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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际交往中有一个很大的禁忌,那就是不能随意当面指责别人“有意作恶”
大魔法師 十一級
1樓 發表于:2024-4-18 23:31
除非是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或是在有明确证据的情况下
大魔法師 十一級
2樓 發表于:2024-4-18 23:32
有一个原则叫做“汉隆剃刀原则”,也是讲的这一点,能把别人犯的错归咎于蠢的,就不要归咎于坏
 
大魔法師 十一級
3樓 發表于:2024-4-18 23:49
用John Hexa的话来讲,就是只要你还有和对方友好交往想法的,就不能随意对他人发动“诛心”
 
大魔法師 十一級
4樓 發表于:2024-4-18 23:49
#诛心#


“诛心”,指的是根据自己的判断,排除掉“无心之失”、“另有苦衷”、“可能有误会”、“可能是比喻”、“可能是客观水平不足”等等等等一切可能,给别人的行为宣判一个罪恶的动机。
注意,对方自己说“我就是想灭绝人类”,你来对别人“ta是想灭绝人类”,这不算诛心。
对方自己没说,只是你自己观察了对方的某个言行,然后自己总结出一个结论说“这人就是想要毁灭人类”,这个就是诛心。
这跟你猜对没猜对没有关系,往这个方向去猜这个行为本身就已经满足了诛心定性的所有条件了。
注意,将对方行为定性为任何意义上的恶意行为的做法,都是诛心。
以下常用语全是典型的诛心——
避重就轻 / 偷换概念 / 蒙混过关 / 转移视线 / 顾左右而言他 / 你不是蠢,是坏 / 故意误导 / 假装不知道 / 故弄玄虚 / 虚张声势 / 抵赖 / 转进 / 东拉西扯 / 动机不纯 / 居心叵测 / 挂羊头卖狗肉 / 含沙射影 / 空穴来风 / 无中生有 / 含血喷人 / 指桑骂槐 / 夹带私货……
看清楚这个方向没有,【任何】哪怕【暗示】对方存在恶意动机的表达、任何尝试诱导第三方相信这个行为背后有恶性动机的行为,都构成诛心。
简单一点说,只要你用贬义词直接指向对方这个人,指责对方个人正在【故意】这么做,你就是在诛心。
下面这话你记牢一点,记错了可能把命丢掉——
诛心,在陌生人之间,就是宣战;
在朋友之间,就是最直接的背叛。
 
你可以觉得你是“开玩笑”,你可以觉得“这没什么大不了”,你想怎么觉得,是你的事。但是在社会实践层面上,你是不折不扣的在拿自己的判断力和社会信用在见证“对方是恶徒”这个指控。
你这样做,客观的效果就是在策动任何对你的判断力和你的诚实有信心的人相信对方是一个邪恶的人。
如果这个还不叫敌意,那么敌意就失去意义了。
你做了这事,再宣布“我就是开个玩笑”,意思是对方的名誉乃至生命财产安全对你还不如一个乐子重要,对方对你的定性甚至更坏——“对人没有基本的尊重意识”和“敢做不敢当”你至少占一样。
如果对方觉得你曾经受过ta的恩惠,你无预警的发动诛心——我这么说吧,对大多数人,敌人都要先放一边,也要先把你灭掉;对敌人都可以妥协、议和,对你也要追杀到天涯海角,斩尽杀绝。
 
为什么?因为你身为朋友,身为受惠人,你产生疑问不奇怪,但你问都不问,连是误会的可能性都不考虑,一路跳过“可能是误会”、“可能是笔误”,“可能是理解错了”、“可能是我不了解情况”……等等等等一千五百种可能性,直接就认定是这个曾经你自己也承认感激不尽的人是个恶棍,而且确信到你径直当众去做这个见证、去鼓吹这个观点的程度——
你自己摸摸自己的良心,换了是你自己,你对这样的人会是个什么看法?
你对这样的人,你会怎么做?
然后再比着你自己的这个感受,去掂量对方对你的实际处置,和你自己对这样的人的处置比,到底够不够仁慈和公正。
 
诛心,就是这个级别的危险行为——十万伏高压电,谁摸谁死。
不是没有人能宽宏大量,原谅无知的诛心行为,这当然有。但这类人凤毛麟角,可遇而不可求。绝大多数人都是绝不能宽容和饶恕的。
你要是拿这些凤毛麟角的反例要来跟我争“不见得有你说的这么严重”,那么只能说祝你好运。
还有一种极其错误的思想,觉得“为什么你可以,我就不可以”。
以为这是小孩子过家家,要排排坐分果果,人家分一个,自己也要分一个。
明了这个风险的人,做高度相似的动作,和你基于“你可以我为什么不可以”做出来的动作根本是两码子事,你自己没这个观察力看不出来而已。
这就像架高压线的工人,你看ta就可以扯着线头跑来跑去,但你看不见人家戴了绝缘手套、看不见人家是怎么握持、看不到人家是怎么换手、看不见人家脚下踩的是什么。
人家看似也是在摸高压线,人家是几十年功夫练出来的绝缘操作。
你喊句“凭啥你可以我不可以”,一摸就成社会新闻。
你们干的不是一回事,而且这中间的差别也跟你难以解释。尤其是对梗着脖子“我就觉得没有区别”的你没得解释。
想听懂,先把“又想唬我”“故弄玄虚”这类鬼话丢掉你还算略有希望,不丢掉你连明白的希望都没有。
你觉得“都一样”,你就摸吧。
莫谓言之不预也。
 

 
執行總編 二十一級
5樓 發表于:2024-4-19 05:50
一个类似的:指出逻辑谬误时尽量使用“存在逻辑混淆/混为一谈的情况”而非“偷换论题”等类似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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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圆环之理
最後回復:啊啊是谁都对
最後回復時間:2024-4-19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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