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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oor 21
啊啊是谁都对
5/8/26 10:08
问:甲诉乙财产损害赔偿一案,经法院庭前调解,乙对造成甲财产损害的事实予以承认,但双方就损害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在其后的诉讼中,甲是否仍须对乙造成甲财产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答:甲仍须对乙造成甲财产损害的事实举证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诉讼调解或和解的过程是当事人双方平等协商,依自愿合法的原则处分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解决民事纠纷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目的,往往对一些有争议的事实不再争辩,或者本着息事宁人的态度予以承认。在调解不能达成最终一致的情况下,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这种表面上符合自认特征的诉讼行为不能发生自认的后果。作出这种规定主要考虑:其一,诉讼调解与和解过程中对事实的认可,是以达成协议为目的而作出的妥协和让步,与诉讼对抗过程中对事实的承认存在本质不同;其二,如果承认调解或和解过程中对事实的认可能够发生自认的效果,无异于是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肯定,不利于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或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当然,如果当事人双方均同意赋予这种对事实的认可以自认效果,则属于对自己程序利益的处分,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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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oor 22
啊啊是谁都对
5/8/26 10:09
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何种情况下属于申请理由成立,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 答:本条是关于书证中证明妨害规则的规定。根据该条第一款的规定,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供该书证。第一款适用的前提是书证须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对此,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书证被对方当事人控制的事实,或者提出理由或者证据揭示持有对方当事人负有法定、约定或者依习惯保存、保管证据的义务。在申请时间上,当事人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申请行为须遵守举证期限的规定,这是对待当事人申请行为的基本思路。 而至于当事人申请理由成立的情况,我们认为,在有证据证明书证被对方当事人控制或者持有书证的当事人负有法定、约定或者依习惯保存、保管的义务的情况下,如果不提供该证据,待证事实将陷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即事实存在与否法官均无法形成内心确信时,当事人申请的理由才能成立。原因是,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是证明妨害客观要件的重要因素,如果当事人虽然实施了妨害证明的行为,但待证事实并未因此而陷入真伪不明的状况,则无适用证明妨害规则的必要。因此,若对方当事人不提供该书证的行为,使待证事实陷入真伪不明的状态,此时,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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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oor 23
啊啊是谁都对
5/8/26 10:09
问: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的认定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答:在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的认定不一致时,不能简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尽量避免裁判突袭的情形。同时,亦不应由人民法院根据自己的认识径行作出裁判,以致出现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的严重违反处分原则和辩论主义的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这使当事人能够充分行使辩论权,实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节约司法资源以及促进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的有机结合。同时,对于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的情形,人民法院便没有将此问题作为焦点问题审理的必要。而如果有关问题本来就是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已经由人民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辩论,也没有再次进行审理的必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自己的认识对法律关系性质和民事行为效力问题作出认定,并以此为基础进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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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oor 24
啊啊是谁都对
5/8/26 10:09
问:有些当事人在证据交换终结后,在庭审中或者庭审后又提交证据。对于这类超出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法院能否组织质证? 答:证据交换的作用在于防止当事人证据突袭、诉讼拖延,提高诉讼效率。庭前证据交换并非只有一次机会,当事人提交反驳证据、补强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均可再次进行证据交换。有些当事人在证据交换终结后,在庭审中或者庭审后又提交证据,该类证据能否再组织质证,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案件事实和审理需要来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证据交换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能否被采纳,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观过错、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的关联,作出决定。即便法院采纳证据,如果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法院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系因客观原因),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不持异议的,可以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询问、质证。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在举证期限届满的情况下,当事人仍有反驳证据提供,或对已提交证据进行瑕疵补正的,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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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oor 25
啊啊是谁都对
5/8/26 10:10
问: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法院是否还需要组织质证?另一方当事人是否还需要举证证明?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据此,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明确对证据表示认可的,也属于诉讼中的认可,但此与证据法上的直接言词原则相违背。 直接言词原则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直接原则指法官必须亲自了解案件的所有材料,在庭上审查证据,听取当事人、证人等的口头陈述,进行辩论,最终作出裁判。其核心在于强调法官对证据的审查必须具有“亲历性”。言词原则指法院审理案件,特别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诉讼材料的提出和辩论,要在法官面前以口头形式进行,这样取得的材料才可以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其核心在于强调举证和质证都必须以言词即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另外,此种证据认可方式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条第二款“当事人要求以书面方式发表质证意见,人民法院在听取对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书面质证意见送交对方当事人”的规定。因此,对于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仍应组织质证,当事人仍表示认可的,方可作为当事人认可的证据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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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oor 26
