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互斥請求權審理模式的類型化選擇
在舊實體法說的語境下,同一事實可能產生多項互斥請求權。依照各請求權之間的邏輯關係,互斥請求權包括
並列關係的互斥請求權和遞進關係的互斥請求權。採用何種方式進行一案審理,需要考慮各類型互斥請求權的特點、當事人的訴訟負擔以及既有訴訟制度的有益經驗綜合認定。
1. 遞進關係的互斥請求權:預備合併訴訟模式
遞進關係的互斥請求權,典型的如主張合同無效要求返還和主張合同有效要求實際履行的請求權,應當適用預備合併訴訟制度,即當事人在一個訴訟中,可以就同一涉訴法律關係提出兩個具有先後順位和關聯關係的主、備位訴訟請求,當事人可以在前一訴訟請求不被支持時,退一步選擇主張後一個訴訟請求。理由在於:
一方面,合併審理遞進關係的互斥請求權,符合訴訟各方利益。對於當事人而言,合併審理節約了訴訟成本,縮短了糾紛解決的周期。對於法院而言,合併審理避免了因審判組織的變動而造成的裁判尺度不一等情況。同時,「如果敗訴方相信他們可以在另一個地方或另一級法院再次提起訴訟, 他們就永遠不會尊重法院的判決,嚴重削弱了法院體系的效率。」合併訴訟無疑是解決上述問題的有效制度。
另一方面,預備合併訴訟模式更貼合遞進關係的互斥請求權。此種模式相較於選擇合併、重疊合併等其他模式更為合理的原因在於,基於遞進關係的互斥請求權所提出的主、備位訴訟,本身在審理邏輯上即具有天然的先後順序。如主張合同無效邀請返還和主張合同有效要求實際履行的請求權,在審理時,以任一請求權為主位訴訟時,都需要首先對合同是否有效進行審理。
2.並列關係的互斥請求權:「釋明+最優訴請」模式
並列關係的互斥請求權,如基於侵權責任和基於違約責任的競合的請求權,適用 「釋明+最優訴請」的模式,即由法院引導當事人根據訴爭事實及其訴訟目的,選擇最為合適的訴訟請求。同時,法院在審理中,基於原、被告的訴辯意見和舉證情況,可以為當事人提供變更訴訟請求的機會或者提出反訴的機會,以避免當事人就同一訴爭事實再次起訴。
此種情況下不再採用預備合併訴訟模式的原因在於,其一,遞進關係的互斥請求權本身涵蓋於同一法律關係(如合同法律關係)之下,而並列關係的互斥請求權所基於的法律關係不同(如合同法律關係和侵權法律關係),在一案中對不同法律關係進行審理,原告需承擔不同法律規範要件的舉證責任,被告也需進行不同的抗辯準備,對於當事人和法院來說均負擔較重;其二,請求權競合下由當事人進行擇一的選擇,符合我國現行的法律規範和一貫的司法實踐;其三,在請求權競合的情況下,當原告的一項訴訟請求得到法院支持後,其可受保護的利益就已消滅,另一項訴訟請求的審理即無必要。
值得一提的是,遞進關係的互斥的訴訟請求背後依賴的是不同的法律規範,對應會產生不同的法律效果,原告對於訴請的選擇意味著其認為某項法律規範對其最為有利,屬於當事人對訴訟權利的處分,應當予以尊重。在原告拒絕選擇的情況下,基於「我給你事實,你還我法律」的基本法理,也應當允許法院代為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