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醫學檢查(Medical Examinations)——《規則》第35條
1. 這一披露工具是獨特的——只有在法院准予一方當事人提出讓某人做身體或精神檢查的申請時這一披露才可用[《規則》第35條(a)款(2)項(A)目]
1.1 根據《規則》第35條(a)款(1)項醫學檢查申請人必須證明某人的"精神或身體狀態[包括血型(blood group)在內]存在問題"——且根據第35條(a)款(2)項(A)目其必須表明有做這一檢驗的充分理由——要求有法院命令是有意義的——沒有此要求該披露工具容易被用於騷擾或打壓其他當事人
1.2 聯邦最高法院強調:推斷性的表述不足以為醫學檢驗命令提供正當性——要求檢驗的當事人須"確實證明……與要求檢驗相關的每一狀態確實和真實地存在爭執以及命令做每一具體檢驗有充分理由"【施拉根霍夫訴霍爾德案,379 U.S. 104, 118(1964)】——以產生較少侵擾的方式獲取所想得到信息的能力與當事人是否確立起發布該命令的充分理由相關
2. 《規則》第35條(a)款(1)項允許命令對"當事人(a party)"做醫學檢驗——也允許法院命令當事人"提供受其監護或控制的人供檢驗"——法院從嚴解釋後一措辭表述:包括如當事人的孩子但不包括雇員
3. 醫學檢驗通常由醫生進行——但注意《規則》第35條考慮到應由獲得職業許可證的或持有執照的適格人士實施檢驗——許多此類人士並不持有醫學博士學位——旨在方便由任何適格保健專業人士實施檢驗
4. 醫學檢驗實施之後檢驗專家向要求檢驗的當事人發送其報告——被檢驗者有權獲得報告副本但要求獲取此報告是有代價的:根據《規則》第35條(b)款(4)項通過要求和獲取報告被檢驗者"放棄了其可能享有的任何特權——在涉及相同爭議的本訴訟或任何其他訴訟中——涉及對同一身體狀態所做所有檢驗的證言"——[腳註:根據《規則》第35條(b)款(3)項一旦被檢驗者收到了法院命令檢查的報告就必須(根據另一方當事人的申請)提交其自己醫生提出的有關醫療狀況的報告]
5. 當無法獲得醫學檢查命令時的替代披露策略——例:司機駕駛公司經營之汽車與其他汽車相撞→原告為車裡乘客受傷而起訴汽車公司→原告認為司機糟糕的視力促成了該災難請求法院命令檢查其視力→但原告只起訴了汽車公司司機不是當事人且不被視為處於公司"監護或控制"下→原告不能獲得醫學檢查命令
5.1 替代方案一:原告可以對司機提取宣誓證言(須保證司機經傳票傳喚出席)——在宣誓作證時原告可以詢問司機的視力(如檢查視力的頻度、是否戴眼鏡等)
5.2 替代方案二:通過攜證出庭傳票(subpoena duces tecum)要求司機提交其眼鏡供原告的專家檢查——也可獲得所提交的與司機眼鏡有關的任何文件或處方
5.3 替代方案三:在宣誓作證中原告可以向司機發問以確定其醫生然後要求負責司機視力的醫生宣誓作證——[腳註:司機和其醫生之間的秘密通訊可能享有特權因此不能被披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