會生活、科學技術以及交流場景的發展,仲裁實踐也日趨豐富。有的時候,當事人之間並未以上述書面形式確定仲裁協議,但可根據相關爭議要素和認定原則認定當事人之間存在通過仲裁解決爭議的意思表示,此即默示仲裁協議。默示仲裁協議一般不藉助於(缺乏)顯而易見的意思表示載體,而是訴諸實際行為的表現形式,通過當事人的某種外部行為推知其表意。鑑於具體載體形式的缺乏,默示仲裁協議的效力尚需依賴法律、仲裁規則和司法實踐的確認。202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新仲裁法)借鑑了相應法律制度並吸收了仲裁司法審查實踐中的有益經驗,規定了默示仲裁協議及其效力,進一步豐富了仲裁協議的形式。 啊啊是谁都对:一、仲裁協議形式要件的發展流變
1994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原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了仲裁協議的兩種形式,一是合同中的仲裁條款,二是其他書面方式訂立的仲裁協議。該條將書面形式規定為仲裁協議的形式要件。原仲裁法雖然規定可「以其他書面形式」達成仲裁協議,但沒有明確「其他書面形式」的內涵和外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仲裁法司法解釋》)第一條對「其他書面形式」進行了明確,即「以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形式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均符合仲裁協議的書面形式要件。上述司法解釋是在全面考量《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紐約公約》以及世界主要商事仲裁規則的基礎上,對立法所做的有益的、必要的補充。但這種補充,仍然嚴格限定在「書面形式」的範圍之內。形式是內容的載體和證明,《仲裁法司法解釋》發佈以來的實踐儘管在不斷寬容載體的外觀呈現,不斷弱化載體的形式要求,但是總的方向,仍然沒有脫離對於載體的一般要求。 隨着社會生活和商業實踐的不斷發展,仲裁實踐也隨之愈加豐富,當事人選擇仲裁解決爭議的同時,有時並不完全局限於傳統的書面形式和擴張後的書面形式。有些國家的立法也逐漸對仲裁協議書面形式的寬容要求作出回應。例如,德國法雖然規定仲裁協議應當是書面形式,但是認為如果欠缺這種書面形式要件,而當事人參與仲裁程序並對爭議實質問題進行了討論,則構成對仲裁協議形式要件上某些缺陷的補正。《新加坡國際仲裁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在仲裁或法律程序中,如一方當事人在訴訟文書、申訴書或者其他任何文件中聲稱仲裁協議存在,在該聲稱必須回應而另一方當事人未予否認的情況下,將被視為各方當事人之間存在有效仲裁協議。 我國2025年修訂的新仲裁法也突破了仲裁協議書面形式的限制。該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一方當事人在申請仲裁時主張有仲裁協議,另一方當事人在首次開庭前不予否認的,經仲裁庭提示並記錄,視為當事人之間存在仲裁協議。該條款在原仲裁法堅持「仲裁協議採取書面形式」的基礎上增加了默示接受仲裁協議規則。根據上述規定,在符合某些特定條件的情況下,在確定當事人是否具有仲裁的意思表示時,不再拘泥於書面或者文字形式的認定,而是通過當事人的行為來間接推定其是否具有將爭議提交仲裁的意願。這樣,仲裁協議的外在形式就不再局限於「書面」或者「擴張的書面」這種當事人之間意思表示的載體和證明,而引入了特定情形下以行為來推定意思表示或者直接以行為為意思表示載體和證明的仲裁協議認定方式。這種在立法層面對仲裁協議形式的突破,形成了仲裁協議明示和默示共存、意思和行為並重的雙重格局。 啊啊是谁都对:二、新仲裁法框架下默示仲裁協議的要素