啊啊是谁都对
5/8/26 10:10
问:如何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证言的证明力?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一)当事人的陈述;(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证言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是否相当时,可以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对智力发育的要求程度,结合证人的年龄、生理、性格、习惯、受教育的条件和程度,需作证事物的客观环境、条件等综合认定。例如,在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原告一方申请9岁的儿子赵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当被问到被告有没有出轨时,赵某回答有,并称被告在外面风流。经法庭询问,赵某并不知道“风流”的含义,并称“风流”等词是原告教的。本案中,赵某关于被告出轨的证言便是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被告出轨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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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oor 27
啊啊是谁都对
5/8/26 10:58
问:当事人陈述前后不一致时,应当如何处理?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本款是针对当事人陈述前后不一致情形的处理。由于当事人是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者,与案件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决定了其陈述存在主观性和不稳定性的特点,而且往往虚实结合、真伪并存。审判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当事人陈述前后不一致的情形,这时需要当事人说明理由。对于当事人陈述的证明效力,则要由审判人员结合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变更陈述的理由、当事人诉讼能力、证据情况及案件相关事实进行审查认定。对当事人诉讼能力的判断,可以结合当事人年龄、智力状况、受教育程度、道德品质、法律意识等因素进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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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oor 28
啊啊是谁都对
5/8/26 10:58
问:私文书证与公文书证相比,具有什么样的特征?在证据证明力上与公文书证相比又有什么不同?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二条规定:“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私文书证上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 公文书证是国家机关或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定的程式制作而成,是其行使公共管理职权的一种形式,故具有公信力。在形式证据力上,无论是处分性公文书证还是报告性公文书证均具有形式证据力;在实质证据力上,推定其所载内容为真实,若当事人对公文书证的真实性存疑,则有争执的当事人需要对相反的事实承担本证证明责任。相反,私文书证无法从其程式及意旨,推定文书之真伪。因而,在形式证据力上,通过援引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负有对私文书证形式真实性的举证责任。若对方当事人挑战私文书证的形式真实,则仅负有反证的责任,使法官对该文书形式证据力的判断陷入真伪不明即可,无须像否定公文书证形式证据力那样承担提供本证的责任。在实质证据力上,则需要依靠法官自由心证,结合案件中其他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等因素进行判断。具体而言,当事人已经举证或通过推定,认定其所援引的私文书证具有形式真实性,但法官一般不能直接依据该私文书证的形式真实性来推定私文书证具有实质证明力,并以此作为裁判的事实依据,还应有其他证据予以补强。但若援引的私文书证中所载内容,是对援引的当事人不利的内容,则一般应当认定该部分内容具有实质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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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oor 29
啊啊是谁都对
5/8/26 10:59
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对于电子数据,应当如何判断其是否为原件? 答:与其他的证据相比,电子数据的原件具有特殊性。我们认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判断标准。 第一,在调查收集证据的场合,电子数据的原件应当指最初生成的电子数据及其首先固定所在的各种存储介质,如果某一电子证据首先固定于某块计算机硬盘上,则该硬盘或其上的电子数据就是原件;如果某一电子数据首先固定于优盘或光盘上,则优盘、光盘或其上的电子数据就是原件。 第二,在举证、质证和审核认定证据时,应当进行适当地变通。在诉讼过程中的举证、质证和认证环节,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本身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并无意义,发挥事实证明作用的是其转换形成的可识别形式,如果固守传统的原始证据或原件的概念,这种转换形式将被作为复制件对待,从而将相当数量的电子数据排除在案件事实证明之外,这势必会削弱电子证据的应有功能。 目前审判实践中,考虑到电子数据的特殊性,为便于电子数据的质证与审查,一般要求当事人提交原始存储介质或者提取的电子数据以封存状态提交,即原件。而在举证、质证和审核认定证据时,应当适当地变通,由当事人向法庭提交电子数据书面展示件,如电子邮件的打印件、微信聊天的打印件等,有的还通过公证的方式固定、展示电子数据。对电子文档、图片等可以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应提交打印件。电子数据的输出件和打印件应能够准确反映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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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oor 30
啊啊是谁都对
5/8/26 10:59
问:如果一方当事人基于其与证据持有主体之间存在特定关系,对证据持有主体一方具有一定的掌控力,影响证据持有主体相关行为的实施,能否将证据持有主体的妨害行为视为一方当事人的行为,进而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该条是有关证明妨害规则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证明妨害主体的确定,需要注意行为主体并不限于证据持有主体或者直接实施证明妨害行为的主体。实践中,一方当事人虽未直接持有相关证据,但基于其与证据持有主体之间存在特定的关系,对证据持有主体一方具有一定的掌控力,影响证据持有主体相关行为的实施。在此情况下,应将证据持有主体的妨害行为视为一方当事人的行为,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例如,基于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与证据持有者之间具有特殊的关系,如诉讼代理人、被继承人等,其应对证据持有者实施的证明妨害行为负责。再如,一方当事人与证据持有者之间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法律关系,则证据持有者实施的证明妨害行为亦应由其负责。在此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虽非直接持有证据的主体,未直接实施证明妨害行为,但基于其与证据持有者之间的特定关系,经法院释明后,证据持有主体仍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证据的,可以适用推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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