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1980年前:环球大众汽车公司案
1.【环球大众汽车公司诉伍德森案(World-Wide Volkswagen v.
Woodson),444 U.S. 286(1980)】:
1.1 鲁滨逊一家决定从纽约州马塞纳镇移居亚利桑那州图森市→从马塞纳的航道大众汽车公司购买一部新奥迪轿车
1.2 途经俄克拉荷马州塔尔萨市时奥迪轿车被一醉酒司机驾驶的未投保车辆追尾→起火燃烧
1.3 伤者在俄克拉荷马州法院起诉了四名被告:汽车制造商(奥迪,德国公司);北美进口商(北美大众汽车公司);地区批发商(环球大众汽车公司,在纽约州、康涅狄格州和新泽西州经销);零售商(航道公司,仅在纽约州马塞纳经营)
1.4 提交联邦最高法院时唯一问题:环球大众汽车公司和航道公司是否受俄克拉荷马州对人诉讼管辖权管辖
2. 联邦最高法院认定环球大众汽车公司和航道公司不受俄克拉荷马州管辖(推翻了俄克拉荷马州最高法院支持行使管辖权的判决):
2.1 没有管辖权的原因与汉森案基本一致——被告与俄克拉荷马州没有相关联系,因为它们未有意利用俄克拉荷马州的任何好处
3. 根据怀特(White)法官执笔的多数派意见,最低限度联系标准要实现两个目的:
3.1 保护被告免受不当受理法院的过度讼累
3.2 确保各州不(通过其法院)以过度扩张管辖权的方式去侵犯他州的主权
3.3 标准由两个部分构成:联系和公正——"公正对待和实质正义"保护被告;坚持被告与法院地有"联系"是防止一州篡夺另一州权力
4. 仅两年后奇怪地改变:在保险公司诉铝土矿公司案,456 U.S. 694(1982)中(也是怀特法官起草),联邦最高法院表示最低限度联系标准服务的唯一目标是"受正当程序条款保护的个人自由利益"——关于限制各州扩张权力的部分不是正当程序的目标,而仅是保护被告的更大关注的一部分
5. 公平因素——联邦最高法院列举了评估管辖权审查中"公平"部分相关的五个要素:
5.1 (1)加诸被告的负担——"一个基本的关注点"
5.2 (2)法院地州在裁判纠纷上的利益——援引麦吉案
5.3 (3)原告在获得方便和有效救济上的利益
5.4 (4)"州际司法系统在获得争议最有效解决途径上的利益"
5.5 (5)"众州在推行基本的、实质性的社会政策方面所共享的利益"——援引库尔科诉高等法院案
6. 绝对前提:相关联系——对公平性的考虑只在法院发现相关联系之后才相关:
6.1 不管在法院地公平性表现得多么势不可当,若初步调查发现被告与法院地之间没有相关联系→法院仍不可能拥有管辖权
7. 环球大众汽车公司案的判决建立在这样的要点上:"完全没有能成为任何州法院行使管辖权之必备依据的那些伴随情况"
7.1 被告没有在俄克拉荷马州销售汽车或提供服务;未招揽生意或雇佣销售人员;未经常销售汽车给俄克拉荷马州居民或寻求为俄克拉荷马州市场提供服务
7.2 被告与俄克拉荷马州之间只存在一个联系:在纽约州销售的一辆汽车在俄克拉荷马州因追尾爆炸了——这种联系是简单的、不充分的
8. **可预见性(foreseeability)**概念:
8.1 原告争辩说可以预见在纽约州马塞纳销售的汽车可能会开到俄克拉荷马州——联邦最高法院认同可以预见
8.2 但这种可预见性不足以支撑对人管辖权——否则在汉森案与库尔科案中法院也就有管辖权了
8.3 法院认为必须能预见"被告的行为与法院地州之间有这样的联系,以至于他应该合理地预见到会被卷入那里法院的诉讼而能采取措施"
8.4 根据案件事实,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没有这样的可预见性——能预见产品到达法院地是不够的;必须能预见被告会在法院地被诉(但推理似乎存在循环性)
9. 布伦南(Brennan)法官的异议意见:
9.1 多数派过于强调有联系是行使管辖权的先决条件
9.2 建议考虑按比例增减(a sliding scale)——如果公平性表现得非常突出,即使所显示的联系是微弱的法院也应该拥有管辖权
9.3 重视州际公路系统的意义:被告在纽约州销售汽车而获益于俄克拉荷马州的高速公路
9.4 马歇尔法官与布莱克门法官在异议意见中继续阐释:被告在纽约州销售更多的车辆是因为这些车辆能开到像俄克拉荷马州这样的地方
10.
环球大众汽车公司案的小结:
10.1 澄清事项:国际鞋业案标准包括联系和公平两部分;相关联系是绝对先决条件;审查联系时须考虑有意利用和可预见性
10.2 不满意之处:许多读者不禁会觉得联邦最高法院本可支持由离纽约州距离近于俄克拉荷马州的某州对被告行使管辖权——但在判决意见中找不到片言只语支持这样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