根據新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默示仲裁協議的成立需要具備三項條件:一是一方當事人在申請仲裁時主張有仲裁協議;二是另一方當事人在首次開庭前不予否認,即另一方當事人沒有在法定期限內對仲裁庭的管轄權提出異議;三是經仲裁庭提示並記錄。由此可知,默示仲裁協議的構成,存在當事人的要素和仲裁庭的要素兩個方面。 當事人的要素主要包括雙方當事人各自獨立的兩個行為。首先,一方當事人必須具有申請仲裁的行為且主張存在仲裁協議。「主張存在仲裁協議」不應當認為可以被「申請仲裁的行為」所涵蓋。雖然在一般的認識當中,既然已經向特定仲裁機構或者臨時仲裁庭申請仲裁,那麼「主張存在仲裁協議」必然是申請行為的前提和潛在心理認知,但是,默示仲裁協議的判斷主要針對的就是是否存在對一方當事人「主張存在仲裁協議」的否認事實。因此,「主張存在仲裁協議」應當作為「申請仲裁」行為的附隨行為來看待。其次,對方當事人不予否認。「不予否認」在這裏等同於不提出異議,這是在首次開庭前這一特定時間段內的一個持續性的行為。如果說「申請仲裁時主張有仲裁協議」這一行為表現為一個行為點的話,對方當事人的行為則表現為一段時間的一個行為片段。雙方當事人相互對應的上述兩個行為相互契合,才能形成一個默示仲裁協議的基礎事實要素。 仲裁庭的要素是默示仲裁協議立法的核心。由於仲裁協議的核心要義是當事人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為了探究和確認當事人的真實意圖,默示仲裁協議要求滿足「經仲裁庭提示並記錄」的要件,即仲裁庭應當提示當事人沒有書面仲裁協議的情況,以及當事人在首次開庭前不予否認將產生的法律後果,並將其提示的內容和過程予以記錄。在滿足上述條件的情況下,才能視為當事人之間存在仲裁協議。 上述規定,從制度層面肯定了當事人可以通過默示方式達成仲裁協議。但是,這種「默示」並非無條件默示,而是經「提示並記錄」的「默示」。這種「默示」是當事人之間仲裁合意以一方提出仲裁的行為表現出達成可能時,由仲裁庭介入並以「明示」方式促成的「默示協議」。在涉及默示仲裁協議的司法審查中,法院應當重點關注仲裁庭提示的兩個方面內容是否已經完成並記錄。 啊啊是谁都对:三、默示仲裁協議與對仲裁協議效力異議期限制度的區別
這裏討論的默示仲裁協議,是新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不要求表面證據證明存在仲裁協議的載體,而通過當事人和仲裁庭行為的疊加推定當事人之間存在仲裁協議的情形。司法實踐中既存的對仲裁協議效力的默示認可情形,實際為當事人對仲裁協議效力異議的棄權——後者久已存之。 原仲裁法第二十條和《仲裁法司法解釋》第十三條中均有涉及。原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該條款雖然明確了當事人對仲裁協議效力提出異議的時限,即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但是如果當事人未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而是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後向法院提出確認仲裁協議無效,或者在仲裁機構對仲裁協議效力作出決定後,當事人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或者申請撤銷仲裁機構的決定,對此應該如何處理,原仲裁法並沒有作出明確規定。 《仲裁法司法解釋》第十三條對此予以了明確,規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效力有異議,如果沒有在「首次開庭前」提出,而是在首次開庭後向法院確認仲裁協議無效,或者雖然仲裁協議當事人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向仲裁庭提出異議,但是在仲裁機構作出決定後,又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或者申請撤銷仲裁機構的決定的,法院不予受理。從該條的文義觀察,一方面,該條對仲裁協議當事人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提出了時限上的要求。另一方面,在法定時限沒有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的,其直接法律後果是「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從立法技術上考察,原仲裁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內容,在新仲裁法第三十一條中基本保留,只是在文字上略作調整,新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與第三十一條(原仲裁法第二十條)亦為並列關係。 據此,新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默示仲裁協議規則與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對仲裁協議效力異議的期限規定是兩項不同的制度,兩者不應混同。 啊啊是谁都对:四、仲裁機構(仲裁庭)在實務當中應當注意的問題
