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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问题研究”(民法相关) |
副總編 二十三級 |
【编者按】为进一步做深做实应用法学研究,找准司法实践中的真问题,提出解决对策,《中国应用法学》自2024年第2期起专门开设“法答网问题研究”专栏,针对“法答网问题精粹”专栏精选的疑难问题,邀约法学研究者和广大法官研究探讨,以期为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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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担保中担保人之间的内部追偿权
文|高圣平 (全文刊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24年第2期) 内 容 提 要 引言 一、保证人与物上保证人之间原则上不能追偿 二、保证人与物上保证人之间在例外的情形之下有权追偿 三、担保人约定或者法定受让债权的法律后果
▐ 引 言
债权人为强化其债权,就同一债权采取多重担保者不在少数,既可能有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也可能有债权人与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其中,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仅限于以其享有处分权的财产抵押、质押等物的担保形式;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既可以是人的担保(此时的第三人又称保证人),也可以是物的担保(此时的第三人又称物上保证人)。就同一债权并存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的情形,即为混合担保。此种情形之下,担保人之一在承担了担保责任之后,是否可以向其他担保人追偿,是理论与实务中的一大争议问题。《民法典》第392条对此并未作出具体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合同编解释》)明确了司法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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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关于以物抵债规定的适用
文|吴光荣 (全文刊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24年第3期) 内 容 提 要 一、《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关于以物抵债规定的基本思路 二、《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关于以物抵债规定的时间效力 三、指导案例72号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施行后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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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之诉与代位之诉合并审理的可行性检视
文|席志国 (全文刊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24年第4期) 目 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不同解决路径 三、债权人撤销权法效果的解释论解读 四、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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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中服务费用约定的效力评价
文|王文胜 (全文刊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24年第2期) 内 容 提 要 引言 一、作为服务对价的服务费用 二、实为部分租金的“服务费用” 三、混合服务对价和部分租金的“服务费用”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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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有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之原则与例外
文|邬 砚 (全文刊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25年第1期,第212-214页) 目 录 一、原则: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工优先权 二、例外之一:实际施工人行使代位权时可一并主张建工优先权 三、例外之二:与发包人形成事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挂靠人享有建工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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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自身遭受损害的责任承担
文|王天玉 (全文刊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24年第2期) 内 容 提 要 一、工作人员的劳动关系与民事劳务关系 二、劳动关系下的工作人员保护 三、民事劳务关系下的工作人员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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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之受损型用人者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
文|曹险峰 (全文刊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25年第3期,第195-199页) 目 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民法典》第1192条第1款后句规定之对照 三、《民法典》第930条规定之参照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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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侵权责任
文|武亦文 (全文刊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25年第6期)
内容摘要: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特殊性及《民法典》第1226条对原有条文的修改,引发了关于泄露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之侵权责任的诸多疑问。结合《民法典》第1226条之立法意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在诊疗活动中掌握的患者未公开信息、身体私密部位、病房以及诊疗活动负有狭义上的保密义务及妥善保护义务。但若经患者同意或为维护特定情形下患者、第三人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及公共利益,则可例外免除前述义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泄露患者以特定形式记录的未公开信息,造成患者损害时,应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过错推定责任。医务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实际上可被解释为“执行工作任务”时,医疗机构负有独立保密义务,系唯一责任主体。泄露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在未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仍能成立停止侵害这一侵权责任。
关键词: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 医疗保密义务 抗辩事由 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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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申请调减抚养费金额的认定
文|周友军 (全文刊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25年第4期) 目 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离婚后协议承担抚养费的一方申请调减抚养费的认可 三、离婚后协议承担抚养费的一方申请调减抚养费的具体处理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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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子女抚养费较高的审查原则
文|喻建中 (全文刊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25年第4期) 目 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意思自治原则:尊重当事人离婚协议中较高子女抚养费的约定 三、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基于未成年人利益支持离婚协议约定的较高子女抚养费 四、情势变更原则:对离婚协议中较高子女抚养费的适当调整 五、诚信原则:对离婚协议中较高子女抚养费的校正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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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确定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基数的司法适用
文|李国军 (全文刊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25年第2期) 目 录 一、裁量确定惩罚性赔偿基数的适用基础 二、裁量确定惩罚性赔偿基数的前提条件 三、裁量确定惩罚性赔偿基数的审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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