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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美国民事诉讼法》第10章

3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6-26 22:54

第九节 联邦普通法(P640-643)

一、联邦普通法的存在空间

1. 伊利案并没有认为不存在联邦普通法——它认为不存在一般联邦普通法

2.【欣德利德诉拉普拉塔河流和彻丽克里克沟渠公司案(Hinderlider v. La Plata River & Cherry Creek Ditch Co.),304 U.S. 92(1938)】:在联邦最高法院判决伊利案的同一天判决——得出的结论是联邦普通法支配是否必须在两州之间分配州际河流之水的问题——纠纷处于两个州之间可以预料到甲州的法律将宣布甲州为胜诉方乙州的法律将宣布乙州为胜诉方——这种州际纠纷必须根据联邦法律裁判——因为没有相关的宪法或制定法规定所以可获得的唯一联邦法就是联邦普通法

3. 可能存在一种创制联邦普通法为合适的情形——在这些年里联邦最高法院在陈述需要联邦普通法的理由或界定创制联邦普通法为合适的情况上并不总是表达清楚——多数观察家得出的结论是联邦普通法具有正当性的情形是:为实现某些国会政策的目的在此情况中国会在制定法规定的机制中留下了空白;或者为保护联邦利益的目的

4. 杰克逊(Jackson)法官在一赞同意见中用有帮助的(以及被广泛引用的)表达重复了这些考虑:"联邦法院没有一般的普通法,正如在某种意义上它们没有任何类型的一般或全面的判例法一样,因为在传统普通法上显得重要的许多私法问题一般都处于州的(权力)范围内,而不处在联邦政府的(权力)范围内。但这不是说,在任何我们有机会裁判联邦问题的场合,而对这些问题又不能仅从联邦制定法中找出答案时,我们都可以不诉诸普通法的所有渊源材料,或者说当我们已经形成了一个答案时,该答案都不能成为联邦非制定法的或普通法的一部分。"——【迪欧恩奇、杜梅和公司诉联邦储蓄保险公司案(D'Oench, Duhme & Co. v. Federal Deposit Ins. Corp.),315 U.S. 447, 469(1942年)】


3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6-26 22:56

二、联邦普通法的适用领域

(一) 国会留下空白的制定法制度

1. 一个情形是当国会在制定法规定的制度中留下了"空白(gaps)"——国会可能颁布一个总的成文法的制度而规定由联邦法院发展实施的规则

2.【纺织工人工会诉林肯·米尔斯案(Textile Workers Union v. Lincoln Mills),353 U.S. 448(1957)】:《劳资关系法》(Labor Management Relations Act)第301条对违反工会集体谈判合同的诉讼授予了联邦事物管辖权——国会没有规定裁判该纠纷的任何规则——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该制定法"授权联邦法院为执行这些集体谈判协议而制定一套联邦法律"

(二) 联邦政府发挥"专利"作用

3. 也存在各种实体法的领域在这些领域甚至在没有制定法上空白时联邦最高法院也支持使用联邦普通法——其中的一个领域涉及联邦政府在发挥"专利"作用("proprietary" role)上实施的行为——政府通过许多方式发挥这一作用——通过签订合同、监督管理程序、发布商业文件等等——涉及这些行为的任何纠纷都涉及不可否认的联邦利益——有时候联邦最高法院裁定这一利益是如此的具有"独特的联邦性"以至于联邦法——包括联邦的普通法——将适用并优先于州的法律

4.【克利尔菲尔德信托公司诉美国案(Clearfield Trust Co. v. United States),318 U.S. 363(1943)】:美国政府签发了一张支票之后该支票遭盗并承兑成现金——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联邦普通法——而不是州的法律——支配该款项的责任问题——法院强调联邦政府签发支票的权力源于宪法和联邦制定法——它接着得出结论重要的是要有一个决定这一商业票据责任的统一标准美国政府不能受各州不同的法律支配——[脚注:与此形成对比的是在帝国健康选择保险公司诉麦克维案(Empire Health Choice Assurance, Inc. v. McVeigh,547 U.S. 677(2006年))中联邦最高法院得出结论《1959年联邦雇员健康福利法》不需要制定联邦普通法——在该案件中合同约定的追偿的诉讼请求不对可辨认的联邦利益造成威胁]