新仲裁法規定了默示仲裁協議制度及默示仲裁協議成立的要件。在涉及默示仲裁協議問題時,仲裁機構(仲裁庭)在相關實務當中需要注意案件立案與默示仲裁協議審查的關係問題。 新仲裁法第四條規定,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機構不予受理。根據該條,仲裁機構受理案件,必須基於仲裁協議。仲裁協議是仲裁機構受理案件即仲裁機構行使管轄權的依據。仲裁機構通常會在其仲裁規則中規定仲裁協議的形式以及當事人申請仲裁時應當提交的文件,包括申請仲裁所依據的仲裁協議。新仲裁法增加了默示協議仲裁製度,作為回應,有些仲裁機構對其仲裁規則進行了相應的修改。例如,廣州仲裁委員會202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十四條第三項明確仲裁協議應當採取書面形式,同時增加第四項默示仲裁協議的規定。北京仲裁委員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國內仲裁規則》第九條第二項明確仲裁協議應為書面形式,同時第三項規定了視為當事人之間存在書面仲裁協議的3種情形;第十三條則明確申請人提交的文件包括申請仲裁所依據的仲裁協議或者存在仲裁協議的聲明。其中,「存在仲裁協議的聲明」系上述仲裁規則的新增內容。 實踐中,雖然有些仲裁機構在仲裁規則中規定了默示仲裁協議規則,但是沒有對這種情況下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仲裁機構如何審查並協調立案和仲裁庭「提示說明」兩個環節進行細化。在仲裁機構的立案審查部門憑藉申請人申請仲裁時提交的「存在仲裁協議的聲明」立案受理後,直至首次開庭前另一方當事人才予以否認的情況下,如何平衡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程序利益並防止一方當事人對程序權利的濫用,仍然是仲裁機構在仲裁實踐中需要面對並解決的實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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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再審「新證據」的審查認定方法 傅偉芬,周惠 如何精準把握「新證據」認定標準,是民商事審判監督工作的難點。過於寬鬆,則再審程序易被濫用,生效裁判的穩定性與權威性受損;過於嚴苛,又恐阻礙實體正義的實現,背離再審制度的初衷。筆者立足於審判實務,總結出「實質→形式→主觀」三步遞進審查法,為一線法官提供清晰、可操作的判斷路徑。 啊啊是谁都对:一、新證據認定的兩大實踐問題
1.證明對象「越界」:衝擊既判力的隱形風險。司法實踐中,有些當事人將原審未主張的事實或終審後新出現的事實,以「新證據」名義提交,試圖突破原審裁判的既判力範圍。例如,在某業主訴物業公司工作人員名譽權侵權糾紛案中,原審判決侵權成立,物業公司工作人員公開賠禮道歉,但駁回業主的賠償請求。判決生效後,物業公司工作人員在道歉信中提及「對其他住戶提供的不實言論未經審核即播放」,業主遂以該道歉信為「新證據」,主張存在「共同侵權人」為由申請再審。審查發現,道歉信雖是「新形成」的證據,但其證明的「共同侵權」事實並非原審審理的「要件事實」(原審僅審理物業公司工作人員是否構成侵權),屬於典型的「證明對象越界」。若對此類證據予以認可,既判力的時間範圍(原審法庭辯論終結時)將被虛化,裁判穩定性無從保障。 2.程序正義「失衡」:訴訟誠信的落空。部分當事人出於訴訟策略,在原審中刻意隱匿關鍵證據,待判決生效後再以「新證據」突襲,既違反訴訟誠信,也導致案件反覆審理,集中審理模式難以落實。例如,在李某訴張某民間借貸糾紛案中,一審時因出借人李某僅提交載有3萬元的借條,故其主張出借款項8萬元未獲全額支持;二審維持原判後,李某以「回老家找到」為由,提交張某於一審前書寫的「正月15日給李某4萬元」的紙條,以該紙條為「新證據」,張某曾承諾還款為由申請再審。 審查發現,李某在原審中未提及「還款承諾」事實,且紙條內容未明確為「借款」,其逾期提交的理由亦明顯缺乏合理性。此類「留一手」行為,不僅造成司法資源浪費,更讓對方當事人陷入「二次訴訟」,影響程序正義實現。 啊啊是谁都对:二、新證據認定的理論基礎
