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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法律法规】中国大陆公司法(2023)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二百六十五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 |
回覆:【法律法规】中国大陆公司法(2023)第二百六十条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 |
回覆:【法律法规】中国大陆公司法(2023)第二百五十五条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五十六条 公司在进行清... |
回覆:【法律法规】中国大陆公司法(2023)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 |
回覆:【法律法规】中国大陆公司法(2023)第十三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二百四十三条 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第二百四十四条 外国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中... |
回覆:【法律法规】中国大陆公司法(2023)第二百三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二百四十条 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 |
回覆:【法律法规】中国大陆公司法(2023)第二百三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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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法律法规】中国大陆公司法(2023)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