5. 联邦最高法院有时候认为要适用联邦普通法但又认为联邦普通法的内容应该反映州法——即联邦普通法应该采纳州法的规定将其作为联邦普通法

6.【美国诉亚泽尔案(United States v. Yazell),382 U.S. 341(1966)】: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联邦普通法支配妻子是否就丈夫向小企业管理署(Smal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SBA)借的钱承担法律责任——因为小企业管理署的贷款——不像克利尔菲尔德案中的支票——不是全国性安排的一部分还因为得克萨斯州在适用其亲属法(law of domestic relations)上拥有很强的利益——所以联邦最高法院主张联邦普通法要吸纳得克萨斯州的法律而将其作为自己的法律——[脚注:联邦最高法院在United States v. Kimbell Foods, Inc.,440 U.S. 715(1979)中探讨了"谨慎的做法"在国会找到不同的解决办法之前采纳现成的一套州的法律将其作为联邦判决规则]

7. 另外一个例子:盛美泰国际公司诉洛克希德·马丁公司案(Semtek International, Inc. v. Lockheed Martin Corp.)——在该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联邦法院在异籍案件中所作判决的排除效力由联邦普通法决定——然而根据该案的事实法院认为联邦普通法要吸纳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

(三) 国际关系和海商法

8. 联邦普通法适用的另一个实体法领域是国际关系——对联邦法的需求是明显的是因为是联邦政府参与国际事务——国家必须以一个声音说话并拥有一套处理国际关系的法律——因此有关美国与其他国家关系的问题由联邦普通法决定

9. 海商法(Admiralty law)也会提出希望对之适用联邦标准的问题——海商法处理在可航行水域发生的各种令人担心之事——在一些海商法的领域适用州的法律会很别扭因此联邦最高法院使用一种对比权衡的标准认定联邦普通法是否应在各种海商问题上取代州法

10.【比文斯诉联邦麻醉品局六个不知姓名的特工案(Bivens v. Six Unknown Named Agents of Federal Bureau of Narcotics),403 U.S. 388(1971)】:联邦最高法院承认针对联邦官员违反《第四修正案》规定从事该法所禁止的不合理搜查和扣押私人拥有起诉联邦官员要求赔偿的诉讼权利——该修正案本身没有规定任何此种救济国会也从来没有对联邦官员实施的该种剥夺权利行为规定救济——[脚注:国会针对在州法的幌子下剥夺联邦权利的行为例如由州的官员实施的剥夺——规定了一个很重要的救济——规定在《美国法典》第42编第1983条中]——但联邦最高法院得出结论该问题由联邦普通法处理是合适的


3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6-26 22:56

三、联邦普通法的效力

1. 一旦准予适用联邦普通法根据至上条款它就要求和其他联邦法律一样获得遵从——因此它可以在特定的实体法领域取代州的法律——【古巴国家银行诉萨巴蒂诺案(Banco Nacional de Cuba v. Sabbatino),376 U.S. 398(1964年)】

2. 根据《美国法典》第1331条依据联邦普通法提出的诉讼请求能援引联邦问题管辖权——【伊利诺伊诉密尔沃基市案(Illinois v. City of Milwaukee),406 U.S. 91(1972年)】

3. 国会可以通过在该领域制定法律而废除联邦普通法——【新泽西诉纽约案(New Jersey v. New York),283 U.S. 336(1931年)】

4. 对联邦普通法的详细思考常常有待学习《联邦法院》的高年级教程——《民事诉讼法》教程一般不会深度阐述这一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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