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涉及个人的对人诉讼扩展:赫斯诉波罗斯基案(Hess v. Pawloski)
1.【赫斯诉波罗斯基案(Hess v. Pawloski),274 U.S. 352(1927)】:宾夕法尼亚州州民赫斯在马萨诸塞州驾车,与马萨诸塞州州民波罗斯基发生汽车事故。波罗斯基在赫斯返回宾夕法尼亚州后才在马萨诸塞州提起对人诉讼——无法在马萨诸塞州向赫斯送达诉讼书状。但马萨诸塞州有一部非居民驾车人法:规定非居民因在马萨诸塞州驾驶机动车即同意由该州行使管辖权,并同意将马萨诸塞州机动车辆登记员指定为诉讼书状送达代收人;还规定原告须向该州官员送达诉讼书状,其副本要发往非居民居所地。波罗斯基谨慎地依法行事,向该州官员送达了诉讼书状,将副本邮寄给宾夕法尼亚州的赫斯。
2. 联邦最高法院支持了马萨诸塞州行使对人诉讼管辖权——为所有州通过这种非居民驾车人法铺平了道路
2.1 这种法律规定了**特定管辖权(specific jurisdiction)**——仅为解决由法院地活动所产生的诉求而创设管辖权——与一般对人诉讼管辖权(general
in personam jurisdiction——被告可因在任何地方发生的诉求而被诉)形成对比
2.2 赫斯案是第一个特定管辖权的例子
3. 该法如何与彭诺耶案保持一致:
3.1 送达是在马萨诸塞州完成的(向代理人送达)——是彭诺耶案所允许的——不能允许在宾夕法尼亚州送达
3.2 管辖依据是同意(赫斯通过在麻省驾驶机动车而同意)——被彭诺耶案认可
3.3 法律基础:尽管特权和豁免条款意味着州不能拒绝个人进入,但能拒绝该人士驾车进入[凯恩诉新泽西州案(Kane
v. New Jersey),242 U.S. 160, 167(1916)]:州在公路安全上的利益为拒绝驾车人入境提供正当性
3.4 联邦最高法院:既然州可在边境阻挡驾车人要求其指派诉讼书状代收人,则州完全可仅在驾车人默示同意管辖+同意任命当地代收人的条件下才允许进入
4. 赫斯案的才华——使彭诺耶案适应新的、更具流动性的世界:
4.1 推进同意的理念→让其包括默示同意
4.2 调整在法院地向被告代理人送达诉讼书状的观念→使之包括机动车行驶法所指定的代理人
4.3 非居民驾车人法在各州每天都在发挥作用——每次驾车越过州界时,已因法律发挥效力同意就车辆碰撞事故在该州被诉,并已指定该州官员为诉讼书状代收人
4.4 [脚注:联邦最高法院还指出其判决倾向于给予非居民驾车人与居民驾车人同等的地位——马萨诸塞州居民如果卷入该州交通事故能因在该州有居所而被诉。根据彭诺耶案居所是行使对人诉讼管辖权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