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面紗解釋,即公司的獨立主體資格形成的效果實際上屬於「面紗」,而這種面紗容易被控制公司權力的人(通常是股東)而濫用,根據這種濫用所產生的危害,產生了四個不同層次的反制制度:(1)看穿面紗(peeping behind the veil),即需要判斷公司面紗之後的實際權力行使者或者實質行為。這種情形非常常見:比如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包括實際控制人或控股股東的身份;設立受到經濟監管的公司(比如銀行、保險公司等)需要判斷股東的身份,或者基於國別作出要求,或者對控制權進行限制(比如我國的一參一控);大多數關聯交易的限制和披露也屬於這種情形;(2)刺破面紗(penetrating the veil),即在單個債權請求的時候,基於公司權力的行使狀態和單個債權中的行為,法院「穿過面紗抓到了控股股東個人」;(3)延伸面紗(extending the veil),在公司集團中,如果一個公司的面紗被揭開,相同的控制權力延展到的公司採用了同一個面紗,從而實行集體刺破。這主要發生在橫向刺破以及國際貿易中的債權執行之中。(4)忽略面紗(ignoring the veil),即公司僅僅是為了欺騙債權人或者規避法律而設立的,面紗是「假的」。在這種情形下,公司自始就屬於「非法」狀態,其法人人格、有限責任自始就不存在,這屬於真正意義上的「法人人格否認」。因為各國基本上都採用了登記制度,在公司設立時候要求遵守相應的要求,因此,「忽略面紗」或者說「法人人格否認」在大多數情形下都被「刺破公司面紗」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