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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腕的资格
大魔法師 十一級
1樓 發表于:2024-6-16 15:08
问:孩子在学校「刚正不阿」,但也因此和同学们很难融入,我该怎么帮助他?
 
答:#铁腕的资格#
 
身为社会成员,有协助执法、维护法纪、降低司法成本的的天然道德义务,这是没有问题的。
如果身负社会的授权,有执法之责,那么面对枉法的压力,刚正不阿,不但没有问题,还是值得赞扬的。
截止到这里为止,都没有任何问题。
但这里有一个极为敏感的、然而却是至关重要的问题——
法律的设立与执行,到底是为了“惩罚坏人”,还是为了“保护好人”?
 
 
 
 
 
这两个答案都是错的。
 
 
因为法律的存在,是为了保护人——无论是坏人还是好人,法律对ta们的态度都是保护。
不要以为法律会对部分人施予惩罚,就不是在保护这些受罚的人。因为这些惩罚本身反而是一份帮助这些人重获社会信任、回归社会的礼物。
这不是为了折磨、消灭、报复触犯了法律的人,而只是以强制的形式帮助这些人付出回归社会、重获接纳的赎价,这是一种帮助、一种保护。
一种对人心中守法之义的尊重。
因此,执法、司法,永远都要基于慈悲心、谦抑心。
这意味着“不知者不为罪”、意味着“疑罪从无”、意味着“初犯轻罚”、意味着“先劝阻、告诫,不得已实施最小限度的强制”的基本原则。
法律的暴力,不是单纯因为“有规定”而自然正义,它是基于“有规定”和“慈悲已尽”这两个因素之和才称其为正义。
而且是靠着“慈悲已尽”的加冕,才与纯粹的暴力真正的区分开。
人只能接受出于明确的爱的强制,绝不会仅仅因为“有规定”就甘心屈服。
谁仅仅只凭着“有规定”,迫不及待的抛弃“善尽慈悲”的执法原则去享受法律附带的权力感、主宰感,谁就必然会受到广泛的“狐假虎威”、“酷吏”的评价,并会受到普遍的憎恶。
刚正不阿不是用来解释这种对权力的沉迷,拿来让敏感的察觉到了这种对社会信任的滥用闭嘴用的。
那是用在有人要利用法律不必要的施加过度的伤害、或为无谓的伤害请托庇护时鼓足勇气绝不退让,以身庇护身后的无辜弱者用的。
“刚正不阿”是因此而得以从不公正、不必要的暴力中幸免的人民给予的评价,它不可以是一种来自执法者的关系人的对无谓严苛的质疑的辩护。
它是一种宁折不弯的仁爱,不是一种宁枉勿纵的苛刻。
真正的刚正不阿,必定建立在有口皆碑的仁爱之名上。
“被老百姓普遍的认定苛刻”和“刚正不阿”是不兼容的两件事。
下次记住教会子女,你去执法,必须严守先劝说,后告诫,最后在众所周知已不得已的前提下给予最轻惩罚的原则。
而一旦基于这个原则做出的处罚决定,你就要无论如何威逼利诱绝不让步——走到这一步的绝不退让,才会因为群众对你的不得已的众所周知而被正确无误的认定为刚正不阿。
没有前面的对“不得已而用之”的公示,直接因为他人“触犯虎威”而假借公权力直奔惩罚的环节,即使是少年儿童这些完全没有受过任何法律教育的“半人”,也能从本能中直觉到这背后的暴虐和自私。
这是人类在演化出社会性的过程中形成的本能,不需要经过任何文化教育,仅凭大脑的正常发育就会自动运转的“元知识”。
仔细查问子女行使职权的时候是否遵循了“善尽慈悲”的原则,你应该很容易发现这其中的瑕疵。
直接追问ta有没有记录在案的劝解、有没有真心实意的告诫、有没有按照最轻标准先处理初犯,确认这些都没有问题,再谈论是否“刚正不阿”的问题。
如果这些方面做得毫无瑕疵,那么群众之中必有可以轻易见证的同情者。
去寻找这样的同情者去证实子女的陈述,以免单方面自述里有不自觉地自我美化。
这是大义,是进行社会化教育的关键课程,要抓住机会帮ta建立正确的“护民官”的自觉。
只有护民官才可以铁腕治理而不负刚正不阿的名望。
否则最好干脆不要去沾权力——没有这个自觉,权力越大,民愤越甚,那是一条通向身败名裂的恶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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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圆环之理
最後回復:圆环之理
最後回復時間:2024-6-16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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