1.訴訟誠信原則:遏制訴訟投機的程序倫理底線。在現代商事交易中,多個合同共同構成的複雜商事交易模式大量湧現,形式上多個合同貌似相互獨立,但本質上這些合同的部分要素重新排列組合,依據當事人的商業意圖形成隱藏的意思表示,共同構成一項新的法律行為,但發生糾紛後,當事人往往只依據部分合同主張權利。這種情況在司法實踐中較為常見,增加了一審法院查明事實的難度。當事人出於訴訟策略的考慮往往隱藏部分事實和證據,在訴訟目的未實現後,在二審或申請再審階段,又提出新的事實主張,並以新證據作為支撐。這種情況下,新證據並非針對原審待證事實提出,如再審中允許隨意更改事實主張,並採納新證據,雖然實現了實質公平,但顯然放縱了當事人在原審隱匿證據、再審突襲舉證的行為,本質上違反禁反言原則,破壞訴訟誠信生態。 2.辯論原則:劃定新證據審查的程序邊界。辯論原則作為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在我國法律理論和實踐上均已經形成共識。無論在法官、律師或當事人的認識體系中,讓當事人開口說話,通過法庭辯論揭示真相已經成為最基本的事實調查方法。這不僅是對當事人程序利益的保證,也是確保法律事實無限逼近客觀真實的必經之路。辯論原則既是民事訴訟立法的指導原則,民事訴訟法律制度的理解或解釋也應當圍繞辯論原則進行。在大陸法系中,辯論主義的基本含義是指,作為裁判基礎的訴訟資料,應當由當事人提出,法院只能以當事人提出的並經過充分辯論的資料為基礎進行裁判。辯論主義的第一命題即為直接決定法律效果發生或消滅的主要事實(要件事實)必須在當事人的辯論中出現,法院不能以當事人沒有主張過的事實作為判決的事實依據。由此可見,在辯論原則的要求下,法院作出裁判的事實依據,必須是雙方在辯論中出具的事實。新證據的證明對象應限於原審要件事實,否則將架空辯論主義的程序價值。再審申請中提出的「新證據」若證明的並非原審的要件事實,而是原審結束後新出現的事實,則不應在再審中進行處理。 3.既判力理論:平衡實質正義與裁判穩定性。從既判力的時間範圍上看,再審程序針對生效判決,應當在實質正義和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之間尋求衡平。依據既判力理論,判決依據的一般是法庭辯論終結前的事實,故只要依據當事人已經主張的事實作出裁判,就不能就這一方面的問題對裁判進行苛責。如果使用在原程序中未主張的事實(無論是之前已經獲悉而因為主觀或客觀原因未予以主張,抑或在原審程序結束後新發現的事實)而對原裁判的正確性進行攻擊,不僅違背既判力理論,也會讓主審法官無所適從。因此,對於作為再審事由的新證據,不能脫離原審待證事實而單獨討論,而應當根據其所欲證明之事實的主張情況而甄別所謂的「新證據」是否正當。 由於當事人提出再審針對的是已經發生既判力的判決,所以作為新證據正當性的判別標準,就應當根據既判力發生的時間範圍予以確定。確定實質既判力的時間界限,可以確定「哪些事實可以針對發生既判力的裁判提出並且可以由法院予以考慮」。也即當事人在法庭辯論終結前向法院主張的事實,可以成為再審新證據的證明對象。而在此決定性時刻之前未提出的事實,不論原因為何,均不能成為再審新證據的證明目標。而對於既判力發生時間點之後發生的事實,由於既判力存在遮斷效,於這一時間點之後發生的事實,包括權利義務關係變動的事實,不受既判力的拘束。當事人可以據此提出新訴,相關新證據應當在新訴中使用,而非據此提出再審之訴。 啊啊是谁都对:三、新證據「三步遞進審查法」實操指引
為化解上述困境,在審查新證據中應構建由表及裏、層層遞進的「三要件」框架,遵循「實質→形式→主觀」的遞進順序,核心是判斷其是否動搖了原審裁判的根基。 1.審實質——是否「足以推翻」原審要件事實。證據的關聯性:聚焦要件事實,排除無關證據。新證據必須直接指向原審裁判的「要件事實」,一般是指決定法律關係成立、變更、消滅或法律責任承擔的核心事實。比如,借款合同糾紛中的「款項是否實際交付」、侵權責任糾紛中的「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是否存在因果關係」等。新證據必須足以證明原審要件事實錯誤,如果僅證明原判決、裁定存在一般瑕疵,應當認為證明力尚未達到「足以推翻」程度,不具有再審新證據作用。 證據的證明力:以「高度蓋然性」為判斷標準。新證據必須具有相當強的證明力,能夠單獨或結合其他證據,使原審認定的要件事實陷入「真偽不明」或被直接推翻的可能性極高。如果其證明力尚不足以動搖原生效裁判,則不應啟動再審程序。實踐中,可採用「高度蓋然性」標準進行初步判斷。「足以推翻」不要求證據達到「絕對確定」,但需能使原審要件事實陷入「真偽不明」。 證據的不可分性:區分「再審救濟」與「另行起訴」。