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理阶段
1.法院释明权的行使规则
法答网问题编号C2023091400356,“原告提出选择性诉求,比如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若法院认为合同有效则要求撤销合同,若撤销不能支持则要求解除合同;被告认为各诉求的审理思路、需准备的材料不一致,应让原告确定其到底哪一种进行主张。能否允许原告提出此种选择性诉求并据此进行审理?还是需要原告择一进行主张?”
案件适用预备合并诉讼制度审理还是引导当事人变更诉请,需要结合具体案情采取不同的措施,其中需要法官正确行使释明权。法官释明权的行使,有助于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理念的实践以及法官责任制的落实。在因原告欠缺法律知识的情况下,法官主动释明有有助于避免原告在实体和程序上遭受到不利益。但也需注意,释明权对民事诉讼的介入容易造成对被告的不公平对待,因而必须慎重考量法官释明权的界限以及其产生的后果。
考虑到目前,当事人尚未形成互斥请求权合并提出的观念,故在诉讼合并制度适用初期,法官在识别到存在互斥请求权的情况下,可以对该项制度及互斥请求权的提出、审理过程、相应后果等进行充分的释明。待司法实践中广泛承认并适用互斥请求权合并诉讼制度,甚至已出台完善的审判流程规范后,可以原告是否聘请律师作为是否需要释明的标准。该标准一方面考虑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另一方面也是对被告利益的平衡。
若在法院释明后,原告坚持仅提出一项请求而明确放弃主张互斥请求的,法院在充分释明本案审理后,该请求未得到支持,也不得基于互斥请求另诉的后果,原告仍坚持的,法院应当仅审理原告主张的请求,原告不得以互斥的请求另诉。若法院未对一次性解决纠纷进行过释明,或者原告虽表示不提出另一项互斥请求,也不同意放弃请求权的,在诉讼合并制度推广适用初期,还是应当给予原告另诉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