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裁判在促進人工智慧發展與規制濫用中的價值和功能
陳鈺麟
人工智慧作為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的重要驅動力量,正在深刻改變人類的生產方式、生活方式和社會治理方式。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人工智慧是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的重要驅動力量,加快發展新一代人工智慧是事關我國能否抓住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機遇的戰略問題。要深刻認識加快發展新一代人工智慧的重大意義,加強領導,做好規劃,明確任務,夯實基礎,促進其同經濟社會發展深度融合,推動我國新一代人工智慧健康發展」。從法治實踐看,促進人工智慧健康發展,既需要鼓勵創新的確定性,也需要守住底線的約束力。立法具有前瞻性、系統性優勢,執法具有及時性、針對性優勢,而司法裁判則具有定分止爭、規則供給、價值引領的獨特功能。尤其是在新技術、新模式、新業態不斷湧現,部分規則仍在完善的情況下,人民法院通過辦理一批典型案件,可以把抽象法規範轉化為可操作的行為準則,把原則性要求轉化為看得見、摸得著的制度預期,推動形成鼓勵創新不失序、強化監管不抑制、保護權益不妨礙發展的治理格局。這正是司法裁判統籌好促進人工智慧發展與規制人工智慧濫用的價值和功能所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