再審程序是在原審訴訟基礎上的延續和補充,是相對於原審的特別救濟程序。再審程序的審理原則上以原審訴訟請求為審理、裁判的對象和範圍,不應超越原審訴訟請求和事實主張。若新證據證明的是一個完全可以獨立成訴的新事實、新請求(如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終審後新產生的醫療費)或原審未主張的事實(如前述名譽權糾紛案中的「共同侵權人」),應引導當事人另行起訴。 需注意的是,當事人以新證據事由申請再審的,應當自行收集新證據。再審審查程序中,當事人申請法院依職權調取新證據的,一般不予准許。 啊啊是谁都对:2.審形式——是否真正為「新」證據。時間基準:以「原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為界。這是既判力「基準時」理論的要求——裁判只能基於辯論終結前的事實作出,之後形成的證據(如另案判決、新的鑑定意見)原則上不納入再審審查。但如果根據辯論終結後新形成的證據無法另行起訴(如勞動爭議中,用人單位終審後出具的「解除勞動合同原因說明」,勞動者無法就此另行主張權利),可結合實質要件進行例外審查,但需嚴格控制範圍。
「新發現」與「新取得」的合理性審查。對於「原審辯論終結前已存在,庭審後新發現」或「原審已發現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的證據,需審查當事人在原審中是否盡到「合理勤勉義務」。通過強化舉證責任約束,細化「新發現」認定標準:客觀不能,如證據由第三方控制(如銀行流水需金融機構配合);主觀不能,如原審未申請調查令的視為怠於舉證;特殊情形,如經法院釋明仍未提交的視為放棄權利。因此,實踐中,證據由對方當事人掌控,原審中已申請法院調取但未獲准許,庭審後通過律師調查取得的,可認定為「新取得」;但若證據由當事人自行保管,卻以「忘記存放地點」等為由逾期提交,則合理性不足,難以認定為新證據。 需注意的是,當事人在原審期間提交但未經法院組織質證的證據,若符合民事訴訟法關於「新證據」的規定,可在再審階段作為新證據提交,應依法審查其真實性、合法性與關聯性,並據此認定案件事實。 啊啊是谁都对:3.審主觀——是否「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關於不可歸責事由的具體情形。結合司法實踐,認定不可歸責情形需要「三層過濾機制」:證據由第三方掌控(如行政機關、檔案館),原審中無法調取,庭審後通過合法途逕取得;當事人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重病)未能在原審中提交;法院程序瑕疵(如未依法送達舉證通知)。例如,在某案中,中某集團未在原審提交證據,既有「檔案保管不善」的主觀因素,也有「未獲華某公司協助」的客觀原因,法院綜合認定「不可歸責」,認可其在再審中提交的證據為新證據。
關於可歸責事由的法律後果:適用有限度的證據失權。若當事人存在故意(如刻意隱匿證據)或重大過失(如未及時查閱己方檔案),即便證據具有關聯性,原則上也不予採納。例如,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一、二審程序,判決生效後再以「新證據」申請再審的,屬於濫用訴訟權利,應直接駁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留一手」「證據突襲」,或原審中經法官充分釋明後仍故意不提交,應堅決適用證據失權規則予以制裁。 需注意的是,證據失權並非「一刀切」,若證據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可例外採納,但需對當事人予以訓誡、罰款,平衡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 啊啊是谁都对:四、構建「源頭治理」體系
再審審查是事後補救,要從根源上減少「新證據」濫用,需強化一、二審的「實質性準備程序」,將證據爭議解決在庭審前。再審階段的嚴格審查是「治標」,強化一審、二審的「實質性準備程序」才是「治本」。 1.強化庭前會議功能。推行「三固定」工作法,即固定訴訟請求、固定無爭議事實(製作要素式筆錄)、固定舉證期限(明確逾期後果)。對於簡單民商事案件,庭前會議可採用線上方式快速固定證據爭點;對於複雜案件,可同步製作《舉證責任及失權後果告知書》並由當事人簽字確認。應在庭前會議中明確當事人的請求權基礎與抗辯意見,固定無爭議事實,梳理要件事實,引導當事人圍繞爭點提交證據。 2.深化釋明制度運用。