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合憲性分析(P59-126)
一、傳統方法:彭諾耶訴內夫案(Pennoyer
v. Neff)
(一)
引入
1.【彭諾耶訴內夫案(Pennoyer v. Neff),95 U.S. 714(1878)】——最著名的對人管轄案件,是理解對人管轄權法律的起點
1.1 但如果不了解案情(它相當複雜),就不能領會該案
1.2 該判決是兩起案件的最終結果:米切爾訴內夫案→內夫訴彭諾耶案
1.3 很多教授花費大量時間關注彭諾耶案的事實——以下是該案背後引人入勝的故事
(二)
米切爾訴內夫案——彭諾耶案的起點
1. 約翰·米切爾(John Mitchell)是俄勒岡州波特蘭市摩特諾瑪縣的一名律師,聲稱為馬庫斯·內夫(Marcus Neff)幹了約300美元的法律工作而內夫沒支付該筆錢。米切爾在摩特諾瑪縣法院起訴內夫以收回該筆錢。然而在米切爾起訴時內夫居住在加利福尼亞州,因內夫未在俄勒岡州出現,米切爾不能提起對人訴訟——當時只有在法院地州向被告送達訴訟書狀才能行使對人訴訟管轄權。因此米切爾試圖提起第二類准對物訴訟。這就是米切爾訴內夫案,它從未在俄勒岡州法院系統形成公開發佈的意見,但米切爾訴內夫案所作判決的效力是彭諾耶案的依據。
2. 第二類准對物訴訟要求法院對屬於被告的某財產擁有權力,但爭議與財產所有權無關
2.1 內夫在摩特諾瑪縣擁有一大塊土地——根據《俄勒岡州捐贈法》(Oregon
Donation Law)從聯邦政府手中獲得[腳註:這種途徑有時被稱為取得了土地的"特許(patent)"——不要與獲得發明專利混淆,土地特許僅僅是從政府手中獲得土地的授予。]
2.2 米切爾想以此作為其起訴內夫案件的管轄依據
2.3 米切爾根據俄勒岡州的法律要求提起訴訟並在報紙上刊登通知
2.4 但問題(事實證明確實是問題)是:米切爾和俄勒岡州法院都沒意識到,需要法院在訴訟初始查封內夫的土地
3. 結果:
3.1 因為內夫居住在加利福尼亞州,無法知曉在俄勒岡州報紙上刊登的通知→內夫對起訴一無所知,未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答覆
3.2 俄勒岡州法院在米切爾訴內夫案中作出缺席判決——判決米切爾勝訴,內夫欠米切爾約300美元
3.3 內夫沒給米切爾簽發支票支付欠款
4. 判決執行——公開拍賣程序:
4.1 法院將扣押被告的某些財產,公開拍賣出售以清償判決債務
4.2 摩特諾瑪縣法院查封了內夫在該縣的土地,公開拍賣出售
4.3 米切爾是拍賣中在場並出價競拍的人,此外再無他人——米切爾以判決金額出價,成為拍賣的贏家→獲得土地的司法拍賣轉讓契據(sheriff's
deed)
5. 公開拍賣的操作原理:
5.1 理論上任何人都可以在拍賣中到場出價——由於拍賣的目的是籌集資金以履行判決,希望拍賣價格至少與判決金額相等
5.2 如果拍賣價低於判決金額→拍賣所得用來部分履行判決;等於判決金額→全額履行;有剩餘→政府為被告把多餘的錢存入一個賬戶
5.3 例:P獲D支付5萬美元的判決→D拒絕支付→P尋求法院發佈命令查封D的財產以便拍賣出售→法院向行政司法官簽發"執行令(writ
of execution)"命令查封財產
5.4 假設X出價7萬美元(高的競買者)→X向法院支付7萬美元獲得財產所有權→法院向P支付5萬美元(履行判決)→剩餘2萬美元保存在D賬戶中
5.5 假設X出價4萬美元(高的競買者)→法院向P支付4萬美元→P對D仍擁有1萬美元的支付請求權→如判決是有效對人判決,P可在法院地甚至另一州根據充分信任和尊重申請執行D的其他財產
6. 米切爾在拍賣中的雙重角色:
6.1 米切爾同時充當P(原告)和X(競買人)兩種角色——這麼做沒什麼不妥
6.2 作為競買人其出價是判決金額(約300美元),支付給法院,獲得土地的司法拍賣轉讓契據;作為原告米切爾有權獲得300美元,因此法院把錢交給他
6.3 這樣,同時充當競買者和原告兩個角色的米切爾以得到內夫土地的契據完成了交易,卻不用從口袋掏一分錢
6.4 但米切爾是個騙子——僅僅在收到司法拍賣轉讓契據後幾天就向新的爭議參與方——西爾維斯特·彭諾耶(Sylvester
Pennoyer)——出售了土地(米切爾獲得巨額利潤,該塊土地約值1.5萬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