建立「三維釋明清單」,即程序釋明,包括舉證時限、失權後果;實體釋明,包括要件事實證明標準;風險釋明,包括虛假陳述法律後果。對訴訟能力較弱的當事人(如未委託律師的自然人),應書面或口頭釋明「舉證責任分配」「舉證期限」「證據失權後果」,保障其舉證權利,從源頭上減少因不知、不懂而導致的「新證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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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力量參與執行的法律界定與制度規範 趙龍,婁亞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深化執行改革健全解決執行難長效機制的意見——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綱要(2019—2023)》要求,積極引入專業力量參與執行,建立健全仲裁、公證、律師、會計、審計等專業機構和人員深度參與執行的工作機制。這從司法政策層面為專業力量參與執行提供了依據。 啊啊是谁都对:一、專業力量參與執行的實踐現狀
1.參與執行輔助事務。執行實踐中,將執行程序中的事務性工作委託給專業機構,可以有效提升執行效率。在卷宗掃描與管理方面,委託專業機構承擔卷宗的掃描、OCR識別、分類歸檔等。在財產處置輔助事務方面,委託專業機構統一負責扣押、檢測、評估、展示、過戶等。在司法拍賣輔助方面,委託拍輔公司等承擔拍品的勘驗、宣傳推廣、看樣諮詢、交割協調等全流程服務。在涉眾案款方面,委託專業機構建立涉眾案款集中發放機制。 2.參與執行評估和見證。專業機構參與執行評估審計主要有會計、評估等專業機構經法院通過執行委託函授權其進行財產價值評估、專項鑑定等事項。在價值評估方面,委託評估機構對被執行人房產、土地、特殊可流通資產等進行市場價值測算和鑑定。公證機構參與執行見證主要體現在程序透明、過程留痕、結果可溯等方面。公證機構經法院委託深度參與執行過程中財產搜查、拍賣、騰空等強制執行事項的見證,破解執行見證難,提升執行公信力。 3.參與執行調查。在執行過程中,法院以律師調查令的形式向律師授權,由授權律師完成查詢被執行人財產信息、財產狀況、隱匿行蹤核查、高消費及拒執線索取證等事項。在執行審計方面,委託會計事務所通過銀行流水核對、往來賬款追蹤,核查是否存在轉移資產、虛假債務等行為,通過資金流向識別被執行人隱匿財產的線索。 啊啊是谁都对:二、專業力量參與執行存在的問題
1.認知上存在偏差。部分法官基於執行權屬於國家公權力的觀念,對於執行事務委派專業力量參與理念認識不足。部分公證機構認為現行法律規定未明確授權公證機構介入執行程序,對參與法院執行見證的上位法依據不足。部分金融機構、行政機關以無明確的法律規定為由拒絕配合律師調查,甚至質疑律師調查令的效力,影響制度實施成效。 2.規範上存在欠缺。專業力量參與執行的規範欠缺主要體現在授權機制模糊和協同規則缺位。在授權機制方面,存在依職權授權和依申請授權的區分,現有參與執行的類型主要為法院向社會購買服務、將相關專業力量參與執行的費用納入執行費用範圍由被執行人負擔、申請執行人委託訴訟代理人自行負擔等。在協同機制方面,專業力量參與執行輔助事務缺乏統一的程序性規範,參與主體、事項範圍等缺乏統一標準,法院執行人員職責分工缺乏細則,容易導致程序重疊和遺漏。 3.缺乏有效監督。仲裁、公證、律師、會計、審計等專業力量參與執行工作實踐中,監督管理的有限性導致多重風險客觀存在。主要表現在拍輔機構的「尋租」與程序異化,如以推廣費的名義私下向申請執行人收取費用,在線下看樣環節組織相關人員圍標串標,在網絡拍賣公告上違規篡改相關拍品信息等。律師參與執行存在灰色地帶,如違規收取額外費用、濫用律師調查令等。審計、會計機構因專業性強、信息不對稱、容易造成監管盲區。 啊啊是谁都对:三、專業力量參與執行的法律界定
執行權是由執行實施權和執行裁決權組成的複合型國家公權力,兼具行政權和司法權屬性。專業力量參與執行是執行權的行政權屬性延伸而非司法權屬性替代,這也是執行權具有行政權屬性的具體表現,核心在於「邊界清晰、流程可控、監督有效」,其本質是執行權與社會專業資源的協同治理。 1.功能定位:執行權的補充。專業力量參與執行既堅持了公力救濟的主導地位,又通過專業力量的補充完善了執行工作機制,實現了執行效率與公正的有機統一。從理論層面看,這一模式植根於協同治理理論,將法院的執行權與仲裁、公證、律師、會計、審計等專業機構的專業能力有機結合,形成了「一核多元」的執行治理結構。從實踐層面看,專業力量在執行工作中發揮着三大核心功能:一是信息收集功能;二是評估審計功能;三是輔助事務功能。 2.權力來源:執行權的授權延伸。專業力量參與執行的邏輯是基於「權力屬性」與「專業要求」的雙重標準來區分核心事務與輔助事務,專業力量參與僅限於執行實施權中的部分操作性權能,特別是財產調查等事務性工作。 根據現有司法政策規定,法院可以將執行實施權中的輔助性、事務性工作委託給專業力量,但必須遵循「核心保留、輔助外包」原則。如律師通過調查令獲得調查權,本質是法院對專屬自身的執行調查權有限的授權,而非司法權轉移。 3.價值目標:構建多元化執行工作體系。構建多元化執行工作體系旨在整合多元力量,需要充分發揮各專業力量在各自專業領域中的獨特作用。律師作為法律專業力量,不僅側重財產線索調查、執行和解,更通過專業法律意見促進執行行為規範化。會計師、審計師負責財務核查、審計與資產評估,對隱匿財產、轉移資產等規避執行行為形成專業震懾。通過這種「專業分工、協同配合」的機制,既堅守了執行權的國家專屬性與司法屬性,又通過專業化分工提升了執行效率,可以有效破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結構性難題。 啊啊是谁都对:四、專業力量參與執行的制度規範
在執行案件數量持續攀升、執行工作日益複雜的背景下,專業力量參與執行並不是沒有限制的全盤參與,而應結合實踐現狀,有針對性地解決實際問題,根據執行內容的差異,實現專業力量有區別、分層次、依法規範地參與執行。 1.建立專業力量主體的資質標準和認證程序。建立專業機構和人員參與執行的工作機制,首要任務就是構建嚴格的資質要求與認證程序。公證、律師、會計、審計等專業力量作為執行輔助的重要主體,必須具備相應的專業資質和職業操守。這就需要針對不同專業領域設定相應的准入標準,如律師需持有執業證書且滿足一定執業年限,熟悉執行程序與財產調查技巧。註冊會計師或審計師需具有註冊資格及一定年限的財務審計經驗,具備識別財務異常和資產隱匿的專業能力。評估機構則需持有相應資質,配備符合要求的專業人員等。建立專業力量參與執行的認證程序,應遵循「申請—審核—公示—入庫」的流程,法院完成形式審查與實質審核後向社會公示,組建「專業力量參與執行名錄」,實行年度動態管理。 2.建立專業力量參與執行的權限規範和限制範圍。專業力量參與執行要根據參與類型採取差異化授權模式和權限邊界,即通過「分類授權﹢文書載體﹢清單管控」三重管理機制予以限制。公共事務參與型(送達、掃描),由法院統一簽署委託協議委託授權,限定相關專業力量嚴守保密規範,按照法院執行流程標準操作。依職權委託型(評估、鑑定),法院應按照法律規範流程開展授權,明確委託範圍和完成期限。依申請參與型(財產調查),需經申請審查程序,針對律師、會計師、審計師等不同領域製作專項法律文書有限性授權,不得擅自擴大範圍或泄露信息。要建立登記追溯制度,實現記錄授權文書籤發、使用、反饋全流程的管理。 3.建立專業力量參與執行的監督機制和責任追究。專業力量參與執行的監督應通過「事前授權—事中留痕—事後可溯」的閉環管理機制,構建多維度可操作監督機制。要重點關注超越授權範圍行使執行權、程序性義務履行缺位、信息欺詐違規及利益輸送等問題,建立專業力量參與執行數碼化管理系統,實現工作軌跡全程留痕、操作節點實時監控、異常行為自動預警等全流程閉環監督。要通過定期報告、隨機抽查、第三方評估等方式強化監督,構建五級責任追究體系,對違規行為依法採取警告、暫停資格、取消資格等措施,對涉嫌犯罪的行為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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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再審「新證據」的審查認定方法
傅偉芬,周惠
專業力量參與執行的法律界定與制度規範
趙龍,婁亞龍
「穿透式審判思維」中的證據運用
曹士兵
建設工程糾紛案件司法鑑定程序的審查要點
孫詠,孫幸冬
浙江省杭州市臨平區人民法院 白春輝
虛假宣傳糾紛中訴的利益的識別
石超丹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糾紛案件的司法應對
趙風暴
民間借貸虛假訴訟的審理難點與規制路徑
王輝,王世坤,王雪煥
仲裁法修訂對仲裁司法審查的新要求
李娜
勝訴債權受讓人因執行不能另訴主張債權應受法律限制
——《周某昭訴李某等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案》解讀
袁正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